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二、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财税〔2017〕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