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政策补贴

2024年3月25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川或者与在川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川。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六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我省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我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四川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四川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四川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技奖励工作主管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17至2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主要负责同志自然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补充,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包括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人选)(以下简称人选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种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三)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协助开展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

(五)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补充,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行政主管部门委员由其所在部门提名代替,专家、学者委员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代替,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7至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补充,并报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在其部门网站对认定符合提名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须为在川工作的专家。

第三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受聘于在我省注册的法人机构,长期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且有新的贡献方可被再次提名。

第四十一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软科学项目除外。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五条 提名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和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用项目实行网上填报、提名,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专用项目按有关规定,不进行网上填报,其纸质提名书由提名单位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

第四十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人选初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遴选。根据提名人选情况,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初评时,应邀请省外事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参加。

(二)评审答辩。采取提名人选所在单位现场答辩,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15分钟,其中汇报10分钟,专家提问5分钟。

(三)推荐原则。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候选人。提名人选获得到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作为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

(四)推荐人数。初评通过的候选人数,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不超过4人,可以空缺。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不超过8人,可以空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不超过8人,可以空缺。

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人选综合评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召开人选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一)评审答辩。评审时,候选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25分钟,其中汇报15分钟,专家提问10分钟。

(二)推荐原则。人选评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并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达的推荐指标,依次推荐为拟奖人选。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拟奖人选进行现场考察,并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实行公示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提名项目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结束后,在本部门网站分别对受理项目和拟奖项目(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专用项目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评审工作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评审工作安排、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报驻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部门纪检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川科成〔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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