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科技局、成都天府新区科宣局,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成都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对《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6 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关于系统推进 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 定》(成委发〔2015〕12 号)和《成都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 验方案》(川委厅〔2016〕52 号),结合成都实际,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任务)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成都市科技计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 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而进行的跨学科、 多层次的科研活动,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研究范围)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战略 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建设研究、 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 理工作办法与制度等不属于软科学研究范畴。
第四条(主管部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是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年 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编制发布、市软科学研究项 目的立项、实施、结题、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以及市软科学研 究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项目类别)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需 求,由市科技局在当年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的研 究任务。
一般项目是指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涉及的重点、 热点、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自主提出的研 究任务。
委托项目是指市科技局根据重大决策需求,不定期发布的软 科学研究专题,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机构(团队)进行研究。
第六条(实施原则) 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遵 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 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管理 第七条(申报指南)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按年度编制申报指南,向社 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申报条件)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蓉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 应研究能力的企业、事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在项目申报时组建 相应的项目研究课题组。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有一年以上与申报项目相关 的研究经历,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在项目研究 的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项目负责人同年度 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三年内,已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再 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 支持课题组开放式创新,鼓励课题组成员跨单位、 跨学科合作研究。
第九条(申报方式) 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审核通过后,将 纸质申报材料及附件交至市科技局政务服务窗口。
第十条(立项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 对申报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评 审。
第十一条(评价指标)软科学研究项目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项目选题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时效性和针 对性、研究结果是否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 否合理、研究团队是否具有相应能力等。
第十二条(择优立项)软科学研究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 指南要求择优立项支持。重点项目同一选题,原则上择优支持一 项。一般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 同一单位申报的多个项目,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 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反映。市科技局对有异议的项目 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经费支持)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重点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 20 万元,一般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鼓励项目承 担单位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已立项项目需在市科技局通知期限内 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成都市科技项目合同书,并 按要求打印纸质材料交至市科技局政务服务窗口。
第十六条(立项效力)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 意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 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 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变更相关内容。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已立项资助的研究项目进行督 促检查。
第十七条(执行期限)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 过一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结题验收) 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登录“成都 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结题验收申请书。市科技局委托 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 后重新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由非不可抗力因素两次结题验收未通 过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终止项目任务、按 规定退回资助经费,三年内不予资助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各类成都 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委托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软科学研究项 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机构(团队)承担:
(一)成都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的前期研究项目;
(二)成都市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研究项目;
(三)其他不宜公开申报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委托管理) 委托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受托单位协 商确定,并签订委托任务合同书,约定委托任务、具体要求和项 目经费等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经费管理)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成都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经费使用按照《成都市应用技 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涉密规定)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中涉及重大
保密事项、数据的,要注明密级,并按规定加强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果应用)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除 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市科技局 有权使用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放, 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承担单位应当开展研究成果的整理汇编、宣传推广,扩大应 用绩效。在公开发表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 目”。
第二十四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有效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后 30 日起生效, 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 科字〔2004〕6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