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府发〔2017〕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发展战略,夯实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建设“三医融合”产业之城,助推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扶持对象特指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温江区内,从事医学、医疗、医药领域的研发创新、生产加工、检验检测、医疗服务、审评认证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类企业,农业金融、电子商务、教育培训服务、绿色农产品智造、高效农业设施化标准化生产、示范类、农旅融合一三互动类企业,以及相关联产业发展载体、公共技术平台、融资服务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章成都医学城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四条对新引进企业或新建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5年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对新引进属世界500强、行业前1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一定补助,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一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六条对经认定的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在成都医学城购置办公用房和厂房的,对企业实际自用购房面积中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购房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办公用房和厂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租金补贴。
第七条对入驻经认定的产业发展载体的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对租用载体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部分,经审定连续3年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第八条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承诺产品注册、生产销售结算在区内的,给予以下资金扶持。
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完成II期药物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审中心认可同意进入III期临床试验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获得国家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和生产批件,并在区内实行生产销售结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按产品注册缴纳审评费用的80%,给予企业补贴。
对企业自主研发的仿制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完成II期药物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审中心认可同意进入III期临床试验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通过产品注册并在区内实行生产销售结算的,每个药品注册证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按产品注册缴纳审评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
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医疗器械,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件并在区内生产销售的,按研发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获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三类或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区内生产销售的,按研发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区内企业在国外完成研发,药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药品注册许可,三类或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证或欧洲合格认证,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和销售结算的,给予上述同等政策扶持。
鼓励保健食品企业进行生物类保健食品的研制和创新,对产品注册在我区且在区内实行生产销售,单品种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九条对新获批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配套补贴;对区内企业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对属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进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失败的品种,按照投入比例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企业新获得生产批件并实现生产销售的,自生产销售起三年内(不含相关减免及退税政策),分别按不超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该产品增值额的2%、1.5%、1%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三年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单一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对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可进行累加。10亿元以上的重点培育品种,年销售收入每增加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三条经区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对规模首次进入全国前10强、30强且总部设立在温江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对取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取得生产批件且具有重大创新性的医疗器械项目在区内建设基地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6000万元债权投资支持。
第十五条企业通过直接收购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引进区外科技项目进行产业化生产的(包括购买本地科研机构成果),按照收购价格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第十六条对区内前5名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书的企业,根据获批品种的市场前景等情况,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
第十七条区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区内企业生产且将销售结算注册在我区的,按药品注册类别,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公司享受成都医学城新引进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鼓励现有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新建、改造提升现有生产场所,对生产车间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欧洲药品管理局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按认证产生费用给予最高1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接受国外药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订单的,按照委托订单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对首次上规入库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已上规入库的企业,年产值增速超过20%、增幅超过1亿元的,按照增长绝对值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进行非关联并购重组交易的企业,按照交易金额的2%给予并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名优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区内企业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开展各类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按照参展费7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二十二条支持企业融资创业兴业。
对区内非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成功的,以实际融资余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担保费(不超过3%)的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企业申报获得首笔补贴之日起计算。对区内上市的企业,按温江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政策给予扶持。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行业前10强企业投资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成功的,以实际融资余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对新引进经成都医学城(科技园)建设指挥部认定的重大项目,可以通过政府平台公司实行委托贷款等方式进行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政府平台公司与被支持企业协商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区内外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成都医学城进行研发成果的转让交易,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转让人一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成都医学城内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申报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认证,对首次获得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医疗器械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GLP、GCP技术平台,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区内企业整合自有资源,建设新药筛选与研发、安全评价、产品质量检测、药品中试车间等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内企业开放使用。根据开放使用情况,按平台设备投入部分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企业新建或改造提升现有生产场所,用于大分子生物药中试平台、产业化生产并开放共享的,按设备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六条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的区内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鼓励专业机构参与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危废”处理,给予每吨500元,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处置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创业启动资助。高层次创业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成都医学城创办、领办企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中介机构招商,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并经评估认定具有实际贡献的,其引进企业实际运营满一年后,可按照被引进企业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成都都市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对新获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鼓励建设出口产品示范种植基地。对企业为开展出口业务而新建或改建的出口产品标准化选育示范基地,集中连片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给予每年5万元资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10亩以上的,给予每年8万元资金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申请花木出口注册场资格。企业为申请注册场而新建的基础设施,包括隔离大棚、道路、沟渠、实验室、冷藏室、喷灌系统等,在其建成运营后,以获得成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放的《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注册地在温江)为准,按总投资额的40%进行一次性资金补贴;对企业租用土地租金,按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第三十三条鼓励引进花木外贸企业。对新引进的外贸代理企业,一年内进出口额每达到50万欧元,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同一公司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三十四条鼓励设施农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都市农业项目新建高标准设施化大棚(投资规模为800元/平方米以上)、肥水灌溉一体化系统等设施按总投资的30%进行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新建生产智能化控制管理中心、物联网农产品溯源系统等农业信息化设施设备,且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鼓励企业利用“蓉欧+”提高温江花木出口贸易额。对花木外贸企业利用蓉欧快铁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根据实际运输费用,对每个标准集装箱运费超过600美元的部分进行足额补贴。
第三十七条鼓励花木企业参与温江区出口花木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凡配合建设工作的花木企业,按总投资额的10%进行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三十八条制定出口花木标准体系。支持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花木企业围绕出口花木的生产、加工、服务和管理、营销的全过程,制定温江出口花木标准体系,并在行业倡导和使用“温江出口花木标准”,支持创新制定企业标准。对主导成功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或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成都健康服务业集聚区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对新引进企业或新建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5年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条对新引进属世界500强、行业前1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一定补助;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一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四十一条对经新认定为总部型、税源型的企业,在集聚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对企业实际自用购房面积中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购房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租赁办公用房的,依据企业实际贡献,对企业实际自用租房面积中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月按照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不超过实际价格,同一企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时间不超过5年。投资完成装修改造的,按装修实际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二条鼓励中小微、初创型企业聚集发展。
(一)对新入驻经认定的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按企业申请和实际所需,经审定按照每月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不超过实际价格,同一企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时间不超过5年。投资完成装修改造的,按装修实际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入驻经认定的产业发展载体的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对租用载体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部分,经审定连续3年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三)鼓励精准医疗、“互联网+”医疗健康、移动医疗、个
性诊疗等未来产业和业态创新,对优质企业租用载体发展产业的,可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10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最长5年;对企业获得专业机构股权投资的业态创新项目,在完成融资1年后,按照企业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进行信息化或智能化改造、清洁生产改造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十四条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承诺产品注册、生产销售结算在区内的,给予以下资金扶持。
(一)对企业自主研发新药、自主研发仿制药的按实际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的补贴,同时分别按产品注册缴纳审评费用的80%、50%,给予企业补贴。对企业自主研发医疗器械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二)区内企业在国外完成研发,药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药品注册许可,三类或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证或欧洲合格认证,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和销售结算的,按前款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条对新获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贴;对区内企业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六条区内企业研发生产的药品,其产品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药品注册许可,按注册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于企业研发的三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证或欧洲合格认证的,按注册(认证)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七条区内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温江区政府优先采购清单。通过公平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自主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本地医疗机构首次采购运用区内企业研制的大型医疗器械产品、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台的,可按照不高于产品单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医疗机构年度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八条鼓励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区内企业协作,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名优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对区内企业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开展各类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的,按照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鼓励企业举办、参加各类生物医学类展会、论坛等活动,对企业在温江区举办国家级、国际性行业展会、论坛、活动的,对活动效果和影响力进行审定后,按活动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十九条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区内建设各类国际合作平台,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对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等在区内设置分支机构的,经评估后,按照其投资和运营规模的大、中、小,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五十条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入驻。1.设立10亿元的产业引导基金,对在区内注册成立并经认可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不高于注册资本的20%的比例进行出资。2.对设立在区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在区内实际股权投资额的1%进行补贴,补贴期限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对设立在区内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按不超过企业高管人员当年度个人所得额的2.5%给予个人奖励,奖励期限3年,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计算。
对重大项目进行创业支持。对经认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鼓励区属国有企业依法进行支持,具体支持可分阶段分批次进行,支持资金占用费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鼓励区内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申报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认证,对首次获得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医疗器械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GLP、GCP技术平台,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建设重要公共技术平台、GCP中心、GLP中心等关键核心项目的,按照最高比例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从事生物医药研究开发服务的合同研究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按不超过所得额的1.5%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五十三条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的区内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五十四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高层次创业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区内创办、领办企业或高层次创新人才在成都医学城开展创新项目研发的,经评审认定,给予资金支持,按4:3:3的比例分3年拨付。
第五十五条人才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鼓励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建设创新研发平台,经评审认定,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建成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温江区推荐申报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六条提升“危废”处理能力。对处理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危废”的专业机构,给予每吨处置费用500元,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补贴。
第五十七条鼓励区内的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加快建设,增加口岸药品及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品种,开展生物制品进出口口岸检验检测服务,同时对上争取设立国家药品审评认证分中心等机构。协助企业医疗器械和药品注册审评的申报工作,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经批准后进口并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八条支持在区内探索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区域注册管理,鼓励拟在区内开展执业的医师,可选择在区内任一医疗机构注册,经注册后的医师可在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进一步放宽区内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在登记注册上,放宽对经营住所、注册资本、机构类型的条件要求;对高端或高技术服务型医疗机构,简化并优先办理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实施“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等国际认证,对认证通过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条鼓励区内医疗机构与医学科研院校开展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申报干细胞临床研究等前沿医疗技术项目,为先进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供支持,加快医学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
第六十一条对区内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价格政策。区内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第六十二条建立绿色通关服务机制,对企业科研或生产常年所需进出口的特殊物品(试剂、仪器设备、生物样品等),建立单位目录和产品库,主动对接成都海关、成都检验检疫局,帮助企业享受绿色便利高效通关服务。
第六十三条鼓励医疗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对高端新医疗技术临床运用或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医疗产品等探索创新商业保险产品,设立商业保险服务中心,满足区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第六十四条鼓励社会中介机构招商,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并经评估认定具有实际贡献的,其引进企业实际运营满一年后,可按照被引进企业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政策实施期间,温江区出台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在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享受中央、省、市制定出台的各类资金扶持。
第六十六条本政策实施期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在温江区其他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参照享受本政策的相应扶持政策。享受本政策资金扶持的企业,未经温江区政府同意,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产品注册地等事项,应等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六十七条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扶持政策发布之日起至作废之日止期间,已在温江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支持;新引进企业以注册成立之日作为起始日,计算本扶持政策规定的扶持时间。
第六十八条本政策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相关政策由具体产业牵头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