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高管办发〔2024〕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9日
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帮助困难行业渡过难关,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力度,落实助企惠企措施,具体政策如下。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第一条减轻企业疫情防控成本。对 2024年以来成都高新区各街道、各部门统一组织的企业定期核酸检测(含人员、环境),聘请资质机构开展企业环境(含货物)消杀,由区级财政对核酸检测、消杀费用予以全额保障。[责任单位:经济运行局,党群工作部、电子信息产业局、生物产业局、新经济局、公园城市局、财政金融局、社治保障局、教文卫健局、市场监管局、交子金融商务局、未来科技城发展局、各街道]
第二条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按照成都市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二、帮助企业稳岗引才
第三条助力企业稳岗引才。 落实国家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具体按成都市有关政策执行。组织有需求的企业参加“线上”“线下”招聘会,针对用工需求较大的行业、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高技术人才岗位,分类开设免费专场招聘会。[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社治保障局,各部门、各街道]
三、加大企业融资纾困
第四条降低企业 贷款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方式融资,对获得贷款、以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同期LPR的20%- -50%给 予融资成本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科技人才局,发展规划局、国际合作投服局、电子信息产业局、生物产业局、新经济局、经济运行局、公园城市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交子金融商务局、未来科技城发展局]
四、援助企业稳定运营
第五条援助因疫情管控歇业的市场主体。对2024年以来纳入封管控的市场主体,经所属街道审核后,给予每户最高1万元扶持。对响应疫情管控要求,主动歇业的室内密闭性公共场所经营主体,经所属街道审核后,给予每户最高1万元扶持。[责任单位:经济运行局,各街道]
第六条援助受疫情制约明显的商贸业。 帮扶以接触式、聚集性等为特征的商贸服务业纾困解难,促进重点企业复苏发展,对2024年在库的限额以上住宿业、餐饮业、零售业企业和在地经营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和大中型超市等,给予每户1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经济运行局,生物产业局、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援助因疫情经营困难的会展业。 对2024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其展览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专业展览场馆企业,按照展览业务同比营业收入下降部分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已在成都高新区备案的展会活动,因突发疫情延期或取消的,按照延期2万元/场,取消5万元/场给予专业展览场馆企业补贴。对2024年以来因突发疫情影响导致已备案的大中型会议活动延期或取消的会议型酒店企业,延期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30%给予企业补贴,单笔不超过1万元;取消的会议按其场地收入的50%给予企业补贴,单笔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国际合作投服局]
五、加强企业服务保障
第八条积极加快政策落地落实。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税费减免等普惠性扶持政策,加快实施细则落地,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确保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助力企业恢复发展。[责任单位:各部门]
第九条提供便捷专业公共法律服务。 面向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员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有实际需要的中小微企业在注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事务问题提供个案性法律服务。[责任单位:政法委应急局,各部门、各街道]
第十条提供专业高效精准企业服务。 全力推进营商环境十大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全面提升“高新通”企业服务水平,聚焦需要重点关注的企业,协调解决企业诉求和问题,扩大政策免审即享范围,确保政策精准直达。[责任单位:经济运行局,各部门、各街道]
六、附则
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其他支持市场主体纾难解困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成都高新区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各条款牵头责任单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本政策措施由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级文件或者本措施具体条文中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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