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1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1日

企业政策2024

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成都片区的重要作用,增添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示范带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特指种植业各环节服务,包括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全过程生产服务。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指提供上述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下同)、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服务主体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成都市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是指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级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对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评定及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评定及监测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评定及监测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相关专业服务2年及以上,注册地在成都市区域内。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醒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标识标牌。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5.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成都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

(二)组织管理规范

1.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人员职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

2.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规范运行,无服务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重大事件。

4.三年内无以下情形: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无涉农服务纠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无不良征信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三)服务标准明晰

1.实行规范化服务,农资农机等用品使用记录清楚,作业记录完整。

2.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规范和制度,推行标准化服务,收费合理,公开透明。

3.应用规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有效的服务合同,有完整的服务台账档案,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

(四)服务能力较强

1.具备与服务能力、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拥有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设备设施(下同),平原地区50台(套)以上,丘陵地区30台(套)以上。

2.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对象数量居所在区(市)县同类服务主体前列。平原地区年服务面积3.5万亩以上,丘陵地区年服务面积1.5万亩以上。

3.服务人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建立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预报预警机制,并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服务成效明显

1.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2.服务带动小农户的数量较高,助力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3.在科技运用、服务装备、生产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或组织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条同等条件下,县级重点服务组织优先考虑。

第八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向服务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安装信息化设施设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当倾斜。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都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家庭农场可提供财务收支记录;

(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章程、会议记录;

(五)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一年农机具清单、使用台账或电子信息记录;

(六)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的标准、规范和制度;

(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一年服务台账,与主要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服务档案;

(八)服务人员取得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九)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十)银行开户证明材料,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一)县级重点服务组织证明材料(如有)等能反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良好现状的其他证明材料。

除《申报表》外,其他均为复印件。

第十条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提交本组织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按照以下程序:

(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向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二)县级推荐。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审核通过后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

(三)市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区(市)县报送的材料对服务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监测机制,对服务组织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综合评价,监测标准与评定条件一致。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市级重点服务组织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核查,标注核查意见后,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监测评定。

第十四条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继续享有“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监测不合格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资格。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市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市级重点服务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

(三)被兼并或破产的,自行解散或者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服务安全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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