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支持以投带引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鼓励高校院所协同创新支持政策的通知

温府发〔2024〕3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

《成都市温江区鼓励高校院所协同创新支持政策》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1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政策补贴

2024年2月7日

成都市温江区鼓励高校院所协同创新支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汇聚国内外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共建西部(成都)科学城,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

不断提升温江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鼓励高校院所围绕生命健康、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健康食品、现代农业、金融科技等领域,牵头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省级相关规定给予匹配,或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年联动支持。支持高校院所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在温江建设科学实验室,以平台建设、科研经费、运营经费、政府奖励等“投补联动”形式,给予最高 1 亿元的综合支持。

第二条 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高校院所牵头或联合龙头企业,建设投入主体多元化、集聚资源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紧扣产业实际需求的研发模式和市场化弹性用人机制,开展产业应用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创新项目培育、成果转化服务。对支撑主导产业强链补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不控股的原则参股支持建设。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研发创新平台,按照设施设备实际投入部分的 40%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对办公科研用房不超过3000平方米部分,按照实际装修投入且最高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研发经费支持。对打造科技成果展示场景的,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按照不超过 35 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连续 3 年租金支持;对特别重大、支撑主导产业强链补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全额租金支持。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营绩效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对已建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20%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 500 万元。实施“揭榜挂帅”机制,面向高校院所引进领军人才团队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投补联动”方式,给予团队建设、设备采购、条件保障等最高 1 亿元综合支持。

第三条 支持参与建设企业研发机构。鼓励高校院所参与建设企业研发机构,按照设施设备实际投入部分的 30%分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的,资助金额上浮 20%。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对科技部会同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其他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根据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研发绩效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研发经费滚动支持。对新获批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

第四条 支持研发资源服务共享。支持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建设开放共享的研发创新平台,对纳入开放体系并开放共享的,经认定,按照平台对非关联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服务所得的10%予以“创新券”支持,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对使用开放共享研发创新平台的区内企业,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 20%予以“创新券”支持,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鼓励高校院所牵头建设的各类市场化主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上级到位项目资金的 100%,给予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六条 支持建设高品质科创空间。鼓励高校院所牵头建设或联合共建高品质科创空间。经认定,对用于孵化在校师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科创空间不超过 2000 平方米部分,按照实际装修投入且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经费支持;给予运营机构或入驻企业租金支持。打造科技成果展示场景的,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最高 2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根据科创空间绩效评估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依托知名高校院所建设的飞地孵化器,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给予装修、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参照本条前述标准执行。高品质科创空间用地纳入新型产业用地范畴,在全区产业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鼓励发展校友经济。鼓励高校院所引导师生创新创业项目、招引校友企业落地温江。根据入驻项目对温江区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前五年按 100%奖励高校院所,五年之后按 30%奖励高校院所。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来温创新创业按照《温江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给予支持。对已有创业企业被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项目落地温江的,分年度给予 80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鼓励优秀大学生团队和科技型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金奖、银奖或同等档次的创新创业项目落地温江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创业资金支持。对入驻科创空间的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长 3 年租金补贴。鼓励高校院所牵头举办高水平科技合作交流、科技成果对接、校友企业招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每场活动最高 100 万元经费支持。鼓励驻温企业在知名高校设立专项奖学金,吸引符合温江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的青年人才来温创新创业,按奖学金总额的 30%给予企业补助。

第八条 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校院所开展赋予职务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向在温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成交价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按当年实际成交价的 2%给予高校院所支持,每家高校院所不超过 500 万元/年;按当年实际成交价的3%给予高校院所认定的该项成果发明人补贴,每人不超过 50 万元/年;按当年实际成交价的 5%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企业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年。

第九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上年度新获得国家、省批准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促成技术交易,对技术中介机构按技术交易登记额的 2‰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对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分别按照 3‰、1‰给予每年最高100 万元的补贴。鼓励高校院所、科技转化机构设立技术经纪岗位,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转化人、技术经纪人共享科技成果红利,获得本条前述补贴的单位可提取不低于补贴资金的 10%奖励从事成果转化或技术经纪的具体人员。

第十条 完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鼓励高校院所与国有企业、知名民营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以投带引”高校院所优质人才项目落户温江,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投资机构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突出“人才投人才”理念,支持组建人才基金或带动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的人才企业,对人才企业“首投”的基金,最高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基金管理人不超过 20 万元的风险奖励。支持高校院所建设的各类机构孵化科技型企业,对孵化落地温江的科技型企业 5 年内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每上市 1 家给予机构最高 100 万元研发投入支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诚信申报承诺书(2024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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