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等政策的通知
诸暨市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为全面推进先进制造业强市战略,深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升级版,着力以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全面推进产业数字化
(一)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
1.企业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5万元以上且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按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30万元以上且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其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另行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列入省未来工厂、数字工厂培育企业名单的,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未来工厂、数字工厂的,再另行给予200万元奖励;当年被认定为绍兴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另行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应用
5.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 5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新增列入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实际投入给予 25%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首次超过 100 家的,奖励相关平台 50 万元,超过200家的,奖励相关平台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绍兴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企业30万元。
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应用,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推进创建两化融合试点示范
7.对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
8.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9.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等)试点示范的项目,每个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列入绍兴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
(四)加快园区(平台)转型提升
10.鼓励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统称为“园区”)等创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对当年认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100万元的奖励。
11.加快小微平台建设,当年获评省级制造业小微企业园“亩均效益”领跑者、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绍兴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奖励3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列入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窗口平台,省经信厅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评为绍兴市特色产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对当年评为绍兴市数字化示范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奖励(同年被评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已被评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奖励)。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建设开发主体或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
(五)加大智能装备应用力度
12.对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当年购置的全新设备实际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按审计后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达5000万元以上,按11%给予补助;达1亿元以上的,按16%给予补助。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按照购置机器人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设备投入、工业机器人和智能装备累计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13.对美丽珍珠行业企业当年购置珍珠自动分拣机、珠宝首饰3D打印机等智能装备达到2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对铜材精密制造及其他行业企业当年购置智能装备达到1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台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强化智能制造示范引领
15.推进袜业集群新智造试点。
(1)对时尚袜艺企业当年购置织缝翻一体袜机、自动包装机、自动缝头翻袜一体机等智能设备,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上述智能设备达30台以上的,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智能设备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达到100台以上的,按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时尚袜艺企业当年购置其它自动化袜机200台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按用于数字化改造的自动化袜机实际投入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推进袜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省级试点建设,袜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且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对企业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按照每台联网袜机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袜业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在常规奖励基础上,每项分别增加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10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20 万元,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每项增加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增加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再增加奖励10万元。
(4)对袜业企业研究开发袜业原料、袜业装备、功能袜子等高技术含量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当年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验收评价的,每只增加奖励2万元。
(5)支持袜业产业大脑推广应用,对袜业产业大脑运营主体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16.当年新增列入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包括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等同级别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行动”培育计划(“一流企业”、“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核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列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升规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对月度升规企业奖励15万元。
17.当年列入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的,奖励30万元;当年列入省重大制造业项目、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
18.当年认定为绍兴市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认定为核心部件的,奖励15万元(当年同一型号产品被认定为省内及以上首台(套)产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当年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与省级奖励不重复),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减半奖励;当年列入浙江省首台(套)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指标清单产品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只奖励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为省级新产品(技术)的,每只(项)奖励2万元;当年列入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单位、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制造业、建设行业和高技术服务业)评价为优秀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9.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动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0.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1.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光华龙腾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建设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当年基地园区入驻设计企业保持在20家及以上且合计设计服务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基地运营方80万元的基础运营服务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八)推进历史经典产业数字化发展
22.对当年列入工信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奖励50万元。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当年营收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5000万元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绍兴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省级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绍兴市级分别奖励0.6万元、0.4万元、0.2万元,集体作品由第一作者领取奖励。
23.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经绍兴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绍兴市级工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奖励。
(九)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
24.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绍兴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发力推进数字产业化
25.对近五年以来注册成立且列入《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计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6.对当年计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其当年新增计税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7.对集成电路企业,参照《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绍政办发〔2024〕6号)执行。
28.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9.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类(包括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软件、大数据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0.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奖励企业5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
31.对企业研发的射频芯片及器件、中高频器件、全制式多通道射频单元、微波器件、天线和光器件、光芯片、光模块等产品,为5G设备厂商量产配套,且年销售首次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500万元;对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光模块、光芯片等5G核心设备进入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全年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500万元。鼓励“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后按信息化投入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培育引进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
32.引进和鼓励本市企业整合资源设立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机构),为我市传统产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当年完成改造市级数字化车间3个以上的,经市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认定,每家奖励5万元。
33.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信息工程服务公司或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工程服务公司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4.专业机构对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的,诊断报告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且由该专业机构对被诊断单位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每个诊断报告奖励5万元。
四、保障专家智库有效运作
35.继续保障市数字经济促进会和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有效运作,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宣传、培训、考察、咨询诊断、评审、展览展示及智能化水平评估等活动的开展,及时了解行业发展最新动态,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
五、深入推进绿色发展
36.当年企业绿色制造集成项目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给予20%的资金配套。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绿色制造类(绿色工厂、绿色制造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绿色制造类(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认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再奖励8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开展全域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提升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并列入诸暨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经验收评估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7.鼓励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盘活低效用地,对受让企业与所属镇乡(街道)或开发区签署“存量工业用地转让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受让方企业项目上半年土地过户后当年入统计项目库、下半年土地过户后次年上半年前入统计项目库的企业实施定额奖励,过户土地面积3亩(含)至10亩的,奖励20万元;过户土地面积10亩(含)至 30 亩的,奖励50万元;过户土地面积 30 亩(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扩容项目,对项目实施后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按照增加面积给予奖励,增加建筑面积500-5000平方米(施工许可证发放后1年内通过综合验收)、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许可证发放后 1 年半内通过综合验收),分别按照实际增加面积奖励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38.推进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对当年列入省循环经济“991”
项目和绍兴市循环经济“850”项目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分别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和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5万元。对承担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按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减排认定量以 0.1 万元/吨予以奖励。对完成年度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下的,按5万元/家补助;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按10万元/家补助;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每增加 50万元再增加补助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投资额以当年设备购置及相关基建投入的发票为准。
六、推动品牌培育和标准体系建设
39.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 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获得绍兴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奖励50万元。当年新获得诸暨市政府质量奖、诸暨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奖励20万元;新评为省级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示范点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 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分别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 10 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再增加奖励1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 张证书,再增加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奖励兑现细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参照适用)
七、强化军民融合发展
40.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 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
4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奖励50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 2 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2类、3类注册批件并量产的,奖励200万元;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奖励 100万元。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相关品种量产后,再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九、有关费用列支
42. 按照省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和考核要求,工作推进和要素数据采集费用在本政策中统一列支。
十、其他
43.本政策奖补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专项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44.本政策中涉及的设备投入及数字化改造、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等的认定及咨询诊断报告评审等,由市经信局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予以认定。
45.本政策奖励企业不受规上规下(限上限下)、亩均效益评价(D类除外)及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限制(第12条中设备投资奖励除外,但新办企业或企业新上工业投资项目不受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限制)。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奖补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奖补(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至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46.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47.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奖补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24〕8号)、《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诸政办发〔2024〕31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的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4〕5号),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率先在全省建成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未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的扣减0.5万元),有自主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当年在税务、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的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奖励4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初评结果基础上给予加分。
(二)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资金在重点企业研究验收通过后拨付到位。
(四)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支持。
(七)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建设期满省级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优化创新平台布局
(九)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提高双创平台孵化服务水平。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省补助经费给予1:1奖励;对绍兴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当年享受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连续两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按照实际增量的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对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有正增长且总额为全市前1-5名、前6-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以上两项条款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十二)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技术)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财政支持。
(十四)鼓励创新主体进行项目研发。积极鼓励企业申报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省级项目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六)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八)鼓励校企科技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诸暨市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
(二十)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十二)培育高质量知识产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开放许可的专利,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十四)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20万元。
(二十五)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发展环境。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和跟踪服务。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改革的支持力度,激发创新活力,解除后顾之忧。完善各种评价、保障、激励机制,把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六、附则
(二十六)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意见不与奖励(补助)对象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企业规模、亩均税收挂钩。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二十七)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意见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