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企业利用外资奖励标准和申报流程、资料要求指南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内江市市中区企业利用外资奖励标准和申报流程、资料要求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政策补贴

 一、奖励对象

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法正常经营的区内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自本细则正式施行之日起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资金情况进行相应奖励。

(一)投资奖励

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区内增资外资企业和并购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500万美元以下的,按FDI资金2%给予奖励;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的,按FDI资金2.5%给予奖励;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FDI资金3%给予奖励。

(二)人才激励

1.对来市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当年按企业在册在岗职工缴纳社保的人数,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499人以下的给予500元/人扶持,500999人的给予800元/人扶持,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扶持。

2.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具体名单一年一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的3%且总人数不超过10人),年薪超过50万元的,在5年内,每年给予年薪10%岗位激励资金,每人最多不超过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立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和居住地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三、奖励流程

(一)奖励申报。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于完成到资或增资的按要求填写《内江市市中区外商投资企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对未在规定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的企业,以后年度不予受理。

(二)奖励审核。成立由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投促中心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社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配合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奖励审核及相关业务工作。于到资的次年3月组织奖励审核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集中审核。

(三)奖励兑现。按照当年申报、次年兑现奖励的原则,企业申报资料及奖励金额经审核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并于审定后的两月内兑现到位。

四、申报资料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奖励提供资料

1.奖励申报表;

2.申报企业法人签字的市中区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奖励申报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金到资凭证:如FDI入账登记凭证、银行入账单据等,若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折算金额以商务部认定通知为准。

(二)已落户市中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申请奖励提供资料

1.奖励申报表;

2.市中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奖励申报承诺书;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增加注册资本金变更通知;

4.注册资本金变更后营业执照;

5.增资后公司章程;

6.增资到资凭证:如银行入账单、递延纳税证明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区内企业申请奖励提供资料

1.奖励申报表;

2.市中区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奖励申报承诺书;

3.并购协议;

4.并购后新企业营业执照;

5.并购支付凭证:如银行资金划转回单等。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扶持奖励提供资料

1.奖励申报表;

2.市中区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扶持奖励申报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岗位激励资金奖励提供资料

1.奖励申报表;

2.市中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岗位激励资金奖励申报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

4.高管人员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投资者需提供投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工资证明、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区政府设立外资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细则各项奖励。

(二)本细则申报主体为注册地在市中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投资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以商务部认定为准;所支持奖励均为税前(币种人民币),所涉及汇率按到资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汇率为准。

(三)已出台并执行的国家、省、市相关最新优惠政策与本细则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就高不就低。

(四)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对市中区扩大利用外资有重大影响、带动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五)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非法生产、偷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未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六)如因企业弄虚作假获得投资奖励,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取消获得奖励的资格,已领取奖励资金须如数全额退回。

(七)由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牵头,区投促中心、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对符合条件享受该政策的外资企业应主动上门服务。

(八)本细则由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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