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知识产权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相关工作部署,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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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决策部署,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省级网点)是指在四川省注册或登记、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省级网点联接依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在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省级网点的认定和管理,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网点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省级网点认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省级网点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主体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核后择优推荐,汇总后上报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盖章复印件;

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制度;

4.近两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开展情况;

5.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材料,如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知识产权师职称证书,全国专利信息领军、师资、实务人才等省级以上官方认定或发布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二)认定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材料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对申请认定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综合网点布局、辐射范围、服务方向等因素择优认定。

第三章 省级网点职能

第六条 被认定的省级网点,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作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融入日常工作,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一)高校类服务网点

应当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纳入日常教学、科研管理,面向高校师生开设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课程,举办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培训,增强高校师生知识产权意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人才档案。积极服务高校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促进高校发挥创新源头作用。有服务能力的高校网点应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开展行业专利信息分析,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二)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

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贯穿于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立项、研发、产出成果等全流程,推动提升研发起点,促进研发成果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助力研发成果转化。在做好本单位服务的同时,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扩大服务范围,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开展行业专利信息分析。

(三)公共图书馆类网点

应当发挥场地资源齐备、受众广泛等优势,结合参考咨询等职能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沙龙、公开课、阅读推广等活动,增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推动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传播。

(四)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类网点

应当发挥生产要素聚集优势,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深度融入园区技术转化、企业创新、产业发展,积极为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搭建对接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整合创新资源。

(五)行业组织类服务网点

应当加强横向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行业服务,建立行业专题数据库,重点面向成员(会员)单位开展信息利用培训、信息推送等服务。

(六)市场化服务机构类网点

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相融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市场化服务机构类省级网点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公益性信息服务。

第七条 各类省级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据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支持各类省级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在提升服务能力、扩充数据资源、培养专业人才等方面为省级网点提供指导和支持,推动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第十条 省级网点的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经评估合格的延续省级网点三年。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建立省级网点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在互联网公开。省级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备变更。

第十一条 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省级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省级网点资格,并公开通报,三年内不接受省级网点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网点每年12月底前应对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成效以及特色亮点内容进行总结并填写工作总结表(见附件2),经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审核汇总后报至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对省级网点服务成效实施年度督导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公示。对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工作或服务成效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省级网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含承办和筹建机构)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重要网点,不再进行认定,直接纳入省级网点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服务业促进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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