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相关的车船税优惠
(一)优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规定,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三)优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对车船税法第五条所列车船,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五条
2.《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12〕8号)第四条
二、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川财税〔2020〕2号)
(一)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税代码为“511212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