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5〕11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财金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精神,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0日

企业政策202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

一、对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在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超过当年投资计划的实际投资部分按2‰的标准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列入市经信委年度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推进实施方案的项目,且在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
(二)支持标准。在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超过当年投资计划的实际投资部分按2‰的标准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鼓励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5.项目年度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主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4月3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投资与规划处,61886229。

二、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并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500万元补贴;鼓励个人在自有车位自建充电桩,新建充电桩每个给予600元补贴
操作细则按《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成经信办〔2015〕81号)执行。
联系方式:市经信委电力处,61885827。

三、非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补贴的6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操作细则按《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成经信办〔2015〕80号)执行。
联系方式:市经信委新能源产业处,61883979。

四、本市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除外)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服务,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申报条件。采购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服务,且当年采购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域内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
(二)支持标准。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采购节能环保设备(产品)推的补贴资金申请表;
2.购买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服务的采购合同(或招投标中标合同);
3.与采购合同(或招投标合同)一致的采购本市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服务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前,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6237。

五、对在我市举办的重点工业展览展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一)申报条件。在我市举办的重大工业展览展会。
(二)支持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展览展会组织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重点工业展览展会补贴申请报告;
2.重点工业展览展会实施方案。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时间。每年4月30前,由展览展会组织单位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61885833。

六、投资新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以上厂房的,对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一)支持条件。我市范围内工业集中发展区新建或改造的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统一规划,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场所的发展平台)
(二)支持标准。
1.对投资新建三层以上的标准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以上厂房的,对改造厂房三层以上部分(含三层)按5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2.新建(改造)标准厂房项目补助申请表;
3.开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审批立项批复(复印件);
5.工程概算报告、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进度计量表、当年工程款支付凭证(复印件);
6.项目布局图。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查验。
(四)申报方式。厂房建成并经规划核定后,项目业主单位按年度将项目报所在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五)联系方式。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6188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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