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规〔202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现将《“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国家开发银行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