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为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实现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现将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9日

企业政策2024

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衔接乡村振兴项目”),是指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在全省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科技园区培育、产业发展支撑、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激励项目。

第三条 衔接乡村振兴项目主要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衔接乡村振兴项目的支持方向主要分为四类:

(一)园区培育类。主要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开展技术集成示范、成果转化应用和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产业提质增效、提档升级。

(二)产业发展类。主要支持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围绕区域优势特色农业发展,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新装备,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主要支持“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等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

(四)科技服务类。主要对科技人员通过“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开展的科技服务给予事后补助。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现场指导、技术培训等。科技人员须在“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登记注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园区培育类项目采取转移支付、前补助支持方式。按照转移支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安排项目并上报科技厅备案。根据年度绩效情况,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等程序,并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

第七条 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采取转移支付或定向委托、前补助支持方式。市(州)、县(市、区)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按照转移支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安排项目并上报科技厅备案。省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按照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科技服务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科技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市(州)、县(市、区)申报。各地组织科技服务,并通过“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予以记录。科技厅对逐级审核汇总的服务记录进行复核认定,按资金管理程序对科技人员进行事后补助。该类项目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被补助人可申报年度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衔接乡村振兴项目由科技厅提出项目补助方案,按程序审批同意后,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 园区培育类、产业发展类和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可开支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除《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目外,根据衔接乡村振兴项目特点,园区培育类和产业发展类项目增加“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科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增加“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科目;间接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核定比例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其他资金管理要求,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等发生的费用。

(二)信息化系统建设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运管中心维修改造、运行以及信息化设备购置、升级和维修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等。

第十二条 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其他财政科技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推荐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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