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关于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简阳市关于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常委会第46次会议、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简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企业政策2024

简阳市关于鼓励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政策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机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切实增强区域发展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简阳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登记注册地(或住所)、统计关系均在简阳市(不含东部新区,下同),并在简阳市产生经济贡献的独立法人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二、支持政策

(一)企业与券商签订上市(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且纳入简阳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30万元扶持资金(含上级政策要求给予的股改配套资金),并在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

(二)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对拟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中欧国际交易所等)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资在简阳市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三)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对首次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企业,上市申请被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30万元扶持资金;直接向北交所提交上市申请,被北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80万元扶持资金。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资在简阳市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对首次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

(六)简阳市上市企业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将被并购重组企业登记注册地、统计关系变更到简阳市,且实际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实际交易金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资金。

(七)简阳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转板上市融资等进行再融资,按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资在简阳市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八)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简阳市非上市企业,单笔(同一个批复文件)融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以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资在简阳市金额的0.5%给予扶持资金,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对在简阳市进行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按照个人限售股减持所产生净收益(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简阳市实际经济贡献的80%。

(十)对已在境内外上市(含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将登记注册地、统计关系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变更至简阳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扶持资金。

(十一)简阳市外上市企业在简阳市落地定向增发项目,并成立独立子公司进行运营的,以其融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中投资在简阳市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扣除发行费用)的0.5%给予扶持资金,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本政策第(七)、第(八)条不重复享受。

三、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需承诺15年内不迁离简阳市,在15年内迁离的企业,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二)本政策中投资在简阳市是指资金募集说明、立项及环评批复等相关资料中明确证明资金投向简阳市的。

(三)对企业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与简阳市本级其他相关政策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对上级文件中明确要求给予资金配套的,对相同或相似事项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五)本政策自2024年1月12日施行,有效期3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1月11日,辖内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按本政策享受支持。

(七)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奖励的,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金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前,对上年度情况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八)本奖励政策具体申报流程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九)本政策由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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