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授予条件、程序要求和简历标准及管理办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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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补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下列武侯区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全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武侯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二)武侯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三)武侯区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四)武侯区科学技术配套奖以下简称配套奖)。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维护武侯区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武侯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委托市级及以上具有资质的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奖年度实现年均新增税收500 万元或新增产值 5000 万元以上 )

(三)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方面成效显著,促进了我区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评奖年度实现年均新增税收500 万元或新增产值 5000 万元以上 )

第八条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应用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资源的发现、传统工艺的复兴完善等),属于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区组织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区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产品的升级换代、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重大科技(投资)计划项目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具有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对科学技术或生产发展、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及其它软科学成果。

第九条专利奖授予在我区组织实施专利成果转化、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成果应是已被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方应是税收关系或管理关系在我区的单位且有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三)专利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第十条配套奖授予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且第一承担单位为税收关系在我区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一条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获奖总人数不超过2

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 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 1项,一等奖不超过 3 项,二等奖不超过 6 项。

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其中金奖不超过 1 项,银奖不超过 3 项配套奖不分等级,不受数量限制。

第三章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区科学技术奖中的杰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配套奖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按任务来源的归口管理关系或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归口上报。一个项目不得多渠道同时上报第十四条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

一式五份报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一)申报杰出贡献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 (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

3.应用证明 (用户报告、合同等 );

4.由归口单位或财税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

(二)申报科技进步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 (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

3.应用证明 (用户报告、合同等 )

4.由归口单位或财税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查新报告、研制报告等 )。

三)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区专利奖申报书》;

2. 专利公告文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还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3. 奖励申报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4. 该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5.专利权人身份证明 (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行业准入证明等。

(四)申报配套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侯区科学技术配套奖申报书》

2.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3.奖金拨付单据;

4.其他有关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

第十五条已获得各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个人一般不再参加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评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条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专业评审机构评审配套奖除外)。

第十七条专业评审机构根据申报项目的创造性、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等建议报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复核。

第十八条申报项目经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后,按评审年度一次性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任何人如有异议可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提出的异议转交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未经处理有异议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十九条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告后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项目进行审查确认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区科学技术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每人30 万元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 12 万元;一等奖 6 万元;二等奖 4 万元;三等奖 2 万元

专利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金奖6 万元;银奖 4 万元;优秀奖2 万元。

配套奖的奖金数额为上级奖金数额的60%。

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专项拨付。第二十一条获奖单位应将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如数发给项目参加者,不得挪作他用,其中获奖人员的奖金额度不低于80%第二十二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视情推荐和申报市、省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并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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