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区关于印发青白江区促进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青白江区促进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企业政策2024

青白江区促进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0号),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促进青白江区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聚焦短板行业“零突破”、支撑行业“增数量”、优势行业“造龙头”,持续优化现代服务业产业结构,聚焦国际化产业链、要素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五链融合”,发展临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构建链接全球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加快推进“对外交往引领区、开放产业集聚区、改革创新示范区、国际品质生活区和陆港主枢纽”建设,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的成都北部中心,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上规上限

第一条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零售业企业首次上规上限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班子1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对除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零售业企业之外的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上限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班子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首次上限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上台阶

第四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以上的规上限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营利性服务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班子10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对年营业收入上一年度正增长且当年较上一年度增长30%及以上、60%及以上、100%及以上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班子5万元、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对经济贡献度大、成长性较好等发展突出的服务业企业,评选“优秀服务业企业”“优秀服务业企业家”等奖项,适时进行表彰。

三、附则

第七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税收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上规上限上台阶政策条款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区属国有公司),且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本政策所涉及扶持奖励均为税前,个人所得税由资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第一条至第五条,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本政策如与区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企业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由区商务局另行制定。企业上规上限由区统计局认定,企业年营业收入由区税务局认定。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政策家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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