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研发风险分担试点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15日
四川省科技研发风险分担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重要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设立四川省科技研发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分险资金”),用于分担全省科技研发投入风险损失,降低企业科研投入风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坚持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研发风险分担的投入力度,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建设。
(二)市场主体。分险资金面向我省开展科技研发的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事后补助。分险资金管理坚持事前备案、事后评审的基本程序,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事后补助,确保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精准高效。
三、资金筹集
省级财政在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注入分险资金池。
四、资金使用
(一)风险分担对象。
风险分担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2.未在科研违规惩戒期限内;未被列入社会失信行为名单(有效期限);近5年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等问题。
(二)风险分担范围。
包括开展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研发活动,单个项目研发投入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
(三)风险分担标准。
对于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科研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市场需求变化而终止、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研发项目失败,分险资金按不超过实际投入损失的30%给予分担,并分类设定最高分担限额。其中: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单个最高分担限额为200万元;对重点研发类科研项目单个最高分担限额为100万元;对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单个最高分担限额为100万元。
项目实际总投入应从项目纳入备案库之日开始计算。已获得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在分险资金补助中扣减所获得的相应财政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分险资金前需作出项目是否取得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支持的情况申明。若存在恶意不端行为,则不予分担并纳入科技计划惩戒名单向社会公告,项目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资金管理
(一)完善工作机制。分险资金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分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适用对象、风险分担范围和标准、申请和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进行细化和明确。
(二)严格规范程序。
1.事前备案。拟申请风险分担的科技研发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厅提出备案申请。科技厅对符合风险分担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纳入项目备案库。
2.事后评审。若备案项目发生风险导致失败,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风险分担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评价;评审结果经科技厅、财政厅审定后,对符合风险分担条件和要求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标准给予风险分担补助。
(三)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加强分险资金安排使用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分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