最高100万补助!2024年武侯区促进建筑业惠企政策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申报范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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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2024

一、2024年武侯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申报范围

工商注册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并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区开发企业;区内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二、2024年武侯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申报补助内容

(一)帮扶本土企业发展

第一条 强化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推介

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前梳理拟实施工程项目相关情况,整合项目慨况、工程规模、招标要求等信息,形成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机会清单,及时向区属建筑施工企业推介。

第二条 培育发展武侯区骨干施工企业

综合考虑武侯区入库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收、产值、税收、资质、信用等条件,建立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骨干建筑业名单,加大培育发展,强化项目推介。

第三条 参与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施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工程项目发包给区骨干建筑业企业名单内的公司。项目业主单位将区内工程整体发包给区属骨干建筑业企业名单内的施工单位,办理了报建手续,发包合同额超过500万元且已竣工的,按《施工许可证》内合同金额的0.4%计取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注:《施工许可证》内包含的工程应全部完成竣工验收。

鼓励外来企业与区属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提升区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建筑施工企业奖励

第四条 新入库资质奖

资质最高等级为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新迁入或新入库我区后,其入库当年或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20亿元,对该企业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该企业在满足上述奖励条件后的第二年起三年内有年度产值增幅达到我区建筑业产值目标增幅的,再给予企业该年度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资质最高等级为施工总承包甲级的企业新迁入或新入库我区后,其入库当年或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4亿元,对该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该企业在满足上述奖励条件后的第二年起三年内有年度产值增幅达到我区建筑业产值目标增幅的,再给予企业该年度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注:企业入库当年视作第一年。

第五条 新入库绩效奖

企业入库当年建筑业产值达到0.1亿元、0.25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对企业给予0.25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若企业入库第二年建筑业产值增幅还超过我区目标增幅,再对企业给予0.25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注:该条与第四条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资质提升奖

企业新晋升为施工综合资质,其晋升当年或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20亿元,对该企业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该企业在满足上述奖励条件后的第二年起三年内有年度产值增幅达到我区建筑业产值目标增幅的,再给予企业该年度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甲级的,其晋升当年或第二年建筑业产值达到4亿元,对该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该企业在满足上述奖励条件后的第二年起三年内有年度产值增幅达到我区建筑业产值目标增幅的,再给予企业该年度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每增加一项新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对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资质增项的当年建筑业产值增幅超过我区目标增幅,再对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注:资质晋升(增项)的当年视作晋升(增项)的第一年。

第七条 建筑业产值贡献奖

对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1万元、3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注:该条与第五条非额外奖励的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建筑业产值增幅奖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5,000万元且小于1亿元,同比增幅达到我区目标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目标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取整)额外奖励0.2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1亿元且小于2亿元,同比增幅达到我区目标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2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目标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取整)额外奖励0.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2亿元且小于5亿元,同比增幅达到我区目标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目标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取整)额外奖励1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5亿元且小于10亿元,同比增幅达到我区目标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目标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取整)额外奖励2.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10亿元且小于20亿元,同比增幅达到我区目标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目标增幅的部分,按每十个百分点额外奖励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20亿元且小于50亿元,同比增幅达到我区目标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目标增幅的部分,按每五个百分点额外奖励8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大于等于50亿元,同比增幅达到我区目标增幅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同比增幅超出我区目标增幅的部分,按每五个百分点额外奖励10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注:该项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年度前三个季度中,每有一个季度的增幅未达到年度目标增幅值的,则奖励总额相应减少10%。

第九条“走出去”奖励

对年度区外建筑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建筑强企”奖励

对本文施行后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资金奖补。

(三)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奖励

第十一条 资质奖

库内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获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0万元、40万元;新迁入(或新入库)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分别奖励40万元、100万元、40万元。

库内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首次晋升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分别奖励10万元、25万元、10万元;增项获得其他专业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5万元;新迁入我区的建筑企业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奖励10万元、25万元、10万元。

注:同一企业满足该条多个标准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营业收入奖励

库内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年营业收入0.0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营业收入增幅奖励

库内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同比增幅达到我区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目标增幅的,给予企业年营业收入0.03%的奖励。

(四)中小企业成长奖励

第十四条 成长培育奖励

对列入成都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或信息化投资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2%给予最高120万元补贴。

第十五条“专精特新”奖励

对新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建筑领域优质奖项奖励

第十六条 创新发展类奖项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二等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第一等级奖项的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工法完成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奖励20万元奖励;因勘察设计创新、技术集成应用获得国家级创新奖一、二等奖,我区勘察设计企业为主要承担单位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出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我区勘察设计施工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分别给予每项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出台四川地方标准的我区勘察设计主编单位,每项奖励20万元。

区内企业在成都市内主导实施的装配式建筑评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3A、2A、A级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区内设计、区内施工企业各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成都市内项目获得绿色建筑三星、二星标识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区内设计、区内施工企业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推广BIM技术(建筑信息建模),发展智能化建筑并列入省级及以上示范项目,给予开发企业、区内设计企业、区内施工企业各1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级工程质量类奖项

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铜)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

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3A)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我省、市相关奖励

获得“天府杯”“芙蓉杯”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其他表彰奖励

受到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政策,同一个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六)荣誉表彰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表彰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在综合考虑库内建筑企业的产值、税收、资质、奖项和信用等条件后,报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其他说明

(一)注意事项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建筑法、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

建筑业产值是指企业成功报入国家统计网的真实产值。

库内建筑(施工)企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网报建筑业企业库的企业,库内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网报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库的企业。

我区建筑业产值年度目标增幅以区政府、区发改部门和区产业部门红头文件中的最高要求为准。

关于“第六条 资质提升奖”,企业收到奖励后应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发放给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

企业在收到本文的相关奖励资金后,务必及时按照文件要求发放到位。

关于对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团队)的奖励,奖励对象必须包含企业统计报送工作人员。

(二)信息类别

本政策的文件信息类别:主动公开。

(三)施行期及有效期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施行后,关于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对应2024年的奖励,企业可以于2024年内补申请;关于其他条款,企业仅能申请对应2024年及以后年份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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