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31日
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项目单位(法人)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约束性任务。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主要指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现代种业提升、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具体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含单产提升工程)的建设内容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要求执行。粮食主产省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亩2400元、2200元;其他地区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分别为每亩2200元、2000元;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亩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作出差异化调整。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分别为每亩300元、400元。优先支持将东北黑土区、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统筹支持油料、糖料蔗、新疆优质棉等生产基地建设和盐碱地综合利用。
(二)现代种业提升项目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和制(繁)种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的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测试评价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以及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外,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项目为核定总投资的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三)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植物保护能力提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等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的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80%、90%、90%。
(四)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天然橡胶、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和数字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比例为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补助比例,农业科技创新、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及分中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60%,天然橡胶和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
第七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对于农业农村部指导实施的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实行切块或打捆下达。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项目单位要根据现行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要求。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十条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储备,合理提出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二条各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联合提出本地区年度投资需求及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中央单位项目的年度投资需求,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分别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的相关中央单位、地方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存在多头重复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涉及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所需资金是否落实相应渠道、项目单位是否涉及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进行严格审查。要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成熟,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各地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五条相关中央单位、地方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切块项目申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落实责任。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六条对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含单产提升工程、盐碱地综合利用)、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地方上报投资计划进行街接平衡后,联合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下达地方。对于农业农村部指导实施的其他地方项目,由农业农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求,分省分类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后,通过打捆的方式同时下达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
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地方农业项目,农业农村部在收到下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按要求分解下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分解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
转发、分解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转发、分解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禁止向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
对于地方项目,在原专项内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安排中央单位的项目,在原专项内调整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调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应超过按标准计算的规模。
第二十条本专项支持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合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单位(法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地方项目相关费用从地方出资中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省级发展改革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监
督检查等方式,分别加强对中央单位和地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整改处理。每月10日前,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按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数据和信息,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并加强审核。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跟踪、动态掌握本专项计划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应每年对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本专项绩效评估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年度优化专项设置、完善专项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发现存在信息填报不及时、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进度不符合要求、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将视情况采取调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暂级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