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4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项目实施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00万元,针对水稻、小麦粮食作物生产过程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开展耕、种、防、收社会化服务工作,完成服务面积不低于1万亩。
二、实施范围
新区8个涉农街道的水稻、小麦种植区域内实施。
三、实施时间
2024年7月-2024年6月。
四、补贴环节及标准
(一)补贴环节。针对水稻、小麦生产实施机械化耕地、机械化种植(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插秧)、机械化高效植保(包括无人机飞防)、机械化收获等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二)服务标准。
1.耕环节服务标准:机械化耕整田块应达到深耕在25cm以上,打破犁底层;旋耕12cm以上,耕作均匀达到平、齐、碎、净、实等标准,无漏耕现象,达到疏松土壤,增强土壤蓄水保肥能力。
2.种环节服务标准:机械化播种完成后应达到播种均匀、深浅一致、对行准确,行距一致、覆土良好、不重不漏的效果,漏播率≤5%,存活率≥85%。
3.防环节服务标准:根据被服务主体要求进行病虫害防治要求进行服务,坚持农药减量与杂草控害相结合,坚持施药安全与防治效果相结合,坚持生态控草与化学除草相结合,提高农药减量和施药安全技术水平,防效达到90%以上,一般作业2次及以上。
4.收环节服务标准:机械化收割服务留茬高度小于15cm,还田的秸秆切碎长度小于10cm,并抛撒均匀,无漏割、破坏田地情况。
(三)补贴标准。以社会化服务组织与被服务主体签订合同和实际支付凭证为准,按照不超总服务费用的30%,单季作物每亩补贴费用不超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耕环节补贴标准:按照服务费用20%,每亩不超36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种环节补贴标准:按照服务费用25%,每亩不超25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防环节补贴标准:按照服务费用20%,每亩不超15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4)收环节补贴标准:按照服务费用20%,每亩不超24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补贴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贴”方式进行补助,在服务项目完成,经业主验收合格并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主管部门核验补贴申报无误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服务主体。
五、申报条件
(一)主体条件。在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具有一定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新区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能开具农业服务税务发票,拥有1年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市场化运营规范的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
2.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3.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4.机耕、机种、机收各环节农业机械组织能力不低于10台,安装北斗智能监测终端,且农机手具有农机驾驶证;航空植保机械组织能力不低于5台,拥有无人机操手操作证,具备日作业1000亩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需提供农业机械购买票据或租赁协议。
(二)优先条件。以下两种服务形式优先予以项目支持:
(1)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直接开展托管服务的;
(2)开展单环节、多环节或全托管服务以整村(社)为服务对象,或一次性服务面积超500亩的。
(三)限制条件。开展服务内容涉及以下内容的不予支持:
(1)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从事“非粮化”生产的项目;
(2)由被服务对象自行完成服务环节,与服务组织共同分享补助资金的行为;
(3)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
(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
(5)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资金项目;
(6)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六、申报步骤
(一)服务备案。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自愿达成合作意愿,签订标准化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质检验收和违规责任等内容),服务组织携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服务协议等资料,经服务地块所属村(社)、街道审核无误后报统筹局,按申报时间予以备案。
(二)开展服务。项目备案后,服务组织有序开展托管服务,村(社)、街道在作业关键节点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及时效;服务完成后,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服务费用。
(三)项目验收。服务组织完成服务后,携带备案资料、服务质量验收资料、服务过程影像材料、服务费用支付凭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原件、被服务主体土地流转协议等资料,向属地街道申报项目验收;属地街道根据双方协议,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验收、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统筹城乡局复核。
(五)拨付资金
统筹城乡局组织人员对服务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无误的情况按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项目补贴资金;项目补贴资金超出部分,根据《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