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深化企业首席健康官制度的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企业首席健康官制度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相关内容,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深化企业首席健康官制度的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2日

企业政策2024

《关于深化企业首席健康官制度的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支持方向一:支持建设“健康企业”

一、条款内容

鼓励企业健全健康管理制度,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卫职业健康函〔2024〕105号)要求,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对首次获评四川省、成都市“健康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原则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且依规履行统计申报规程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政策意见》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企业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健康管理制度,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开展商贸流通、工业等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公共卫生事件(IV级)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且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因防控不力导致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近3年内无接尘工龄不足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

(三)本单位申报创建当年未受到过职业健康相关卫生行政处罚。

(四)本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员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近3年内无医保欠费情况,近3年内无医保经办部门受理的职工医保权益维护投诉,申报创建当年未受到过医保行政处罚。

三、申报规程

(一)申报方式

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由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省、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文件拨付“健康企业”奖励。

(二)支持标准

对首次获评四川省、成都市“健康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部门和联系电话

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028—82829757。

四、有关说明

(一)违反《政策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欺骗、

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一期间,符合省、市、区有关政策的扶持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政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或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为准。

(三)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共同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定期接受专项检查,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和争议事项由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支持方向二:支持开展健康管理

一、条款内容

鼓励企业、园区和楼宇积极提升健康管理与服务水平,配备专人管理,强化健康管理、心理健康、职业健康、公共卫生功能,为企业员工建立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基础建设达标档案。对经卫健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园区和楼宇运营管理机构,给予5万元或3万元补贴。

二、支持原则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且依规履行统计申报规程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政策意见》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企业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健康管理制度,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开展商贸流通、工业等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公共卫生事件(IV级)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且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因防控不力导致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近3年内无接尘工龄不足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

(三)本单位申报创建当年未受到过职业健康相关卫生行政处罚。

(四)本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员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近3年内无医保欠费情况,近3年内无医保经办部门受理的职工医保权益维护投诉,申报创建当年未受到过医保行政处罚。

三、申报时间

申报起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一)《鼓励深化企业首席健康官制度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证明(含各税种金额,须税务部门认可)。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五)企业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制度资料。

五、申报流程

(一)企业登陆“高新通”亲清在线平台进行线上申报

(二)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拟支持企业名单。

(四)拨付资金。

六、申报规程

(一)申报条件

企业、园区和楼宇积极提升健康管理与服务,配备专人管理,针对企业员工、园区企业建立健康小屋,强化健康管理、心理健康、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功能,为企业员工建立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基础建设达标档案。

(二)评选标准

详见附件

(三)支持标准

按照评选标准,对得分在90及以上的单位,给予5万元补贴;对得分在80~89分的单位,给予3万元补贴。

(四)审核部门和联系电话

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028—82829757。

七、有关说明

(一)违反《政策意见》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欺骗、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一期间,符合省、市、区有关政策的扶持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政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或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为准。

(三)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共同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定期接受专项检查,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和争议事项由成都高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支持方向三:支持开展专业培训

一、条款内容

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员工健康管理培训,提升企业健康管理水平和员工个人健康素养,按照培训费用的60%给予培训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支持原则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且依规履行统计申报规程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各条款支持《政策意见》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企业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健康管理制度,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开展商贸流通、工业等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公共卫生事件(IV级)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且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因防控不力导致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近3年内无接尘工龄不足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

(三)本单位申报创建当年未受到过职业健康相关卫生行政处罚。

(四)本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员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近3年内无医保欠费情况,近3年内无医保经办部门受理的职工医保权益维护投诉,申报创建当年未受到过医保行政处罚。

三、申报时间

申报起止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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