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通知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东盟经开区规〔2024〕3号)

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企业政策2024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工业振兴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强首府战略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广西-东盟经开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以下情形予以鼓励: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当年同比增长5-15%(不含15%)的,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同比增长15%-25%(不含25%)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同比增长25%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1.2倍给予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广西-东盟经开区经济贡献大的企业,评选出若干个强优企业,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择优评选优秀企业家和优秀管理团队,设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新进规模的工业企业发展。对新建投产进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度内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首次进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外地转入广西-东盟经开区并当年产值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给予工业企业(项目)统计规范化建设补助。按统计规范化建设要求,每半年对企业统计质量、基础台账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对当次考核合格的规上企业,给予统计人员1500元补助,纳入投资统计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报统数据的情况给予统计人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补助;对当年完成规范化建设的规上企业给予4000元的补助。

二、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企业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购置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生产设备对生产线改造升级,提升产品质量稳定性,缓解企业技工荒,对企业当年智能设备投资金额达5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满足出口产品质量要求增加的生产设备,参照此标准给予补助。

(五)给予投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对企业更新生产性设备或新购置生产性设备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非智能化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新增设备投资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40%以上的项目,按当年新增非智能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获得上级补助的项目本级不再补助)。

(六)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七)支持品牌建设。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万元。

三、加快发展壮大主导产业

(八)强链条、补短板、促集聚。支持辖区内工业企业形成紧密的上下游供应链,对上下游供应链工业企业全年采购产品、原料等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采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有股东关系的关联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房地产企业等不在补助范围。

(九)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1.对获得3A级及以上认定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与登记注册在广西-东盟经开区的物流企业开展合作,年配送运输费用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给予物流补助15万元;与登记注册不在广西-东盟经开区的物流企业开展合作的,则每年给予物流补助10万元。同时符合以上两项且年内两项配送运输费合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15万元给予补助。

(十)停产企业复产奖励。广西-东盟经开区内停产一年以上工业企业,经过实施引进投资、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等方式成功恢复生产,并符合广西-东盟经开区产业政策,复产后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年以上的,单个企业(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重点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发挥产品优势,以重点企业为促消费稳增长拓市场试点,助力企业扩产提量,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四、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十二)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对当年使用天然气、集中供热6个月及以上的新用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当年使用量的10%给予使用集中供热资金补助,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当年使用量的5%给予使用集中供热资金补助,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三)鼓励工业绿色发展。对工业企业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绿色工厂、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本措施实施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十四)本措施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务、统计登记均在开发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且自愿承诺10年内不改变在开发区的税务、统计关系的企业,按规定纳税,企业按时上报统计报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无违法违规记录。本措施支持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

(十五)企业当年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

(十六)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三年内不再予以资助和奖励,并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

(十七)本措施由广西-东盟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广西-东盟经开区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配合;

(十八)本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广西-东盟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措施自2024年7月27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实施前广西-东盟经开区出台的本级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具体企业入驻广西-东盟经开区时针对该企业给予的具体政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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