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法规〔2020〕16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9月26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2020年11月2日
(联系人:法规处 涂文俊,028-83234920)
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工作机制作用,有效提高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综合能力,加强对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健全预警和法律服务体系、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的通知》(商办救济函〔2020〕209号)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站是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国际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对、贸易调整援助、贸易救济效果评估、法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的平台。
工作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下设其他机构。
第三条 工作站由行业商协会、科研机构、专业信息服务公司等单位自愿申请,由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确定。
第四条 工作站分为省级工作站和市(州)工作站。
第五条 商务厅负责省级工作站的规划、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工作站的规划、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工作站的指导、监督,每季度向商务厅报送工作站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及时收集辖区内重点国别、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监测行业动态,撰写、报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分析报告。
(二)妥善应对辖区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及贸易壁垒;跟踪、总结、评估贸易救济措施对行业(企业)发展及产业政策影响,及时总结应对贸易摩擦成功经验。
(三)在辖区内开展国际贸易摩擦信息咨询,国际贸易规则宣传、培训;负责贸易纠纷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国外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国别、专题编纂成册供查询。
(四)配合做好辖区内贸易投资政策措施的研究、评议以及贸易政策合规性的评估、咨询工作。
(五)配合做好辖区内贸易调整援助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应建立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收集发布、联络员、日常工作台帐等制度,并报商务厅和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作站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以工作站的名义开展工作任务之外的活动。
第九条 工作站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二)应当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适应相关工作要求的专(兼)职人员,具备完成工作站工作任务的能力。
(三)最近3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行业商协会应在全省、地区具有行业代表性,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科研机构应在全省、地区某一科研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
第十一条 工作站申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同一个申请单位不得同时申报省级和市(州)工作站。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书、工作方案等申报材料。
省级和市(州)工作站申报材料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厅,由商务厅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确定。
第十三条 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省级和市(州)工作站名单由商务厅统一对外公布。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各市(州)工作站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商务厅、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前,商务厅、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考评组对工作站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2月15日前将市(州)工作站绩效评价报告报商务厅。
第十六条 工作站绩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工作站,继续列入第二年工作站名单。
未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站,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七条 工作站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申报材料和年度绩效评价材料有虚假或隐瞒成分的。(二)其它应当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十八条 工作站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标准》由四川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年度绩效评价标准
四川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商务厅、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考评组对省级和市(州)工作站的工作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总分100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85分以上为优秀(含85分),60分以上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合格的,按档次给予资金支持,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资金支持。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继续列入第二年工作站名单。???
一、行业商协会工作站评价标准
(一)机构建设。(10分)
1.已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3分)
2.具备进出口公平贸易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5分)
3.已建立规范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制度。(2分)
(二)国际贸易摩擦预警。(36分)
开展本行业重点国别、重点企业预警信息收集、监测、评估分析工作,撰写、报送行业贸易摩擦预警分析报告,每月1期。
(三)组织贸易摩擦案件的应(起)诉工作。(10分)
加强对本行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涉外知识产权等贸易摩擦案件及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共同应对贸易摩擦、组织开展无损害抗辩、参与听证和业界游说等,撰写、报送分析报告,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半年1期。
如本年度本行业无贸易摩擦案件发生,则计5分。
(四)贸易摩擦效果评估。(10分)
跟踪、总结、评估贸易救济措施对行业(企业)发展及产业政策影响,撰写、报送贸易摩擦效果评估报告,每年1期。
(五)参加、举办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或讲座,至少每年各1次。(10分)
(六)开展贸易救济法律法规宣传、为企业提供信息、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5分)
(七)预警信息发布。(10分)
通过互联网、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贸易救济预警信息、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动态、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
(八)开展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服务和实施贸易调整援助支持企业数(家次)。(5分)
(九)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其他工作情况。(4分)
包括配合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调研接待、材料上报、会议培训承办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情况。
二、科研机构工作站评价标准
(一)机构建设。(10分)
1.已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3分)
2.具备进出口公平贸易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5分)
3.已建立规范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制度。(2分)
(二)国际贸易摩擦预警。(40分)
加强对我省重点国别、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分析工作,收集整理、评估分析相关行业生产、经营、遭遇贸易摩擦、产品异动等情况,撰写、报送贸易摩擦预警月报(共12期,每期2分)、半年报(共2期,每期4分)和年报(共1期,8分)。
(三)贸易摩擦效果评估。(5分)
主要从税率、市场份额、产品升级、市场多元化等多维度评估涉外行业、产业应对贸易救济调查的效果,撰写、报送评估报告,每年1期。
(四)贸易摩擦预警信息录入工作。(25分)
将我省进出口产品数据全部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每年根据我省进出口产品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五)收集我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典型案例,形成典型案例汇编,供相关部门和企业参阅。(10分)
(六)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贸易救济网站信息采集、更新等工作。(2分)
(七)开展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服务和实施贸易调整援助支持企业数(家次)。(5分)
(八)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其他工作情况。包括配合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调研接待、材料上报、会议培训承办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情况。(3分)
三、专业信息服务公司工作站评价标准
(一)机构建设。(10分)
1.已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3分)
2.具备进出口公平贸易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5分)
3.已建立规范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制度。(2分)
(二)国际贸易摩擦预警。(70分)
1.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互联网、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贸易救济预警信息、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动态、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26分)
2.开展重点国别、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预警信息收集、监测、评估分析工作,撰写、报送贸易摩擦预警分析报告,每月1期。(24分)
3.开展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服务和实施贸易调整援助支持企业数(家次)。(20分)
(三)开展贸易救济法律法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0分)
(四)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其他工作情况。包括配合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调研接待、材料上报、会议培训承办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情况。(10分)
除上述工作站类型外,其他工作站绩效评价参照以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