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
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5]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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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道路、桥梁、车站、环保、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产权或经营权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包括各类药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宾馆、饭店、市场、体育设施和旅游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四)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对须经资质认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


(五)降低准入门槛。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以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
2.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各类企业,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发给标注“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筹建期最长为1年;对暂时没有本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住所)的,可由招商引资单位出具场所证明作为企业注册地址(住所)予以登记。企业具备条件后应当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3.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经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但在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
4.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70%。
5.放宽企业集团登记限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为2000万元。设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可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
6.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可使用原字号、企业原用名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扩大出资者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限制的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可成为公司股东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出资人。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和供地支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建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员培训、专业化发展、为大企业配套协作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等。2005年,市政府多方统筹安排2.4亿元,用于扩大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今后视市级财力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区(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2.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对每年企业所得税入本级库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用于企业的研发及科技创新等投入,支持企业发展。
3.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技术专利,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由同级科技专项经费予以资助。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按其商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资助。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


(八)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1.对我市以从事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非公有制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销售的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得税款全部用于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1—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九)优化金融服务。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应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我市对资金的吸引力,切实加大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2.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行业协会和商会会员贷款等,创新抵押担保的具体形式。支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展社区金融服务。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
3.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培育多元化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向国内外筹集资金。推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推动企业间经济协作,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4.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挥好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完善贷款定价机制,通过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管理,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
5.进一步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建立担保业自律组织,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6.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证券业,积极整合成都的券商资源。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券商来蓉落户。


(十)完善土地供应办法。
1.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重组的,用地按照《成都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办理。
2.非公有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应当尽量使用国有土地,在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集体土地。
3.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享受我市用地扶持政策。全市范围投资2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远郊区(市)县范围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用地,由市国土部门直接协调。其生产性用房项目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4.鼓励加工工业等生产性企业修建多层厂房,节约用地,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对建多层厂房的企业进行适当补贴。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质量检验、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商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


(十二)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


(十三)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职工技能、技术等的培训,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和资助。


(十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列入市重点出口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五优先”,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交易会;优先安排国际市场参展补贴;优先安排出口退税和贷款资金;优先安排办理承兑汇票、贴现、进口押汇、打包贷款和封闭贷款;优先安排办理企业的业务主管和主要外销员出国、出境手续。对参加境外展览会、洽谈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因公渠道办理出境手续。


(十五)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工商、金融、税务、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各项信用记录资料,整合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十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买壳、参股等形式发展为上市公司。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外资和国外高新技术成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


(十八)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二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二十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六、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监管和协调服务


(二十二)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加强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座谈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二十三)减轻企业负担。杜绝“老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止“新三乱”(乱检查、乱培训、乱收费),进一步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


(二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各类检查应统一组织,禁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任何检查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企业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执法中,要坚持“罚教并重,重在规范”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引入行政指导、行政劝诫等新的执法方式,推行行政建议书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


(二十五)健全民营企业投诉网络。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发展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受理涉及行政行为的投诉,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区(市)县也要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


(二十六)改革企业年检制度。试行“滚动年检”和企业年检免审制度。对获得市政府表彰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取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海关和检验检疫局一类管理企业试行工商年检免予实质审查,直接验照贴花。


(二十七)完善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除重点监控企业和一次性项目建设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办理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二十八)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二十九)大力表彰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继续开展“成都市民营企业20强”、“成都市贡献突出民营企业”、“成都市优秀外来投资民营企业”、“成都市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评比表彰活动。每年对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区(市)县进行表彰。全市及区(市)县每年要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会议,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三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一)本意见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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