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暨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成都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大会精神,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各项金融工作重大部署,深入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主要任务,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开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24年,金融业增加值达2500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3%左右,本外币存款规模达5万亿元,本外币贷款规模达4万亿元,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达2万亿元,经济证券化率达200%,直接融资比重达60%,上市企业户数比2017年增长一倍,市值达1000亿元企业两户以上,建成立足四川、服务西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西部金融中心。
二、做强做大金融总部经济
(三)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来蓉设立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专业子公司、区域性中心、功能性总部、研发运营后台服务机构。支持设立民营银行,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新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支持设立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航运保险、再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设立区域总部、后台服务机构等保险区域功能中心和保险经纪、保险销售等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整体上市、重组收购、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提升资产规模和竞争力。
(四)引导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结合成都市金融产业功能区规划,对落户的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鼓励注册地区(市)县对新设或迁入我市产业聚集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对地方发展贡献给予配套奖励。市内跨区(市)县迁移总部型金融机构的,相关财税利益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升金融机构实力。支持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鼓励本地企业收购市外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增加额或收购交易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三农”、新经济、绿色环保、住房租赁等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银行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新经济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年度发放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1%给予银行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优化充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好用活科创贷、壮大贷、科票通、小贷通、农贷通、应急周转金等政策性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大数据征信、远程申贷、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七)增强保险保障功能。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公共领域第三方责任险等险种的保险机构,单个险种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按实缴保费的2%给予单个险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项目建设等领域,按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保险机构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为企业进出口、产品技术输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服务,对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支持保险机构通过PPP、资产支持计划、购买政府债券等方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专项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
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力度,对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在成都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股份公司实现挂牌的,按每户5000元给予成都托管中心奖励。对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其中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奖励25万元。
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奖励。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融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公司,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市)县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补充奖励政策,制定针对拟上市企业股份改制的补助措施。
(九)鼓励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非上市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单笔达3000万元以上,每笔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发行债券品种为我市首次发行的,每笔奖励5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等专项金融债券,按发行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构建基金业生态系统。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建设、重大产业、创新创业等领域。设立规模20亿元的“四板基金”,重点投资四板挂牌企业。鼓励各区(市)县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私募基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基金核算、基金估值、投资咨询、基金托管、项目退出全产业链综合服务。鼓励在我市注册设立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协助私募基金进行资
金募集。鼓励各区(市)县为私募基金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并按实际贡献给予奖励。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法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法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创投机构,依法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法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生的亏损可依法在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
(十一)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要素市场中心。推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港交所等境内外重要交易市场在我市设立服务中心。推动设立交易所登记结算中心、大数据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一批创新型要素交易市场及配套机构。对省政府批准并经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要素交易场所及配套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各类合规交易场所创新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每年按交易规模等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前三名的班子成员给予奖励。推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跻身全国一流区域性股权市场行列,增强融资功能,对成都市挂牌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水平
(十二)健全融资担保组织体系。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推动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健全以政府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行业体系。鼓励银担互利互惠合作,降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盈利考核,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
落实融资担保公司免征增值税和税前扣除准备金等财税优惠政策。融资担保公司在办理抵(质)押物登记以及司法保障等有关事项时,与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协助做好债权保护,加快融资担保公司民事案件审理和追偿,加大融资担保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参照金融企业适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和呆账核销。
对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按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融资担保公司形成的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按实际代偿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对市级再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代偿按实际代偿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十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创新。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货币银行类金融业企业的行业属性,在司法保障、商事登记、资产核销、抵(质)押物登记等方面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执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呆(坏)账计提和风险拨备等制度。
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服务三农、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等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升级为专业科技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推动金融同城化,支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范围扩大到成都平原经济区。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投资损失,按不超过损失部分的2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对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含小额再贷款公司),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单户单笔20万元以下贷款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其中,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科技小贷公司科技贷款业务按年度发生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1%,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对再贷款业务按照贷款余额(不含展期和借新还旧)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发展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坏账准备金,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在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如因情况变化导致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退还已经返还的契税)。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比照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
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商业保理试点工作。支持银行与商业保理企业合作发展保理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商业保理企业适用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理企业依法加入国际性保理组织,积极审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商业保理企业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优化股东结构、提升资本实力。对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融资租赁余额达5亿元以上的,按当年新增融资租赁额 (按承租人实际放款额计算,转租赁业务除外)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六、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
(十五)突出发展科技金融。设立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投资孵化知识产权驱动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引导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壮大成都市创业天使投资基金规模。设立总规模为2亿元的新经济天使基金,支持天使段新经济企业成长。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及由创投机构投资引进并入驻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的市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小贷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实际发生的信用评级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按实际发生费用及相关比例核定,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健全科技保险奖励机制和再保险制度,按照购买险种、实际支出保费及相关比例给予补贴,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设立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金融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期、成长期的金融科技中小企业和培育金融科技创新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服务模式。设立100亿元规模的新经济发展基金,对新经济企业成长段进行引导投资。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落户成都,对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设立的金融科技类法人企业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利用创投资本加速发展,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金融科技类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金融科技类载体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金融科技类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金融科技类研究机构,经认定后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十六)加快发展消费金融。推动新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消费金融专营机构,支持互联网银行、直销银行、网络小贷等机构打造线上消费贷款场景,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色服务,促进消费信贷模式创新。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大做强,拓展非现金支付应用领域,大力发展跨境支付和结算,完善境内外银行卡服务受理环境。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金融IC卡及移动金融技术和业务创新,构建便捷、丰富的金融IC卡便民生活圈。培育和引进国内外知名财富管理机构,对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的机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落户奖励,按照实际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20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推动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财富管理领域深度合作,构建良好的财富管理生态系统。
(十七)优先发展农村金融。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乡村振兴发展基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涉农数据归集和功能集成,做大做强 “农贷通”,打造覆盖全省、全国领先的 “互联网+”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在 “农贷通”平台乡 (镇)服务中心和 “农贷通”平台服务站布设自助机具的银行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在农村地区 (乡镇或村)新设网点的银行和保险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金融机构通过 “农贷通”平台增加的涉农贷款,按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通过 “农贷通”平台进行融资从事大宗粮食种植、特色养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经营主体,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分行业给予30%-80%贴息,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健全农业保险奖补机制和再保险制度,按照实际保费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大力发展农村资产评估、金融仓储、产权收储等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设专业中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十八)提升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供应链金融机构依托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支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仓储等机构围绕产业链布局融资链,探索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十九)创新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法人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优化融资结构,对发行绿色债券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5万元,对发行绿色债券规模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发行规模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气象指数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绿色保险业务。探索发展绿色基金、绿色担保、绿色小贷,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全产业链服务。支持围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创新开发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包含环境权益远期、期权、期货、掉期等品种的创新金融衍生品市场。组建绿色金融专委会和绿色金融实验室,建立绿色项目库,搭建绿色金融信息平台,推动建设绿色信用信息平台,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级与认证。
(二十)大力发展文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设立文创支行、文创小贷、文创保险等金融专营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开发一批面向文创产业的信贷、保险产品。设立文创产业基金,做大做强文化产权交易所,为文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构建适合文创企业特点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设立文创专营融资担保公司,探索文创知识产权、著作权等质押融资新模式。支持设立交子文化金融博物馆,培育塑造天府金融文化。
七、深化金融改革创新
(二十一)深化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重点发展面向航空业和 “一带一路”的跨境金融服务,引进跨境结算功能性总部、跨国企业结算中心、跨境大宗商品交易结算中心等机构。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创新,争取个人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
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动企业发行外债、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简化,鼓励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投资、境外上市等方式 “走出去”。开展多式联运提单融资、平行进口车综合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打造自贸试验区金融成都名片。
(二十二)加大保险创新力度。培育发展创新型保险机构,推动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互联网保险、互助保险等专业保险组织。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推动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优健康保险、长期照护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多元化健康保险服务发展,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加快
发展各类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服务 “双创”、服务新经济、服务小微企业的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出口信用险、国内贸易信用险、综合物流保险等业务。丰富 “三农”保险产品体系,创新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发展农村互助合作保险。
(二十三)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实现传统金融服务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直销银行、网络基金销售等创新型互联网平台。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等新业态纳入规范健康发展轨道,稳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初创期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落实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八、完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二十四)提升金融中介服务水平。支持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征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落户。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构建种类齐全、发展规范、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二十五)加强金融人才建设。制定成都市引进培育高层次金融人才政策,每年开展金融人才评选并给予奖励。支持金融人才参选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计划和工程,支持申报 “蓉漂计划”“成都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市级人才项目。对符合 “蓉城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紧缺型金融人才,可优先发放 “蓉城人才绿卡”。鼓励在蓉金融从业人员和大学生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国际知名金融职业认证考试,对新取得认证的给予补贴。支持金融智力体系建设,设立成都金融业联合会、西部金融中心高端智库和国际化金融人才聚集平台。加强与国内外金融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合作。
九、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成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构建部门间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设置,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建立地方金融监管问责机制,制定监管问责办法,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对各区 (市)县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完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按金融机构贡献配置政府性资源的体制机制。建立有利于留住和吸引人才、符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特点的薪酬制度。
(二十七)创新金融监管模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构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沙箱,建立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动态业务监管和风险监测系统,搭建地方金融机构大数据服务平台和创新业务测试平台,提升金融风险防控水平和地方金融机构创新能力。
(二十八)整顿规范金融秩序。进一步充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有关单位要加大打击违法金融广告力度,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取缔。严禁一般类工商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
(二十九)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建立金融案件审理 “绿色通道”,健全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探索实行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专门审理。完善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发挥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以及成都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类案件办理的统筹力度,按照依法处置原则,有效化解存量案件。加大金融法治宣传力度,加强市民金融知识普及和投资者风险教育,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三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成都市政务云平台,归集整合企业商事、知识产权注册、不动产登记、税收缴纳、司法判决与执行等公共数据,利用互联网技术,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完善金融失信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金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联合惩戒。
(三十一)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开展高水平金融国际交流,通过举办金融论坛、金融博览会、金融推介会等活动扩大对外影响力、吸引力,对围绕全市金融产业定位并经批准举办的金融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有关单位一定补贴。构建国际化金融产业招商体系,在北京、上海、深圳以及香港、新加坡、伦敦、纽约、硅谷等地设立国家西部金融中心联络点,开展专项招商活动和国际金融合作,有效承接产业转移。
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三十二)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机制,市、区 (市)县两级党委要加强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推动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市级法人金融机构要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机构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三十三)加强金融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 “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政”要求,选优配强市属国有金融企业领导班子。通过任职或挂职等方式选派一批精通现代金融知识、熟悉金融法律法规的干部充实到区 (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健全金融人才交流制度,推进优秀金融干部在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区 (市)县之间有序交流。加强市属国有金融系统领导班子理想信念教育、党性修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持之以恒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推进市内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市场化选聘、市场化考核、市场化薪酬。
十一、附则
本意见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承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