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三部门文件精神并做好政策衔接的补充通知

成公积金〔2020〕10号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2020年2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为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抗疫减负政策措施与三部门文件精神的衔接,现对执行我市前期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选项

政策补贴

三部门文件只提出了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为增强抗疫减负政策有效性,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继续执行我市政策,将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住房公积金同时纳入申请选项。

二、关于政策期限

按三部门文件精神,我市降比、缓缴的政策期限暂按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前执行。确需延长政策执行期限的,可按《条例》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三、关于申请程序

目前仍未全面复工或虽已复工但暂无法充分进行职工协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困难认定后,可先行办理降比或缓缴手续,同时,企业应承诺全面复工后及时与职工进行协商,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补充提交经职代会、工会讨论通过或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的相关文件,以确认降比或者缓缴(含补缴缓缴)方案的有效性,避免产生劳动争议。

企业提出申请前能够完成《条例》规定程序的,无需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困难认定意见,申请政策执行期限可直接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前。

已审批或已提交申请政策执行期限超过2020年6月30日的企业,无需重新提交申请,但须在补充提交的相关文件中保持与申请政策执行期限的一致。

四、关于个人贷款权益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并经中心批准同意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经批准同意缓缴至2020年6月30日后的,中心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政策未作调整的部分继续有效。中央、省如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中心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如有疑问,欢迎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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