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奖励中心

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4〕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4)的通知》(黑政规〔2024〕7号)和《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知规联发〔2024〕1号)精神,为激励我区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 2013)认证和备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企业政策2024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负责人)资格、没有不良信用记录,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不在本范围)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有效专利企业奖励5万元、无有效专利企业奖励3万元。

第三条 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一)《大兴安岭地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奖励补助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和账号。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备案、审核和奖励。

(二)申请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如提供不实材料、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不定期组织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备案奖励规范和有效运行。

第五条 其他

(一)申请备案及申报奖励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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