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
财产和行为税
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
二、医疗机构等占用耕地税收优惠
(一)医疗机构等占用耕地税收优惠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三、小微企业普惠制优惠
(一)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四川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