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技创新资金奖补若干措施(试行)》 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措施》(豫发〔2020〕21号),发挥自创区示范引领作用,复制推广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构建覆盖全市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若干措施》有哪些内容?
(一)加强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出台背景:2020年,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明确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为支持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若干措施》参照《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文件执行。
政策内容: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
承办科室:资源管理与基础研究科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
出台背景:自《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出台实施以来,我市高企数量大幅度增长,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不断壮大,政策引导性得到充分体现。在此基础上,《若干措施》统一了自创区内外高企的奖励标准。
政策内容: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参照认定高企政策落实奖励。
承办科室:高新技术科
(三)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出台背景:目前我市科技创新平台数量多,国家级平台较少。为大力推进全市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若干措施》保留了对国家级平台认定、考核奖励,对省级平台由认定奖励调整为考核奖励,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加大对现有平台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冲击国家级平台。
政策内容: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创新平台或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认定通过的国家地方联建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主要依托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根据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定期评估评价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评估(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根据省科技厅、发改委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国际联合实验室、中原学者工作站的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对评估(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