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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4〕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新都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保障重点、优化配置,严格设立、量入为出,规范管理、科学分配,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项目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委农工办”)承担日常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分别作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使用监管,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储备和管理,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
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请,并组织具体项目实施,跟踪监管项目执行情况;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完成下达的绩效目标,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天府粮仓”相关项目建设。
(二)支持促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相关项目建设。
(三)支持特色小镇、川西林盘、产业融合发展园等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项目建设。
(四)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户厕改造等农村环境改造项目建设。
(五)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化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农业农村改革工作。
(六)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体制机制完善制等其它需予以支持事项。
(七)支持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涉农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九条预算编制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
第十条项目库建设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方案编制
区农业农村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初预算时应根据项目库情况,结合当年资金规模在预算控制数内,根据储备项目排序或根据相关因素测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局党组审议、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汇总,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分配。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政府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编制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
由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具体如下:
专项资金首次分配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0%,后续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一)分配方案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分配方案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分配方案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政策兑现类专项资金原则上随年初预算一同下达。
(五)对于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首次分配方案制定时间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最后一次分配方案应当于当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完成。
(六)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实施细则等与资金申报有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和方案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权属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调整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区农业农村局不得自行调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严格规定用途使用。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一)在已经决策项目件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二)将已经决策项目额度调整用于新增项目的,变动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变动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经财政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变动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第十五条结余管理
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预算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办理资金结算,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规定办理。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目标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
第十八条执行监控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对绩效
目标实现成都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区财政局适时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开展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将监控结果作为中期评估重要依据,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项目预算,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用途。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执行期届满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绩效资金评价报告。区财政局根据安排组织开展抽查、重点绩效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绩效结果运用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控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主动接受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假、套取、冒领、贪污、截留。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
除涉密事项外,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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