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5〕116号)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税〔2015〕116号)
四、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财关税〔2015〕23号)
五、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目录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财关税〔2015〕51号)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税〔2016〕121号)
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对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满2年的投资,允许按规定抵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财税〔201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