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府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新都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6日
成都市新都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站位新阶段、贯彻新理念、服务新格局,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构建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体系,全面增强我区创新策源力和产业竞争力,努力打造成都都市圈重要经济增长极。
(一)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准确把握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大趋势,围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头部企业、重点企业,集中政策资源给予扶持激励,加快构建产业配套链、要素供应链、产品价值链、技术创新链,打造有机融合、良性循环的创新生态链和产业生态圈,全面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
(二)精准匹配产业政策。聚焦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的要素需求,加大对市场布局、重大项目、企业培育、要素保障等方面差异化引导力度,发挥政策对市场预期引导和产业方向的牵引作用,实现龙头企业带动、资源有效集聚、产业协作共兴。针对经区政府认定具有紧迫性、个性化特点的企业诉求,以“一事一议”形式给予精准服务。
(三)突出服务市场主体。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做好宣传讲解、优化兑现流程、打通兑现“堵点”,最大化释放政策协同效应和杠杆作用,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获得感,引导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模式。
二、支持方向
(一)先进制造业。以全生命周期精准扶持为导向,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入驻、存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创新引领、绿色发展和质量提升,不断激发制造业内生动力,全面构建具有创新性、开放性、融合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的高质量制造业产业体系。
(二)现代服务业。以总部经济、新经济为引领,支持以商贸流通、文创旅游、健康服务、特色节会和消费新场景打造等为重点的生活性服务业聚集发展,支持以智慧物流、科技研发、新兴金融、专业服务等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
(三)都市现代农业。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川西林盘和特色小镇为载体,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加强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推动传统农业向农商文旅体融合转变,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三、政策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特别约定的除外。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隶属区级财政供给关系的单位不适用本政策意见。
(二)执行原则
1.所列各项产业扶持、奖励、补助、补贴均为税前,涉税支出概由企业承担;除特别约定外,企业(项目)年度享受的产业扶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政策对应年度的经济贡献区级实得总额。
2.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区级其他产业行业政策或专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
3.涉及的企业(项目)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等奖励事项,均不包括区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区属国有企业投入的资本、股份或资产、资金。
4.所涉产业扶持、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主管部门核拨的程序执行。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政策保障
设立区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和贡献突出企业。同时,为强化绩效目标引领,将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由产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绩效评估工作。
(四)附则
1.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施行前依合同、协议执行的按原条款执行至期满为止,依区级相关产业行业政策执行的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为止;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2.政策的申报与兑现。各产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政策的申报与兑付流程。
3.本政策具体条款解释由三次产业主管部门负责。
附件:1.促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3.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附件1
促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条 鼓励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自主进行农田改造提升,对“两区”内未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工程的农田,本政策施行期内,进行田面平整、田型调整(含田埂整理)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单个田块10亩以上且适应粮食机械化生产需求),经认定合格后按2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鼓励蔬菜生产主体扩大生产保障蔬菜供应,对新增常年露地蔬菜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且实施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等技术,种植满一年的,给予200元/亩一次性补助;新增常年设施蔬菜面积30亩以上,种植满一年的,给予400元/亩一次性补助。单个农业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成并运行满一年,烘干批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农产品烘干中心、静态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农产品保鲜库(冷藏库),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总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项目已获得同类型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鼓励高效设施农业,对新建成面积10亩以上智能温室大棚(以棚架覆盖面积计算),亩平投资强度达到8万元以上,且运行满一年的,按不高于核定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发展“数字”农业,对成功申报并完成市级以上“数字”农业项目的农业主体,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信息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鼓励社会企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建设“主导产业突出、现代要素集聚、设施设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辐射带动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园。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绿色优质农业发展
第七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农业新产业新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服务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批院士工作站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对从事高端种业繁育生产的农业主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配备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实施育繁推一体化),育种(苗)面积50亩以上,且年销售种苗50万株以上,经营满一年的,给予5000元/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给予5万元补助;对已取得绿色食品认证并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每续展一次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经农业农村部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且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规范使用地理专用标志并设有产品专用包装的持证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对新获得ISO14001、ISO22000、HACCP等认证的农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获得国际欧盟质量认证的农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对从事常年蔬菜生产的农业主体,实施土壤改良面积100亩以上,土壤理化性状明显提升(满足:耕作层厚度达20厘米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达30克/千克以上;酸碱度符合蔬菜生产需求,原则上土壤PH值达到6.5~7.5)。经验收合格后,按10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规模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业主体,新建成沼气池、贮液池,分别按400元/立方米、300元/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粪污收集利用系统,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采用畜禽粪污异地循环综合利用的,按20元/立方米补助。相同政策只能享受一次,单个农业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强生产经营主体培育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部、省、市、区级示范称号的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部、省、市、区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表彰的农业主体、业主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对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当年新增生产性设备投入达到50万元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获得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通过自主经营权出口,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家、省、市主办的重大展示展销活动,凡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其展位费在享受国家、省、市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经审核确认按50%给予补助。
四、支持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集团在特色小镇和川西林盘中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达到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40%、6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大学生、艺术家、专业院校及团体、传统手工匠人、社会企业等,通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租赁)农村闲置资源(农房、宅基地、林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打造文创工作室、艺术工作站、演艺中心、科创体验馆、传统手作匠铺、民宿康养等,流转(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鉴证),从流转(租赁)次年起,按实付年租金的4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三年扶持期内,若调整经营性质不符合条款引导方向或未正常经营的,不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制合作,打造一批具有休闲观光、文创电商、农事体验、科普教育、民宿康养、科创研发等特色的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项目,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闲置资源、固有资产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自项目建成运营满1年后,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总分红金额的4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年扶持期内,若调整经营性质不符合条款引导方向或未正常经营的,不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生态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对新创建省级农业主题公园和省级示范休闲农庄的农业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评为市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人家、省级康养基地、国家森林康养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见附件2)第六部分“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奖励政策同样适用于都市现代农业。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