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促进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厦门片区发展实际,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委”)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数字技术应用
1.给予数字化企业资金奖励。对企业开展数字供应链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给予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12%的补助。已获得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在现行补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上述补助和奖励不可重复适用,单家企业每年从厦门片区获得补助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给予数字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对被政府部门列入国家、省、市、厦门片区的数字化建设重点项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且完成立项的,在政策期限内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的90%、80%、70%、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建设一批数字领域示范工程。对被政府部门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供应链等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厦门市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项目奖励的可叠加适用本条措施。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4.支持企业建设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数字综合服务平台。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企业在厦门片区建设数字领域重点创新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对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认定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额7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认定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额5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认定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额3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厦门市奖励的,可叠加适用本条措施。
三、支持开拓数字领域市场
6.支持企业数字化认证服务。对通过数字化技术应用与创新能力评价(CN-DETS)的企业,给予12万元评价费用补贴;对通过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CN-IETS)、企业研发能力评价(CN-ERDC)卓越级、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6万元评价费用补贴。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评估费用补贴。
7.支持制定数字经济标准。对作为第一企业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以及供应链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应用标准的企业,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厦门市市级制定标准奖励的,可叠加适用本条措施。
四、附则
8.本办法适用注册地在厦门片区且税收收益归属自贸委的企业。扶持对象每年度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贴,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对自贸委的税收贡献。
9.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扶持年度起10年内不迁出厦门片区。违反此项规定的,须返还全部扶持资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10.本办法各条款与福建省、厦门市、各区、自贸委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本办法规定可叠加适用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11.本办法由自贸委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企业及项目的扶持事项,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12.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