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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民族传统技艺和服务,促进乐山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乐山老字号,是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历史底蕴、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开展乐山老字号示范创建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乐山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乐山老字号示范创建以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含个体经营户)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
第二章示范条件
第六条乐山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15年(含)以上;
(二)具有鲜明的乐山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乐山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乐山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乐山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在1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乐山老字号名录。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注册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相关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关系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相关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七)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八)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在市商务局网站对拟认定的乐山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乐山老字号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标识和牌匾使用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对乐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乐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乐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适用于市商务局认定的乐山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乐山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乐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十六条乐山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乐山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乐山老字号标识和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复制、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乐山老字号企业以下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注册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按照乐山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复核意见报市商务局。
第十九条乐山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第二十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日常监测机制,根据企业运行情况可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移出名录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乐山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地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乐山老字号名录: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乐山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其他不符合乐山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经复核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乐山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乐山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乐山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乐山老字号条件的,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乐山老字号名录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移出乐山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乐山老字号。乐山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乐山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乐山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商务局认定的乐山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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