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政策节选
第一条 为了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4〕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规程扶持项目的扶持方式均为事后资助,即按本规程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对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无偿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或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
本规程所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是指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65)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行业代码64)企业。
本规程所称重大开源项目,是指深圳企业及其子公司捐赠的、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的开源项目,开源项目为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需应用规模超过3亿台;开源项目为开源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开源项目捐赠企业在Linux Kernel社区近一年各内核版本中均进入修改集合排行榜;其他的重大开源项目,需经市政府审议批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第七条 技术创新体系扶持计划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围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信息安全等软件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组织实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项目实施软件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助。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项目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等。
(二)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配套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围绕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领域组织实施的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计划,且明确要求地方配套扶持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配套金额或者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未明确配套金额或者比例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政府总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三)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中心项目是指,工业企业成立数字化技术中心,享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同等优惠政策。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现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政策给予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
第八条 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扶持计划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深圳市软件名园项目是指,软件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建设开放共享的开源社区、开源代码安全检测平台、软件测评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已建平台,按照项目上一自然年度审定运营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后续年度不再重复资助)。
2.对新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申报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建设总投入,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对已建平台,资助费用范围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宣传展示等费用,以及开展以上公共服务工作所需场地与必要设施的租赁、搭建等费用。
(三)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主办或承办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好、专业特色鲜明的国内外高端展会、论坛、大赛等。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活动,按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活动主办方最高300万元资助。国家部委、广东省及深圳市政府委托举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申报,对承办单位按财政有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支持。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项目实际发生的场租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宣传费、嘉宾邀请费、设计制作费、资料印刷费等。
(四)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代码贡献项目是指,软件企业、事业单位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组织实施的代码二次开发,并将开发的代码贡献给重点开源社区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进入鸿蒙、欧拉等重大开源项目社区版本代码合入量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排名前五的开源贡献单位,按照第1至5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400万、300万、200万、100万元奖励。
(五)优秀开源软件捐赠项目是指软件企业组织实施的,将基于自主核心技术研发的优秀软件开源、捐赠给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并被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接收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开源软件开发捐赠单位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市场主体培育扶持计划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项目是指,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效项目是指,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市政府当年发布的软件、互联网产业增速目标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对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收入增量的1%及所在行业增加值折扣率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项目是指,外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行业龙头企业、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以及软件研发机构落户深圳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申报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1.对符合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符合条件的“中国500强”企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符合条件的软件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开源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项目是指,外地国家重要开源组织(包括本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主要服务于软件行业的质量标准、投融资、产权交易、测评认证、人才培训、法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深圳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落户深圳的国家重要开源组织总部,在落户后第一年度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第二年度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2.对落户深圳的国家重要开源组织分支机构,在落户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3.对落户深圳的主要服务于软件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落户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国家部委荣誉项目是指,软件企业获得国家部委有关荣誉、奖项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等荣誉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不同年度多次获得同一荣誉不重复奖励);
2.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商业密码典型应用方案”等优秀项目(方案)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软件企业资质能力提升项目是指,软件企业获得CMMI、CSMM、DCMM等资质认证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经享受较低等级认证奖励的软件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予差额奖励;
2.对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25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经享受较低等级认证奖励的软件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条 应用推广体系扶持计划包含以下扶持项目:
(一)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应用示范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采购、应用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可视化的应用开发方法,用较少的代码、较快的速度来交付应用程序)产品,并取得良好应用示范效果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采购应用软件云服务、低代码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按照项目审定采购额的5%给予用户单位资助,最高5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为实施项目实际发生的软件云服务、低代码产品采购额。
(二)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通过应用人工智能软件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智能化升级,且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的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用户单位资助,最高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审定人工智能软件委托开发服务费(购置费)及咨询服务、二次开发升级、运维、适配测试等费用。
(三)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并实现首版次软件销售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其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的10%,给予用户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销售额。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
(四)首版次软件保险推广应用项目是指,通过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软件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首版次软件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按照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投保保费的80%,且保险费率不高于3%、保险责任限额不超过软件销售额的5倍给予资助,且同一企业每年相关保险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
(五)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软件推广应用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组织实施的,二次开发形成商业发行版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及服务并实现产业化销售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上述商业发行版软件产品及服务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软件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助。 (六)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采购项目:智能终端产品生产企业采购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研发的相关芯片模组,开发生产相关智能终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销售的项目。智能终端产品不包含个人使用的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产品。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按照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申报单位生产内嵌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的智能终端产品销量分级分类给予智能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助;
2.使用重大开源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的智能终端产品资助基线为轻量设备(1MB>参考内存≥128KB)10元/台、小型设备(128MB>参考内存≥1MB)40元/台、标准设备(参考内存≥128MB)150元/台;
3.本项目实施3年,第1至3年资助比例分别为资助基线的50%、40%、30%。
(七)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企业采购应用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并取得良好应用示范效果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采购基于重大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智能终端产品的资助基线为轻量设备(1MB>参考内存≥128KB)10元/台;小型设备(128MB>参考内存≥1MB)40元/台;标准设备(参考内存≥128MB)150元/台。本项目实施3年,第1至3年按照不超过总采购额(总采购量×资助基线)的50%、40%、30%,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给予用户单位资助(终端产品不包含个人使用的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产品);
2.对采购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不超过采购额的30%,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给予用户单位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