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林市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桂林市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广西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广西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一)强化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各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光纤网络、通信机房、管道、铁塔、基站等基础设施的布局。
(二)规范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自治区出台的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实现高速公路高铁沿线、重点景区、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楼宇的铁塔基站、配套管网和入户光纤、设备间和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保障通信基础设施用电。
(三)点多量小的基站、杆塔等用地实行即报即建后核销方式。已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通信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对具备报批条件的基站、杆塔、机房等建设用地(通讯基站建设不占用基本农田且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建设不占用基本农田且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以组卷打包方式报批后即可开展建设,用地审批通过后再予以核销用地指标。
(四)推动各类杆塔资源共建共享。按照互惠互利、共建共享的原则,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统筹整合站址需求,推动通信杆塔与电力、市政、交通等部门杆塔资源实现双向开放和一杆多用。支持电网企业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广电网络等通信企业相互提供挂杆服务,支持高速公路管道建设管理单位提供高速公路管道租赁服务。
(五)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通信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市财政采取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二、优化数字经济服务水平
(六)鼓励与东盟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交流。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与东盟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项目推进、技术交流、宣传推介等公务出访活动,在规定范围内最大程度放宽派出单位出访人次、资金、时间等限制。
(七)降低大数据中心生产用电成本。支持我市大数据中心争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广西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4号)中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强化数字经济人才支撑
(八)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数字经济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的人员,每年由市财政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九)加大数字经济人才培育力度。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与国内外、区市知名高校院所等开展合作,重点培养数字经济领域紧缺技能人才。对新获批建设的大数据相关专业博士点、硕士点,及新获批开设的大数据相关本科、专科(高职)专业,支持驻桂林高校争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广西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4号)中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加大数字经济人才培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数字经济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将数字经济相关职业(工种)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范围。对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数字经济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十一)加强数字经济人才服务保障。公安部门为数字经济企业高管及高技能人才落户开辟绿色通道,企业高管及高技能人才落户不受年龄、住所条件等限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数字经济企业的员工在公园景区游览、医疗卫生服务及子女就读市内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等方面,享受企业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鼓励数字技术领域创新突破
(十二)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数字技术领域获国家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支持其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广西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4号)中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支持制定数字技术标准。对数字经济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起草并颁布实施的数字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支持其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广西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十三)支持制定数字技术标准。对数字经济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起草并颁布实施的数字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支持其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广西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4号)中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支持软件和信息类企业发展
(十四)支持企业提升系统集成能力。对通过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2级、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ESCM—SP(提供商务电子外包能力模型)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30、40万元奖励;对通过系统集成2级、1级认证(不含临时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20、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六、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广泛应用
(十五)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广西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4号)中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示范应用。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重大应用示范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每年组织开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示范优秀工程”年度评选,对入选企业(机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十七)支持利用数字技术落实惠农政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广西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下属的独资或控股农业信息化企业,以及“智慧农业”技术服务企业,可依据现有政策规定参与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农用地管理、直接或股权投资、农业保险及其他现有的惠农政策。
(十八)支持发展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共享经济平台,列入市本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和补助。
(十九)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的普及推广和试点工作,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可实行“一事一策”“专事专办”的工作机制,推动行业监管模式由处理具体事项的细则式管理向事先设置安全阀及红线的触发式管理转变。
七、鼓励发展数字总部经济
(二十)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落户桂林。对我市重点扶持数字经济企业或投资3亿元以上的数字产业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一)支持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建设。对投资3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基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部分,在政策规定使用范围内,可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基地相关的市政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降低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入驻企业用房成本。对市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业主单位从2018—2024年期间免费提供标准厂房给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入驻企业使用的,由市财政按企业实际免费租用标准厂房面积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市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业主单位补贴,补贴时间按照免租合同执行日期开始,补贴期限最长5年。
(二十三)支持总部基地企业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对在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入驻企业,支持其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广西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4号)中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强化数字经济投融资保障
(二十四)推动社会资本向数字经济领域加快集中。建立数字经济项目库,及时发布并推进数字经济工程包建设,向桂林各异地商会、大企业大集团加强推广,吸引社会资本向数字经济优质项目加大投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
(二十五)加快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融资模式。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以知识产权为抵押物的信贷业务。支持外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积极探索项目管理新模式。培育有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中小数字经济企业在“新三板”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各县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给予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型企业融资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评估补助、风险补助及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务。
九、其他
(二十六)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监测分析。组织开展数字经济统计,建立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制度,强化数字经济数据搜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工作,建立数据沟通和分享机制。对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发展全貌和动态变化的指标体系,准确反映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