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促进航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用好空港资源,聚焦“扩枢纽、稳根基、强链条、补短板、提能级”,围绕“航空—商务—贸易”产业闭环,做强航空枢纽能级,促进航空经济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产业链政策

一、支持发展航空运营

(一)鼓励设立基地航空公司。鼓励航空公司在双流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按照注册飞机数量给予开办补贴。注册飞机3架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贴;超过3架的注册飞机按40万元/架给予基地航空公司叠加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补贴

(二)鼓励现有航空公司注册更多飞机。在新注册飞机5年内不迁出双流基础上,鼓励基地航空公司注册更多飞机,对在上年度机队规模上新增注册飞机给予40万元/架奖励。同时,鼓励注册飞机不迁出,在机队规模不降低的条件下给予存量飞机奖励,其中窄体机按20万元/架,宽体机(双通道200座以上)按35万元/架给予奖励。当年新注册基地航空公司不享受本条政策。

(三)给予基地航空公司飞行员贡献奖励。在上一年度注册飞行员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给予区内基地航空公司注册飞行员奖励,按其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公务机飞行员不享受本条政策。

(四)鼓励商旅平台服务流量经济。与商旅平台公司开展全方位合作,用好机场流量优势,推广双流文创资源和空港商务区、空港城市品牌,打造“航空+商旅”消费场景。其中,在平台订制商务出行或旅游套餐包的(包含机票、餐饮住宿、景点门票等),套餐中包含双流区餐饮住宿或景点门票的,按售出套餐进行计算,每个套餐给予20元补助。

(五)鼓励发展公务机产业。对区内公务机运营企业因购机产生的贷款,自贷款之日起1—5年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若实际利率低的,以实际发生利率为准)的50%给予贴息,每架飞机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对企业持商照的飞行员,根据其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六)鼓励发展航空特色会展。企业或行业商协会等在我区举办航空特色展贸活动的,针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会展给予活动费用3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针对具有国内影响力的特色会展给予活动费用2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

(七)给予航空类企业租赁补贴。新落户航空类(含航空运营、航空维修等)企业在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租金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二、支持发展航空维修

(八)支持引进航空维修重大项目。新引进的航空维修类重大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按其动工之日起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九)鼓励企业承接境外维修业务。对设立在综合保税区外且具备FAA或EASA等境外航空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当年实际境外业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境外维修业务收入的1%、2%、3%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支持存量维修企业规模化发展。存量航空维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8%以上)、5亿元(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6%以上)、10亿元(且同比增长4%以上)及以上的,按其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1000万元;同时,按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才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总计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提升维修能力。对区内注册维修企业(仅做航线维修的企业除外)首次取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三、支持发展航空培训

(十二)鼓励企业提升航空培训业务能力。对区内新引进的航空模拟机培训企业,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CCAR—42训练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引进航空培训企业。针对航空培训企业新购买单价5000万元以上飞行模拟机的,且实际投运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台补贴,每家企业三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发展航空金融

(十四)鼓励发展航空租赁产业。支持租赁企业依托双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引进民航飞机、发动机、飞行模拟机、航空器材和机场设施设备等大型高端装备的SPV公司,开展航空租赁(含售后回租、转租赁)业务,待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并开展业务后,给予10万元/户一次性开办奖励。对该SPV公司在租赁期内以项目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95%为标准给予奖励。双流区银行机构为该SPV公司提供航空租赁项目信贷支持1亿元以上的,若贷款实际利率比同期基准利率下浮5%(含)—10%的,给予银行机构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下浮10%及以上的,给予银行机构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发展航空物流

(十五)支持开辟国际全货机航线。对航空公司依托双流国际机场新开辟全货机国际(含地区)定期航线的,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其中,开通美洲地区(含北美、南美洲)定期航线(第一年不低于70班,第二、三年增幅均不低于10%,下同),按照机型、运载量及飞行小时数的不同给予60—100万元/班奖励(含市级奖励,下同)。开通欧洲地区定期航线,按照机型、运载量及飞行小时数的不同给予40—80万元/班奖励。开通亚洲等其他地区定期航线,按照机型、运载量及飞行小时数的不同给予20—50万元/班奖励。对新开临时包机航线的,按照定期航线补贴标准的60%—80%执行。

(十六)提升航空运输国际竞争力。对利用双流国际机场空运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其实际空运货量按1元/公斤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物流补贴政策的企业及其项目关联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十七)降低空港货物通关成本。对经成都空港口岸进出口货值达到3000万元/年及以上的重点外贸企业,给予企业货站处置费、报关费、场站处置费等口岸综合物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综合物流费用的50%,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物流补贴政策的企业及其项目关联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十八)鼓励物流产业提档升级。对物流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实施升级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贴。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0%比例给予补贴,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按5%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建设保税物流集散中心

(十九)鼓励保税物流产业加快发展。对新引进的航空航材、指定监管场地(口岸)、跨境电商、文化保税和生活消费品类企业,入驻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租用保税仓库(含标准厂房)的,给予三年租金全额补贴政策。已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可继续享受全额补贴政策。

(二十)支持建设国际集散和中转中心。对企业利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国际集散仓和国际中转仓,开展国际物流集散和中转业务的,对企业投入的分拣、操作等设施设备按实际发生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二十一)支持建设专业保税仓。对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建设保税冷链专用库、文化艺术品保税专用库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建设自动分拣线并投入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二十二)提升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环境。对开展进口生物医药贸易、文化艺术品、高端生活消费品、航空器保税业务的企业,由双流区内银行、区属担保公司提供仓单质押、货品抵押、应收款保理等金融服务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年。鼓励出口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含进口预付款保险),由双流区内银行提供保单融资服务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年。鼓励航空物流及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积极探索开展授信融资等物流金融模式,针对开展此类业务帮助跨境电商企业获得贷款的物流公司,按照每单跨境电商企业获得贷款金额,给予每单最高5万元的政策奖励(帮助跨境电商企业获得1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贷款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每家物流企业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年。

七、支持跨境贸易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三)鼓励建设进口商品新零售体验店。积极支持企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口岸)商品、跨境电商“线下自提”、“保免一体”等进口商品新零售体验店,对在指定范围内建设线下体验店的,按其实际租赁面积及每平方米单价,给予连续三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场地租金补贴;给予企业实际投入装修费用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针对企业整体运营数字贸易共享中心、四川东盟贸易合作中心,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在场地租金、装修改造、团队运营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四)鼓励企业开设线下展示店。对于企业开设线下展示店达到50(含)—200家、200(含)—500家、500家及以上,并在双流区开展结算业务的,分别按其当年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60%、70%、8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二十五)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吸引外贸企业入驻。对利用双流综保区、邮政及空港园区三大跨境电商园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企业,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给予电商平台3万元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六)支持跨境电商备货业务规模化发展。对年出单数达到10万单(含)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且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出单量及成交额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政策奖励。

第二章 综合性政策

八、设立企业地方贡献奖

(二十七)鼓励企地合作实现双赢。对新引进航空维修、航空培训(含飞行模拟机培训、特色教育培训)、航空展示、公务机运营企业,自投运之日起前五年,其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年度,对应按其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的50%、50%、40%、40%、30%给予奖励。

新引进且以飞机发动机维修、短舱维修、起落架维修、飞机拆解(含发动机拆解)、客改货等高附加值业务为主的高质量航空维修企业,自其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九、设立企业高端人才团队奖

(二十八)奖励贡献企业管理和人才团队。对新引进的航空维修、航空培训、公务机运营企业,自项目投运之日起三年内,区级实际经济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年度,按其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才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机构)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二十九)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兑现。原则上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开户银行和统计关系均应在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以西双流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支持开辟国际全货机航线、鼓励发展航空特色会展相关政策除外)。

(三十)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如前文对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界定的,按前述规定执行。本政策措施原则上采用季度申报,季度兑现。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延长兑付期限的除外。

(三十一)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若事后违反政策规定须退还已获奖励、补贴资金。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已获扶持总额已超过对我区实际贡献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十二)本政策由成都市双流区航空经济局负责解释。

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办公室

2020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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