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7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7个方面的实施细则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关于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降低税费成本
(一)支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二)支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三)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方式:针对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于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四)对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缴税款
支持方式: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企业,向属地税务机关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后,逐级报省级税务局批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咨询电话:12366
(五)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支持方式:对接省级相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7105
(六)清理中介服务收费
支持方式:全面开展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自查;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对必要的经费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7105
(七)降低报建成本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施工标段进度分期分批开工建设的,在满足核发施工许可的基础上,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核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支持方式:将原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总建设规模一次性核缴,调整为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分期核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计财处
咨询电话:61889325
(八)免收施工图审查费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满足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的首轮审查。
支持方式:从“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系统”中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费用由政府承担。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科设处
咨询电话:61889338
(九)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企业。
支持方式: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
未被纳入“重点监管”或“市场禁入”名单的建设单位、本地施工企业以及在蓉承揽业务满五年的外地施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
近三年在“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本地施工企业或在蓉承揽业务满五年的外地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达到2A级及以上的建设单位,以及选择符合使用信用担保条件的建筑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建设单位,可采取信用担保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实行单个项目500万元封顶、同时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1000万元封顶。已按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且无现行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以上规定退还超出部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建管处
咨询电话:61889317
二、降低用工成本
(十)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保
支持方式: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间企业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一次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费用。补缴后,企业生产经营仍有困难的,可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市社保局
咨询电话:87706762
(十一)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支持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在5%—12%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责任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
责任处室:归集管理部
咨询电话:86280451
(十二)差异化配缴住房公积金
支持方式:企业可以根据人才政策,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在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各类职工差异化的单位配缴比例。
责任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
责任处室:归集管理部
咨询电话:86280451
(十三)简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支持方式: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可申请在1%—4%范围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批准后在缓缴期限内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责任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
责任处室:归集管理部
咨询电话:86280451
三、降低用地成本
(十四)优化年度计划分配
支持方式:在全年计划分配中,重点保障全市66个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建设项目用地,除按规定单列计划外,倾斜安排40%的计划用于工业园区。对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清单的项目,落实由省级安排7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级匹配30%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规划处
咨询电话:61889122
(十五)支持工业用地短期出让、租赁
支持方式:全面采取5—10年租赁、不超过20年短期出让方式,到期后可申请续期。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的,按照50年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计算年均出让价款或租金,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5年以下(含5年)的租赁,一次性缴清土地租金;5年以上的,首笔价款只需一次性缴清5年的土地租金。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十六)支持使用标准厂房
申报条件:符合先进制造业产业园区定位、租赁两层(不含层高8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及以上多层标准厂房(1万平方米以上,70%建筑面积为非自用)的企业。
支持方式:入驻后自达到产出要求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每月6元/平方米给予最高100万元/年/户的租金补助,并以项目为单位申报、核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结合上级项目资金安排,统筹用好本级预算资金。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园区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619
(十七)支持建设配套服务设施
支持方式: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研发设计、销售、行政管理及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食堂等配套服务设施,由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配套服务设施的范围、类别,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各区(市)县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十八)降低工业用地价格
支持方式:对各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属于鼓励类的工业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50%确定土地年租金起始价。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各区(市)县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十九)细分项目用地类别
支持方式:对总部、办公、科研等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产业准入条件(产业类型、业态、持有比例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出让地块所在地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竞得后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
对重大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因素(产业类型、产业形态、产业规模及自持比例等),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叫)价。
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其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的营利性项目,土地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宗地所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各区(市)县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二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支持方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及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产业部门备案后,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宗地和建筑,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各区(市)县
责任处室:市自然资源局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9237
四、降低用能成本
(二十一)降低办电成本
支持方式:供电企业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电动汽车充电站、电能替代用户的外部供电设施建设出资界面延伸至用户红线处,供电企业全面取消用户临时接电费收取。
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责任处室:国网成都供电公司营销部、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营销部
咨询电话:86073186、68367123
(二十二)小微企业及低压用户“零成本”接电
支持方式:对具备在供电企业直接装表立户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低压用电客户实施“零成本”接电,其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降低小微企业接电电压等级门槛,将城市及农村城镇区域低压项目接电容量分别由100千瓦和50千瓦提升至160千瓦和100千瓦。
责任单位: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责任处室:国网成都供电公司营销部、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营销部
咨询电话:86073186、68367123
(二十三)开展配售电业务改革试点
支持方式: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成立的售电公司为企业开展售电服务,由售电公司制定优质供电服务细则和企业用电申报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各类园区企业可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电力处
咨询电话:61885827
(二十四)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
支持方式: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10%”政策,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推进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同价后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处室:资源价格处
咨询电话:61885631
(二十五)降低电能替代用电价格
申报条件:新建电锅炉(大工业用电)、电窑炉(陶瓷、玻璃制造)和改造燃煤、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的电能替代项目。
支持方式: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用电量实行预结制,到户电价每千瓦时按0.38元预结;市场化交易完成后,按市场化交易结算到户电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处室:资源价格处
咨询电话:61885631
(二十六)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场规模
支持方式:
争取省上进一步放宽我市直购电交易执行范围,所有符合条件已核定输配电价的用电类别企业均可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对大工业用户丰水期用电量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执行富余电量政策,富余电量交易价格的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0.105元。
鼓励企业参与丰水期低谷时段弃水电量交易,弃水电量到户电价由弃水电量交易价加输配电价构成,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05元,其中大工业用户使用的弃水电量不计入富余电量。
开展绿色高载能企业跨省联动交易试点,对重点优势企业开展全水电交易。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电力处
咨询电话:61885827
(二十七)支持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
支持方式:具备直供条件的企业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能源管理部门会商规划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管线路由意见;市经信局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于60个工作日内落实直供方案。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燃气与成品油处
咨询电话:61885846
(二十八)实施重点企业用气专项优惠
申报条件: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且符合我市“5+5+1”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
支持方式:企业向属地能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具体气价优惠方案,采取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方式实施优惠。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燃气与成品油处
咨询电话:61885846
(二十九)缩短天然气预付款周期
支持方式:定期会商中石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单位,缩短企业天然气预付款和结算周期。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燃气与成品油处
咨询电话:61885846
五、降低物流成本
(三十)增开国际客货航线
支持方式: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快递企业、物流集成商以直飞客运航线、全货机航线、包机航线等形式新开和加密成都国际客货航线网络,优化完善国际航点布局,加快形成通达全球区域中心城市的48条商务航线、通达全球航空枢纽的14条全货机航线和通达世界主要旅游目的地的30条文旅航线网络体系。到2024年,国际客货航线数量突破120条。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民航发展处
咨询电话:61886117
(三十一)扩能国际铁路货运班列
支持方式:优化“四向拓展”班列网络布局,建立完善国际铁路班列、国际铁海联运班列、国内互联互通班列高效衔接的班列网络体系,加快打造7条国际铁路班列和5条铁海联运通道,形成以“公共班列为主体、精品班列为特色、定制班列为补充”的班列服务网络体系。支持货量较大、需求稳定的大型制造企业、商贸企业、货代企业通过国际班列开展业务,并按照量价捆绑原则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多式联运处
咨询电话:61884023
(三十二)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支持方式:鼓励企业通过中国(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免费开展企业资质办理、许可证件办理、原产地证办理、运输工具申报、舱单申报、货物申报等国际贸易相关业务,丰富完善“单一窗口”出口退税、金融服务、信用保险、报关报检查询等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口岸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4021
(三十三)推行空港口岸“7x24小时”通关服务
支持方式:全面实行航空口岸“7x24小时”通关服务,全天候保障所有国际航班、国际旅客通关;除出入境旅客外,对所有进出口货物及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实现随到随检、快速通关。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口岸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6104
(三十四)实施政府购买口岸公共服务
支持方式:减免空港国际快件中心、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操作费用、转运费用及与机场货站、停机坪之间的短驳费用。减免铁路、公路口岸短转费、吊装费、配合查验费等基础性服务收费。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口岸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6104
(三十五)降低双流国际机场国际货站处置费用
支持方式:将双流国际机场货站货物处置费收费标准降至与周边机场货站收费水平持平。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民航发展处
咨询电话:61886115
(三十六)降低进出口环节成本
支持方式: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项目,在中国(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各口岸作业现场和口岸经营管理单位网站上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
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
责任处室:口岸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6104
(三十七)实施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
支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80%以上,且没有非鲜活农产品混装行为的车辆,免予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进出泸州和宜宾水运集装箱港口且正常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其四川省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标准的40%收取。对使用四川ETC卡且正常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其四川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总额的95%收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公路处
咨询电话:61887373
(三十八)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
申报条件: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资格的货运车辆。
支持方式:综合性能检测中的安全项目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在年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均可同步进行安检、综检和环检,不再重复检测和收费。货车只需一次上线、一次检测和一次收费即可完成公安交管、交通运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的车辆年检年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87850073
(三十九)开通绿色通道集中办理车管业务
申报条件:需一次集中办理多台车辆登记上牌等车管业务的客货运输企业。
支持方式:报请省交警总队同意,提供上门查验服务及延时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87850073
(四十)对标准化城市配送车辆和新能源物流车给予入城和通行便利
支持方式:对被认定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城市配送车辆优先保障入城需求;对持有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并被认定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冷链配送车辆给予城区道路全时段通行权;对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给予入城不受限政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交通管理局
咨询电话:86406878
(四十一)支持补办《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
申报条件:车籍在本市行政区域;车辆处于检验有效期内;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核定载质量在5吨(含)以内(水泥砼罐车除外)。
支持方式:补办《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处室:交通管理局
咨询电话:86406878
关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 〔2018〕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信贷保险支持
(一)设立100亿元应急周转基金
支持方式: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集合优质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行业资源设立应急周转基金,扩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范围,降低使用门槛,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应急周转,解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604
(二)推动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支持方式:设立规模100亿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合规参与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和运营,优化整合地方不良资产。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银保处
咨询电话:61884470
(三)开展担保代偿补贴
申报条件:开展贷款担保业务2年以上,实收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为中小微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70%以上的担保机构。
支持标准:对担保机构形成的我市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按不超过15%给予担保机构最高30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604
(四)推广“银税互动”合作
申报条件:纳税信用为A级和B级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税务部门将纳税情况较好的民营企业推送给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由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将企业名单推送给全市金融机构。扩大“税银贷”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向B级拓展;扩大申请渠道,由“线下”向 “线上”延伸。进一步扩大建设银行“税银贷”“云税贷”、成都农商银行“惠小·税金贷”、成都银行和民生银行 “银税通”等“银税互动”产品种类。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责任处室: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货币信贷统计处
咨询电话:12366、85241972
(五)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
支持方式: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再贷款,加大对小微、涉农等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优先受理小微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引导低成本政策资金向小微民营企业倾斜。强化降准资金运用考核,引导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新网银行加大对小微及创新型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统计处
咨询电话:85241972
(六)保险创新奖励项目
支持标准:对开展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实缴保费的2%给予单个险种最高20万元奖励,单家机构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银保处
咨询电话:61884472
(七)进出口保费补贴项目
支持标准:对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民营企业,按照实缴保费的4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银保处
咨询电话:61884472
(八)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支持方式:在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即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2600
二、支持开展直接融资
(九)设立规模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帮扶基金
申报条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向实际控制人借款、受让股票质押债权等方式,化解上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流动性风险。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
咨询电话:61882458
(十)设立不低于20亿元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支持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联合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主要对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培育高价值专利、实施专利布局、构建高价值专利池等项目进行股权融资。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财务处
咨询电话:61881727
(十一)设立总规模20亿元四板基金
支持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四板基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主要用于促进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责任单位:成都金控集团
责任部门:成都交易所投资集团公司
咨询电话:85988443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申报条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
咨询电话:61882492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申报条件: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3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
咨询电话:61882492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
支持标准:对首次挂牌且进入创新层的补助50万元,对首次挂牌且进入基础层的补助25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科技金融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737
(十五)鼓励民营上市企业再融资
申报条件:已上市并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按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
咨询电话:61882492
(十六)支持上市民营企业迁入我市
申报条件:新迁入我市的民营上市企业。
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
咨询电话:61882492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申报条件: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非上市民营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单笔达3000万元以上,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对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品种为我市首次发行的,每笔奖励5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
咨询电话:61882492
(十八)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发行规模
申报条件: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竞争力的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和推动力度,加大对各主要承销商的指导,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统计处
咨询电话:85241972
三、推动金融改革创新
(十九)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申报条件: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科技型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按照《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导资金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民营企业可通过“科创通”平台提出融资需求,由生产力促进中心推荐给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决定是否投资。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科技金融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737
(二十)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企业可通过“科创通”平台提出贷款需求,由生产力促进中心推荐给银行。银行对转交的拟贷款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科技金融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737
(二十一)科技贷款贴息补助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的科技小贷公司)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支持标准: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科技金融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737
(二十二)推广“盈创动力”投融资服务模式
申报条件:获得银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成长期民营企业。
支持方式:积极推广成都高新区“盈创动力”投融资服务模式,为成长期民营企业提供“新创贷”“期权贷”“园保贷”等系列政策性融资产品,并给予最高30万元融资成本补助。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
咨询电话:61882486
(二十三)积极推广“天府融通”平台
支持方式:市级有关部门将各领域优质企业(项目)名单、融资需求等信息推送给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由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通过“天府融通”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加强融资对接,适度分担贷款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实体经济信贷投放等。
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责任处室: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货币信贷统计处
咨询电话:85241972
(二十四)支持发展创业投资
支持方式:创业投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二十五)“农贷通”平台贷款贴息补助
申报条件:
大宗粮食种植项目:水稻、小麦种植面积50亩(含,下同)以上。
特色种植业项目:蔬菜、伏季水果、猕猴桃、茶叶、中药材种植面积露地50亩以上,大棚15亩以上;食用菌种植面积露地10亩以上,大棚3亩以上,且已连续种植满两年。
特色养殖业项目:生猪养殖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肉羊养殖年出栏量1000只以上;肉牛养殖年出栏量100头以上;肉鸡养殖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水产养殖水面面积20亩以上或者流水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已连续养殖满两年。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一二三产业融合,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加工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服务,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
支持标准:对从事大宗粮食种植的贷款项目,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主体80%贴息;对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生产的贷款项目,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主体50%贴息;对从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贷款项目,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主体30%贴息。每个贷款项目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在贴息时限内同一个贷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贴息补助。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责任处室:市农业农村局企业服务处、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货币信贷统计处
咨询电话:61887290、61883500、85238516
(二十六)“壮大贷”贴息补助
申报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壮大贷”项目获得贷款,并按时结清贷款本息的中小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实际支付利息金额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8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604
(二十七)推动设立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支持方式:加快设立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集知识产权融资功能、金融中介服务功能、知识产权企业信用评估功能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交易、咨询代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投资咨询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资本市场处
咨询电话:61882486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造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速计划,精准扶持、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思路:聚焦基础、前沿、新兴等科技领域,以产业功能区及园区为载体,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都创造”领军企业的培育路径,根据行业特征分类建立动态调整百家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库,整合高新技术服务资源开展针对性支持和服务,培育一批拥有行业关键核心技术且技术水平国内外领先、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具备颠覆传统行业或开拓新产业创新潜能的“成都创造”领军企业。
申报条件:具有行业公认技术研发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承担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2项以上,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未来三年内有望实现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式:遴选形成动态调整百家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库,搭建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引导高校院所、大型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公司治理、产品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加速企业成长壮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咨询电话:61881732
(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育1000家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申报条件:经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支持标准:民营企业经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经评定为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民营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证的,给予4万元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6287
(三)加大对企业研发全过程的扶持力度,帮助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申报条件:有效期内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民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已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相关部门报统及核准。
支持标准:按照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最高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咨询电话:61881732
(四)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及推广应用
申报条件:有效期内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民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围绕产业功能区及园区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较强行业竞争力和较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创新产品,整体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技术水平;综合集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实施具有行业、区域带动示范意义、具有较广用户群体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成功应用示范案例,有效提升科技促进新经济发展、城乡融合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支持标准:经评审,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支持经费最高200万元,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社会发展及农村科技处、发展计划处
咨询电话:61881732、61881741、61881724
(五)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
申报条件: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第一承担单位,该企业入驻我市产业功能区及园区或承担项目在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内实施。
支持标准: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科技军民融合重点专项)的民营企业,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同一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10%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配套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发展计划处
咨询电话:61881724
(六)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
重大装备首台(套)补助项目
申报条件:产品获得四川省首台套认定证书,并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资金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补助资金项目由研制单位负责申报;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补助。
支持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减去已获得四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给予补助,省、市两级补助总额最高2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智能制造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5824
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申报条件: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开展推广应用。
支持标准:获得首批次认定的新材料产品,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10%给予新材料生产(研制)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新材料应用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同时获得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产品,省、市两级补助总额最高2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新材料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1644
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
申报条件: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开发支出不低于100万元;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用户单位为研发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支持标准:按照项目产品开发支出10%的比例,给予研发企业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采购金额10%的比例,给予用户单位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获得四川省、成都市两级首版次认定且获得省级奖励资金支持的软件产品,省、市两级补助总额最高2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软件产业处
咨询电话:61881625
(七)支持民营企业主导制(修)订技术标准
申报条件:主导制(修)订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奖励总额分别为60万元、40万元、25万元,其中对第一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40万元、25万元、1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内最高累计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574
(八)支持民营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申报条件: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且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质量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2761
二、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
(九)支持民营企业抱团共建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支持方式:围绕产业功能区及园区主导产业发展,编制细分领域的产业技术路线图及科技创新推进工作任务,提出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的建议方案。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按照细分行业领域定期举办技术创新研讨会,引导民营科技型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投资机构、产业功能区及园区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抱团共建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组建多方受益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产学研用深入合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咨询电话:61881732
(十)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
支持共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有效期内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
支持标准:经评审通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发展计划处
咨询电话:61881724
支持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
申报条件:民营企业新获批(授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支持标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发展计划处
咨询电话:61881724
支持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条件:申报期内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民营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工业创意与设计处
咨询电话:61881587
(十一)支持搭建产学研用合作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在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方式:发挥“科创通”科技服务平台作用,适应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需要,优化政府购买创新服务方式,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提高补贴比例,支持高校院所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送管理、送技术、送渠道、送服务,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创新服务,按照服务合同金额最高20%的比例,分别给予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年度最高2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发展计划处、成果处
咨询电话:61881732、61881724、61881740
(十二)搭建民营企业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支持方式:
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与在蓉高校的科研团队、技术人才开展面对面交流会,消除科技成果信息不对称,促进技术创新供需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科技交流与合作处
咨询电话:61887293
鼓励市属高校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开放实验(实训)室,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产学研利益共同体建设,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切实服务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处室: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
咨询电话:61887921
三、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培育人才
(十三)给予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
申报条件:凡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经济产业、现代金融业、都市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支持方式:用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申报,经属地区(市)县委组织部初审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汇总,并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择优评选产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名单,对进入名单的给予个人最高300万元、团队最高50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责任处室:人才处(人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61886095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
申报条件:在本市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A、B类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支持标准:按企业年度支付给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费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最高1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8121
(十五)支持校地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人才
支持方式:以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支持在蓉高校和职业技术(技工)院校根据重点领域产业发展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建立完善申报审核制度,给予高校和职业技术(技工)院校最高200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责任处室:市教育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咨询电话:61887921、61888227
(十六)开展民营企业家领导力提升培训
申报条件:参加北京大学研修班、清华大学研修班、德国“隐形冠军”培育研修班的企业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支持标准:参加北京大学研修班、清华大学研修班的企业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学费的50%给予最高1万元补助;参加德国“隐形冠军”培育研修班的企业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学费的50%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615
(十七)加强民营企业高端人才激励
申报条件:市域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企业新引进,并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入4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人才。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其在单一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度各项个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奖励、分红等)的5%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党政工作处
咨询电话:61881623
(十八)完善“蓉城人才绿卡”制度管理体系,构建民营企业人才综合服务体系
申报条件:在蓉“两院”院士、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专家、“蓉漂计划”专家可申领“蓉城人才绿卡”A卡,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相关市级部门和区(市)县设定的具体条件申领“蓉城人才绿卡”B、C卡。
支持方式:符合“蓉城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的,可通过关注“蓉城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网上提交申请资料,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定期在线上进行资格审查及信息核实工作,确认无误后按程序制卡、发卡。符合“蓉城人才绿卡”B、C卡申领条件的,可通过相关市级部门或区(市)县申请。对纳入“蓉城人才绿卡”保障范围的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分层分类提供落户、子女入园入学、医疗、住房、创业扶持、出入境和停居留等综合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
责任处室:人才处(人才发展中心)
咨询电话:61888824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提升“成都造”民营企业影响力、知名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支持“个转企”
支持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采取变更登记方式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不重名的情况下,转型企业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注册登记处
咨询电话:85394445
(二)支持享受契税优惠
支持方式: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三)支持“小升规”
申报条件:纳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上年度新建投产并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8769
(四)支持大学生创业
申报条件:毕业不超过5年的在蓉创业大学生,通过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合作银行申请获得“创业贷”。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贷款,并给予全额贷款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科技金融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737
(五)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申报条件:纳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通过管理咨询,优化财务管理、生产管理、人事管理等流程,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管理咨询项目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8769
(六)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
支持标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5840
(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申报条件:通过对外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得被兼并方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通过对外资产收购、合法拍买等方式,取得被兼并方的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企业内部子、分公司间的资产重组),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资产权属变更等相关手续的企业。
支持标准:按照并购出资额、并购类型、并购成效等对经专家综合评审的优选兼并重组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8769
(八)实施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
支持方式:按照“资本认同、市场认可、技术领先”的原则,遴选一批符合我市新经济发展方向的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分层分级、精准施策。
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
责任处室:产业促进处
咨询电话:61884592
(九)设立100亿元新经济发展基金
支持方式:设立100亿元新经济发展基金,采取直投、引投和跟投方式,对企业发展的初创、成长、爆发阶段,提供全过程的融资服务。支持国有投资公司或政府投资基金与准独角兽企业共同组建产业基金。
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市新经济委产业促进处、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
咨询电话:61884592、61882458
(十)加强百强企业培育
支持方式:对年度内获得“成都市百强民营企业”称号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方案,优先保障配置关键资源和要素。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5840
(十一)支持冲击500强
申报条件:已认定的我市总部企业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
支持标准: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同一年度首次被评为两类“500强”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总部经济处
咨询电话:61889453
(十二)支持企业跨台阶发展
申报条件: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
支持标准: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相应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8769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提档升级
申报条件:经认定的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服务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615
(十四)提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孵化体系
申报条件: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新建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支持标准:
对新建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对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的,对其建设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总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的,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国内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的,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
每年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处室:成果转化与创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740
(十五)鼓励孵化服务
支持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三、鼓励民间投资
(十六)支持本土企业新增投资
申报条件:本土企业在我市66个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内新增投资,符合“5+5+1”重点产业方向,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协议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支持标准: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工业投资处
咨询电话:61881618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
申报条件:列入年度成都市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申报期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或信息化投资达到20万元以上。
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其中中小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实施的固定资产项目,补助金额上浮20%。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5840
(十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申报条件:在我市66个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内,符合“5+5+1”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设备投资达5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备案并竣工投产的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标准: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2亿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工业投资处
咨询电话:61881620
(十九)支持参与PPP项目
支持方式:积极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快项目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新能源设施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处室:投资处
咨询电话:61881541
(二十)支持总部企业增资
申报条件:经认定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地区总部,完成增资1亿元及以上,并进行了工商变更。
支持标准:自认定当年起增资1亿—2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地方经济实得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增资2亿元及以上的,按照6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总部经济处
咨询电话:61889453
(二十一)支持总部企业增加管理职能、扩大管辖区域
申报条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增加管理职能、扩大管辖区域。
支持标准: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者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总部经济处
咨询电话:61889453政府工作报告
关于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支持企业以引进核心技术为主进行海外并购
申报条件: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成功实施海外并购,通过并购引进核心技术到我市。
支持标准:对企业成功开展的以引进核心技术为主的海外并购,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对引进的核心技术评估鉴定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企业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咨询电话:61883750、61889447
(二)支持企业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
申报条件: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主导建成产业合作园区。
支持标准:对我市企业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对项目初期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对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4年,其他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咨询电话:61883750、61889447
(三)支持建设集聚度高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
申报条件:对经成都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30家以上的。
支持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园区扶持资金最高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
咨询电话:61883774
(四)支持企业海外布局
申报条件: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投资设立控股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
支持标准:对我市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和并购境外企业,对项目初期(注册成立或并购完成之后3年内)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新设境外企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最高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户企业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年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咨询电话:61883750、61889447
(五)鼓励外贸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申报条件:有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实绩,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国市场均已注册。
支持标准:对“成都造·国际品牌”企业给予50万元品牌建设费扶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
咨询电话:61883774
(六)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
申报条件:商、协会组织参加的境外展会支持项目需是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列入我市年度展会支持计划的展会项目;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支持项目,农产品企业上年度出口额需达300万美元,医药、鞋类、家俱、服装、化工企业出口额需达500万美元,其他产业企业出口额需达2000万美元。
支持标准: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最高90%支持(每家企业最多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最多6个标准展位)。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6人的人员补贴。观展企业限1人、按境外观展促进活动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人员补贴。对境外参展企业需要从国内运输至参展地区的展品,对期间来回发生的运输费用、通关及检验检疫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贴。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2000元的标准给予费用补贴。
以上支持资金以展会绩效和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增长水平等指标择优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
咨询电话:61883774
(七)支持企业加强涉外中介服务
申报条件:为企业提供涉外金融、法律、管理咨询、检测认证、人员培训等服务的行业协(商)会、中介机构。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上注册登记,并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支持标准:按其涉外服务业务规模的5%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服务贸易处
咨询电话:61883675
(八)支持企业积极参展参会
申报条件:我市规模型示范平台企业在蓉举办的线上线下一体的大型国际行业博览会(须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参会人数达到10000人)。
支持标准:按照实际投入(场地租赁费、装修费、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电子商务处
咨询电话:61889452
(九)支持民营企业新设境外企业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新的生产型企业,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汇率以申报通知当日汇率为准)、持股达51%以上,且境外新企业正式投产。
支持标准:境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境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境外单个项目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年、最长3年的补助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产业协作处
咨询电话:61883963
(十)支持民营企业向世界500强配套
申报条件:我市工业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向无关联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外币结算的,按申报通知当日汇率换算)以上。
支持标准:按照配套额的2%给予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产业协作处
咨询电话:61883963
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申报条件:民营企业、国有军工单位间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参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国有军工单位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参与军民融合企业改组改制、组建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新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新增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含)。
支持标准:按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收新增资本金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军民融合推进处
咨询电话:61881613、61881577
(十二)促进军民融合技术创新
申报条件:军民融合企业在我市独立或联合实施完成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军民融合技术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设备投入占研发总投入20%以上。
支持标准: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军民融合推进处
咨询电话:61881613、61881577
(十三)支持建立健全军品研制体系
申报条件:2016年9月8日之后,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
支持标准:对首次取得证书的单位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已经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单位获得更高级别保密资格的,给予一次奖励。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只给予一次奖励。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通过“双证合一”方式取得的,如两证均为首次取得,分别给予奖励;如之前已经取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只奖励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军民融合推进处
咨询电话:61881613、61881577
(十四)支持产业协作配套
申报条件:在我市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内的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年度采购我市无资产关联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20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属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产业的企业。
支持标准:年度采购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产业协作处
咨询电话:61883963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十五)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
支持方式:全市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在实施计划中注明。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原则上执行上限标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2600
(十六)推动民营企业优质产品对接重大建设项目
支持方式: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优质创新产品和服务申报进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引导鼓励需求单位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选用民营企业在《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组织地铁建设、交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业主单位与民营企业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产业协作处
咨询电话:61883963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一)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依法办理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对涉及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实际情况,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托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遴选30名法律服务专家人才,成立民营企业重大案件协调专家组,做好涉及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重大案件指导,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二)加大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严厉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行为。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声誉,严厉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依法营造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健康环境,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等行为。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行为。依法引导民营企业正当经营,严厉惩治高利转贷以及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涉黑涉恶犯罪。严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加强处置过程的督查督办,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充分评估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纪依法慎用调查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审慎使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措施。建立政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置涉及对民营企业、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等的案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综合运用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确保涉及民营企业的执行财产及时兑现。对需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的款项和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依法适用先予执行。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监督权,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和审查程序,依法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全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用好用足法律手段为受犯罪侵害的民营企业挽回损失。(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二、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支持企业自觉合规经营、依法治企。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做到行为规范、程序规范。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我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对信用良好企业减少抽查频次,避免频繁、多头执法扰企;对投诉举报多、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加大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坚持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原则,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健全政府与法院联席会议常态化、行政审判白皮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三项机制”,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提起涉市场准入、市场监管、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征收征用等方面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
(六)包容审慎监管新经济。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新经济的监管方式,既激发创造活力,又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对那些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制定科学、高效的执法工作新模式,促进其规范健康成长;对一时看不准的,可以先观察一段时间,为新兴生产力成长打开更大空间;对经过时间和事实证明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依法监管。审慎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员转化收益分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科技局)
(七)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积分制度,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审慎使用“黑名单”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指导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并进行公示,对履诺践诺企业,在授予荣誉称号、开通绿色通道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法院)
(八)严格依法征税。公平公正对待民营企业,禁止收取“过头税”。对正常生产企业坚持“无风险不打扰、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推行全流程涉税风险提示,通过“成都税务号”、微信和短信平台,对民营企业实施全面风险提示和预警服务,实现中低风险事项纳税人自我纠错、及时处理。为大企业提供精准风险提示服务,通过内控测试分析企业关键涉税节点,定期推送税收预警信息,及时跟踪预警后续效果,提升企业防控风险能力,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控建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依法保护企业创新创造权益
(九)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持续开展“雷霆”“双打”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动和信息沟通机制,综合运用协商调解、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等维权模式,加大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引领作用。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切实降低举证难度。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提高民营经济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明确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裁判原则。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刑事立案监督、民事行政抗诉、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十一)构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依托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遴选20名知识产权维护专家律师,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专家智库,为民营企业创新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承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或邀请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及时化解民营企业创新、创造中的矛盾纠纷,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18〕32号),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坚持把创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头号工程”,全力打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资源丰富的要素市场,加快构建高品质产业生态体系,持续增强民营经济发展韧劲,全面建设优商重商亲商标杆城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化竞争
(一)公平市场准入
实施内容:彻底清理和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曝光。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质量认证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保障民营企业享受公平待遇。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责任处室: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市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处
咨询电话:85394532、61885586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竞争限制
实施方式:加强反垄断执法,开展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制止和纠正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企业限定交易、实行差别待遇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坚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责。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执法综合处
咨询电话:85394521
(三)推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实施内容:加快实施30户以上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项目,推动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合资新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方式,广泛引入民营资本参股入股,力争在“5+5+1”现代化产业体系领域,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典型案例。加快出台《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处室:产权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5743
(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实施方式: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对诚信当事人给予容缺办理、绿色通道政策激励,对失信当事人实施限制或禁入等惩戒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企业信用承诺履约情况在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成都信用”网公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
咨询电话:61884059
二、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五)建立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机制
实施方式:制定与国际接轨、具有成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指标数据。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将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纳入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成调队
责任处室:市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处、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处、成调队专项调查处
咨询电话:61885586、61888406、65546192
(六)压减优化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方式: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规范市、区(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意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务和网络理政办
责任处室:协调督察处
咨询电话:86924840
(七)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式:2019年6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总用时压减至9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处室:法规处
咨询电话:61889345
(八)简化企业注册流程
实施方式:通过银行网点为企业提供注册登记“一站式”导办服务,辅助企业实行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并完成远程营业执照自助打印,实现企业“就近办照、多点办照”。企业设立登记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注册登记处
咨询电话:85394635
(九)推行容缺受理服务
实施方式: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预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待申请对象将相关材料补正后,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责任单位:市政务和网络理政办
责任处室:市政务和网络理政办协调督查处
咨询电话:86929205
(十)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实施方式:明确企业登记服务事项目录,深化企业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推行企业开办只需跑一次或“零跑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督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部门制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市场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改办
责任处室: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处、市审改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
咨询电话:85394625、61887145
(十一)积极推广“首证”通
实施方式:市场主体开办时在食药监、环保、城管等职能部门申请获得的首个审批许可(备案核定)作为“首证”,并作为审批办理“后证”(审批许可、备案核定、书面承诺)的依据,将“证前现场审查”改为“证后核查”。
责任单位:市政务和网络理政办
责任处室:综合处
咨询电话:86912702
(十二)建立产业功能区“集成服务”模式
实施方式:各功能区管委会主动上门,无偿为企业完成统一代办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审查等前置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
(十三)实行项目竣工测绘“多测合一”
实施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房屋产权面积测绘、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等测绘事项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地籍处
咨询电话:61889131
(十四)推行“区域评估”制度
实施方式: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综合评估,并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区域内项目共享评估结果,企业不再单独编报项目评估评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管理处
咨询电话:61889239
(十五)推进市场主体注销改革
实施方式: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依法实行“简易破产”改革,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和法院共同参加的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税收处理、工商注销等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注册登记处
咨询电话:85394406
(十六)提高出口退税服务水平
实施方式:使用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证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二类出口企业,8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与劳务税处
咨询电话:12366
(十七)优化企业对外支付备案流程
实施方式:对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当场予以办结。积极推进电子办税,逐步实现对外支付备案网厅办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国际税收管理处
咨询电话:12366
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八)完善政商联系制度体系
实施方式:出台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制度规范,推动形成政商交往负面清单,构建干部与企业正常交往、加强沟通的行为准则。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责任处室:党风政风监督室
咨询电话:61887022
(十九)加强领导干部与市场主体的联系
实施方式:建立领导干部常态联系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企业、商(协)会制度,秉持“三到”精神,畅通联系服务渠道,经常性听取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615
(二十)实施清欠专项行动
实施方式:重点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
责任处室: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8769
(二十一)妥善处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方式:聚焦清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涉土地权证、经济合同等各类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工单”“一事一方案”原则,建立历史遗留问题“销号”制度,分类限时依法解决。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各区 (市)县
责任处室:市经信局企业服务处
咨询电话:6188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