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社会福利保障(企业)政策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四)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五)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六)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七)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八)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券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九)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
(十)自2007年8月1日起,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财税〔2008〕24号)
二、支持三农(企业)政策
(一)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7〕55号)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7〕55号)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财税〔2017〕55号)
三、支持社会福利保障(个人)政策
(一)自2012年12月16日起,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财税〔2012〕82号)
(二)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三)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四)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6〕23号)
(五)自2013年12月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财税〔2014〕4号)
(六)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
四、支持三农 (个人)政策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财税〔2018〕135 号)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财税〔2018〕135 号)
1.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5.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7〕55号)
(五)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7〕55号)
(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财税〔2017〕55号)
五、支持教文卫体发展(企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9〕16号)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享受前述第(1)、(2)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9〕14号)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财税〔2004〕39号)
六、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落实国家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屋、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鼓励区(市)县政府采取建设补贴、营运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成办发〔202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