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府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积极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业10条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
积极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业1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持续深化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快我区企业复工复业,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企业(项目)复工复业统筹协调机制
成立成都市青白江区应对疫情推动企业(项目)复工复业指挥部,与成都市青白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合署办公,综合协调疫情防控和企业(项目)复工复业相关事宜。建立区领导、区级部门联系重点项目(企业)机制,下派机关干部分片包干联系企业,收集、分析疫情期间项目和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负责协调解决。(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
二、保障重点企业(项目)开工复工建材需求
优先支持区内建材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全区在建项目建材需求情况,构建区内外建材采购、运输供应链条,强化供需对接,保障项目开工复工需要。(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三、保障企业(项目)复工复业防疫物资供应
对区内增产转产防疫物资,且产品优先供应复工复业企业(项目)的企业,纳入区级重要医用物资战略储备采购名单,预付采购货款,按企业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加大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力度,在满足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以成本价保障复工复业企业(项目)需求。对从市外采购口罩、测温仪,且在区内销售的零售药店给予采购金额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自行采购口罩的规上(限上)复工复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给予口罩货值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区经科信局、区商务局、区国贸和物流局)
四、保障企业(项目)生活物资供应
对参与复工复业生活物资保供的重点企业(项目),按物流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点对点向复工复业企业(项目)配送生活物资的餐饮、零售企业按销售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配送补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五、帮助企业(项目)解决用工困难
落实专人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动态开展线上招聘,充分发挥大港区人力资源产业园线上平台优势,促进用工岗位与求职者意愿的精准匹配。安排专车到区外省内重点企业用工人员相对集中地接返员工,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交通局)
六、帮助企业(项目)做好疫情防控
在青白江先进材料产业功能区、青白江国际铁路港和青白江欧洲产业城分别设置不低于2个疫情防控集中隔离点,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医学观察人员。对职工短期安置有困难的企业,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部分周转倒班房。(牵头单位:区港管委、区先管委、区欧管委)
七、帮助企业(项目)提升融资能力
鼓励辖区内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给予100%担保费用补贴(含省级50%补贴)。
对获得银行新贷、展期、续贷的企业,给予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支付利息中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不高于50%的比例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存续的贷款,给予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支付利息中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不高于30%的比例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采取银政企联动的方式,合理分担金融机构疫情贷款损失,对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含市级30%补助)。
指导、帮助因疫情影响出现违约失信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依法出具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帮助企业规避信用风险。
(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局)
八、减免(缓)企业生产经营税费
新开工项目经申请可以在半年内缓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对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且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调整定额。
鼓励电、气、通信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经科信局)
九、减免企业(项目)物业租赁租金
对承租国有物业的企业,在2020年3月底前复工的,2、3、4月租金全免,5月租金减半。鼓励、引导其他物业业主对承租物业的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对减免部分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国资金融局)
十、减免物流供应链企业的作业费用
对我区所有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国际铁路港报关的国际贸易企业,按照每单150元报关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含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实绩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或成都铁路口岸内产生的吊箱、移箱、掏箱、装箱、称重、短转、理货等经政府部门核定的公共收费项目,给予100%补贴,集装箱超期堆存费进行免收。(牵头单位:区港管委、区国贸和物流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