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4年市级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有关要求,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按照资源统筹、整体推进的思路,按照《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发布<2024年市级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成供销〔2024〕22号)文件要求,以资源统筹、整体推进为思路,建立完善供销服务体系,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贡献供销力量。

一、储备方向

支持开展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流通服务体系、数字供富体系4个方面内容建设,推动完善供销服务体系。

二、储备程序

政策补贴

(一)公开发布储备指南。在彭州市公众信息网公开发布项目储备指南,对项目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

(二)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彭州市供销合作联合社(简称供销联社)提交储备项目建议书及有关项目佐证材料。供销联社将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是否符合储备指南要求、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可行性等进行初核,形成审核意见。

(三)储备项目推荐。供销联社各区(市)县供销社须完成县级项目备选库入库程序后,将根据择优将审核意见、《储备项目建议书》和项目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党组审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成都市供销处审核;成都市供销处审核通过后再通知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市供销联社。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须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含村级基层社,工商登记名称需符合川供发〔2024〕24号基层社登记要求),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须高于50%(提供经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需能体现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为供销合作社间接持股的,还需提交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股权证明),同时须纳入全国财务直报系统管理。

(二)各基层社、社有企业(公司)作为项目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绩效评价、运营管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管理和资产管护等制度,严格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四、财政资金使用方式

(一)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单个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补助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编制(财政资金具体补助标准以之后出台相关文件为准),其中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土地托管耕种防收等环节社会化服务面积补贴。

(二)不得将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4〕5号)购置费等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三)涉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建设项目的,可参考省级供销为农服务综合平台试点县建设有关项目补助限额进行编制。

四、建设内容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聚焦增强供销系统农资企业农资仓储配送能力、开展多种形式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农资供应功能,按照“四有三全五统一”标准〔有农资保供企业、有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有3个及以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有镇村经营服务网点;配送设备、信息管理、内控制度健全;统一标识、采购、配送、服务、标准〕,打造农资保供体系,力争成为本区域内农资供应主渠道。鼓励开展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含新建、改造、提升)。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支持在本区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的基层社建设,其中须包含2个及以上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拓展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等方式,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社达到示范社标准。对建在中心镇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给予优先支持。

(三)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资除外)。聚焦日用消费品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按照“四有五统一”标准〔有流通企业、县有集采集配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中心,以下统称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有综合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统一标识、采购、配送、定价、标准〕,建成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县镇村三级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可整合交通、邮政、商贸物流和快递等企业及社会车辆在内的各类资源,建立物流快递共同配送联盟,发展快递物流共同配送服务。对得到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纳入当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给予优先支持。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建设。

(四)数字供富体系建设。支持按照成都市“数字供富”试点建设方案要求,在本区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主要围绕构建系统化积分体系、数字化运行体系、综合性服务体系,建设智能化综合服务中心,重点开展农产品销售服务、生活性经营服务、基层数字化党建服务、数字化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等内容。

五、建设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

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包含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3个及以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50个及以上农资经营服务网点。

1.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应具有枢纽作用,具备对镇村级网点的连锁配送功能。新建、改造、提升的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化肥存储库容不少于3000吨;合理设置储存、配装、收货、发货、办公等农资仓储配送所需的功能区域;有完善的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经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配备符合企业经营服务所需的农资运输车辆。

2.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在农村(涉农)片区建设具备满足区域性农业生产服务需要的为农服务中心,推动整合区域内农资、农机、农技、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和服务主体,打造一体化经营服务体系,提供全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1)建设标准。根据区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单独或合并设置农资销售区、农机具放置区、农技培训区、综合服务区等基本功能区,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具备满足区域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旋耕机、无人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统一规范悬挂和使用市供销社发布的为农服务中心标牌模板。悬挂社会化服务内容并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完善并上墙土地托管服务、农业机械、农资服务、粮食烘干收储及合同档案等管理制度,明确各服务环节工作流程及基本要求。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3名及以上。

(2)服务标准。根据区域性农业生产需要,整合相关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便利化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智能配肥、代耕代种、农机作业、土地托管、农资供应、统防统治、农技培训、仓储烘干(或冷藏加工)、燃油供应等,各区域根据实际至少提供4项服务,推动区域内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社会化服务面积5000亩次及以上。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

1.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后,须自主开展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多项经营业务,在原有基层社经营服务基础上,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实现可持续发展盈利。

2.对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4〕24号)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3.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4.县级联合社将加强对基层社所形成资产、股份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及资产管护制度,确保供销合作社资产资源有效运转;依法依规履行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和对基层社的监管职责,加强新组建基层社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统计数据报送等。

(三)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资除外)

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包含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和农村(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应具有枢纽作用,具有对镇村网点的连锁配送功能,实现“统一标识(统一悬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和企业标志)、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标准”的五统一管理体系;对乡镇综合超市、综合服务社(中心)主要商品的统一配送率须分别达到50%、30%以上。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要求,建有商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实现质量可追溯。须进行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1.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可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或租赁具备一定条件的物流仓储基地进行升级改造)。功能区及设施设备:应当根据实际运营需要,设置办公区、收货区、理货区、仓储区、流通加工区、分选区(包括废弃物处理系统)、发货区、仓储设备、普通物流车辆、仓储管理软件、物流配送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应当提供常温储存、冷藏冷冻储存、多渠道收单、代发服务、物流分拨、流通加工、产地低温直销、信息服务、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村直播电商)等十项功能中的至少三项。

2.乡镇综合超市。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服务功能:以日用品销售、农副产品经营为主要内容,拓展快递收发、普惠金融、电子商务等生活性服务,以及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功能,根据实际至少提供三项服务。服务项目:日用消费品品种200个以上、生鲜农产品品种根据实际设置。商品陈列:按照品类摆放、陈列整洁美观。

(四)数字供富体系建设

1.建立与村(社区)的良好合作关系,围绕村(社区)治理开展生产生活消费、村(社区)治理积分运营、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等服务。

2.协助村(社区),结合实际,制定形成积分量化、积分评定、积分运用等管理办法,构建一套符合村民意愿、具有带动作用的积分制度体系。

3.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须具备线上数字乡村治理平台和乡村综合运营平台。数字乡村治理平台注册居民(含常住居民)占居民总数的50%以上,能实现积分量化、评定、公示、运用等环节的数字化运行。乡村综合运营平台可实现对村(社区)治理积分的兑换、消费、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等服务,服务功能结合各地实际设置。

4.数字供富体系建成后,当年至少开展一次积分兑换活动。鼓励根据积分运营相关管理办法,开展村民个人积分交易,促进邻里互助,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5.能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持续经营,提升供销社经营服务能力,助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六、建成后的绩效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

1.数量指标:建成1个以上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发展50个及以上农资经营服务网点。

2.质量指标: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化肥存储库容不少于3000吨。

3.经营效益指标:实施主体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

4.社会效益指标:纳入市级及以上系统农资保供重点企业;带动周边居民不低于50户、推动区域内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不低于6000亩或社会化服务面积不低于1.5万亩次。

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

1.数量指标:改造提升或新建基层社4个及以上。

2.质量指标:项目内基层社建成并运营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

3.经营效益指标:提升后基层社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新组建的基层社当年应当实现营收)。

4.社会效益指标:农民社员(城镇居民)占成员总数不低于80%、社员(城镇居民)数不低于100人或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三)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资除外)

1.数量指标:建成1个以上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农村(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根据建设规模设定。

2.质量指标:县域供销社集采集配中心对乡镇综合超市、综合服务社(中心)主要商品的统一配送率分别达到50%、30%以上。

3.经营效益指标:实施主体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从事相关行业的“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农产品”“乡村消费品零售额”统计指标年均增长不低于7%(自2024年起计算,2024年仅计算当年数值)。

4.社会效益指标:形成不低于1个县级典型案例,服务带动周边居民不低于50户。

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四)数字供富体系建设

1.数量指标:建成数字供富综合服务中心4个及以上。

2.质量指标:乡村综合运营平台可实现对村(社区)治理积分的兑换、消费、基层党建、公共服务、农村普惠金融等服务。

3.经营效益指标:能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持续经营,建成当年开展积分兑换等服务不低于1场次。

4.社会效益指标:数字乡村治理平台注册居民(含常住居民)占居民总数的50%以上,能实现积分量化、评定、公示、运用等环节的数字化运行,助力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八、储备材料编制要求

1.申报单位承诺书

2.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1)基本情况

①与拟申报具体类型项目相关的县域产业摸底情况。包含县域农资、农产品、日用品经营等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及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或短板。

②基层社、社有企业(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各基层供销合作社所管辖或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基层社情况和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有关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职工情况,已拥有的建筑设施、配套仪器设备以及土地房屋情况等。

③实施具体类型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如获得县、镇、村的支持情况,县域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等现有资源情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短板问题等。

(2)重点工作任务。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供销社实际、基础条件等,提出达到相应类型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绩效要求的总体任务或工作计划,明确涉及的项目建设重点,形成项目建设任务清单(包含实施主体名称、拟建设地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条件等),并在附表填写《建设项目清单》。

(3)绩效目标。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摸底情况、重点任务情况和绩效要求等,设置总体发展目标,包括体系构建情况、建设后达到的设施服务规模和建成后要达到的业务能力、经营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应尽可能量化表述。

(4)资金概算。根据项目建设任务汇总形成项目初步投资概算。

(5)进度安排。按照年度预算进度,明确甄选实施主体时间节点、程序、依据及责任主体等。有关项目应当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对具体项目的考核安排、绩效要求、资产管护职责、建成后项目运营管理等内容。建设进度须包含实施主体组织、筛选、批复、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备案等项目管理各流程安排。

(6)保障机制

①组织保障。须成立项目领导或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监管、调度、验收、绩效评价等要求。

②资金监管。对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对实施主体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或要求。

③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明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权属、管护责任、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模式、运行人员配置等;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还需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保障措施。

3.附录

(1)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社持股比例证明等。

(2)筹资能力证明。如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和及时足额到位证明或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建设地址证明。提供建设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用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0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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