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要求、奖励支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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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企业政策2024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树立质量标杆品牌、服务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市政府统一设立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包括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奖项设置】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一般为每5年评选一届,特殊情况可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开展。每届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额不超过10个,每届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额不超过20个,上述奖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领导组织】成都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成都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碳中和、数字经济、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关键配套企业积极申报。

第六条【评审标准】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细则,主要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等国家标准制定,经专家论证后发布实施。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评审细则,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成都市市长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经专家论证后发布实施。评审细则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领导职责】成都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企业管理专家、质量技术专家、高校和行业协会有关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议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九条【组织职责】市质量强市办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相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修)订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类评审细则、评审专家管理等制度;

(二)发布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直接组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拟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质量培育工作;

(五)承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监督职责】市质量强市办、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监督组,对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组由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市场监管、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及社会有关质量、法律、媒体等领域专家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调查核实评选过程中投诉举报等工作;

(三)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职责】市质量强市办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审活动加强管理。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要求】市质量强市办牵头建立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健全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评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及管理模式等现代质量管理的知识和方法;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以及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经费保障】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经费和补助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组织申报条件】申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及以上,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模式、方法和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突出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以及明显的质量竞争力优势;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和严重失信行为;

(八)近3年内无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个人申报条件】申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我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全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发布通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质量强市办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七条【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填写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资料,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各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质量强区(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至市质量强市办。

第十九条【形式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征求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质量强市办根据形式审查和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将申报材料和不予受理的书面理由反馈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由申报材料接收单位退回申报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材料评审】评审机构根据已受理的组织和个人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开展材料评审,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陈述答辩的个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与陈述答辩】评审机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加材料评审的专家除外),按照评审标准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根据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个人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加材料评审的专家除外),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陈述答辩,形成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价】市质量强市办会同评审机构依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汇总形成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入围名单。

第二十三条【提出建议名单】市质量强市办应当向市场监管、科技、国土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工会等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入围组织合法生产经营和个人遵纪守法情况,提出报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审议公示】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建议名单,确定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审批表彰】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予以公布并组织表彰活动。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布】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获奖组织和个人荣誉信息记入成都信用记录,供社会查询。鼓励和支持获奖组织和个人自主声明其荣誉信息。

第二十七条【补助经费】市政府对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对首次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首次获得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经费补助。

本办法施行后,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程监督】监督组对成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组投诉举报。监督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评审纪律】参与评选表彰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提出回避建议;

(三)遵守廉洁承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撤奖情形】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经费补助,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和个人申报成都市市长质量奖。

(一)采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三)受到消费者(用户)重大质量投诉;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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