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成高委发〔2016〕14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支持对象为符合《成都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成高委发〔2016〕14号)规定的台湾青年(年龄为18-45周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及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专业化载体。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管理规范、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企业政策2024

(三)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专业化载体运营单位的工商、税收及统计关系必须在成都高新区,实缴注册资本每1000平方米不低于100万元。纳入专业化载体入驻企业统计的企业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必须在成都高新区,所属产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

二、申报规程

(一)第四条:鼓励专业化载体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

1. 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且具有“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等“六新”特征的新建专业化载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社会资本2016年8月9日之后在成都高新区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入驻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不少于5家,所占比例不低于50%;

(3)专业化载体运营机构正常经营满6个月;

(4)硬装装修实际投入不低于每平方米500元。

支持方向二: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且具有“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等“六新”特征的新建专业化载体,建成后,当年申请上年度运营补贴,符合以下条件:

(1)由社会资本2016年8月9日之后在成都高新区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入驻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不少于10家,所占比例不低于50%;

(3)专业化载体运营机构正常经营满1年;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得50分,再根据入驻企业、服务水

平、产业贡献等进行评定(同一专业化载体满足多项条件可以累加)。

(4)入驻企业

①入驻10家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的基础上,每新增5家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②每新招聘10名台湾籍青年,加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5)产业贡献

①入驻企业类型。每新引进1家由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5分;每新引进1家知名企业骨干人员、入选省市人才计划人员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10分;每新引进1家由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员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20分;每新引进1家由获得相当于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级别、诺贝尔奖等国际奖项或荣誉、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总部高管等人员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30分。

②入驻企业资质。每新增1家上规入库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加10分、20分、30分;每新增1家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③入驻企业技术水平。入驻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成电路版图、植物新品种之和为50项,加10分;再获得30项,再加10分。其中,每获得1项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再分别加10分、20分、10分、20分。

④入驻企业市场前景。每新增1家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5分,每新增1家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10分,每新增1家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20分,每新增1家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30分;每新增1家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100万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5分,每新增1家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500万投资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10分,每新增1家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投资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20分。

(6)服务水平

①对为1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虚拟专业化载体,加10分,每增加1家再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②获得国家级、省市级专业化载体认定,分别加10分、5分。

支持方向三:入驻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比例不低于50%的专业化载体,建设光纤到桌面的高品质互联网接入服务。

支持方向四:2016年8月9日前建设的专业化载体,积极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引进1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吸引30名以上台湾青年就业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

2. 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社会资本在成都高新区新建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专业化载体且具有“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等“六新”特征的,给予专业化载体运营机构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硬装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支持方向二: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且具有“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等“六新”特征的新建专业化载体,建成运营后,根据综合得分,按照以下标准支持。

等 次

补贴标准(万元)

必要条件

优 秀

100

得分≥90分

良 好

75

得分≥75分

合 格

50

得分≥60分

支持方向三:对建设光纤到桌面的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专业化载体,最高给予建设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向四:对积极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现有专业化载体,根据以下标准给予专业化载体运营机构最高给予200万

元的一次性补贴。

(1)产业贡献

①每引进1家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补贴,其中每引进1家由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补贴,每引进1家知名企业骨干人员创办、入选省市人才计划人员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补贴,每引进1家由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员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补贴,每引进1家由获得相当于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级别、诺贝尔奖等国际奖项或荣誉、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总部高管等人员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贴。

②每吸引1名台湾籍青年就业,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补贴。

③入驻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中每认证一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实现一家上规入库,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补贴。

④每增加一家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分别给予运营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

⑤入驻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成电路版图、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之和50项以上,

给予创新创业载体10万元奖励,每增加30项再给予10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不超过50万元。其中,获得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再分别给予运营机构2000元/项、4000元/项、2000元/项、4000元/项奖励。

(2)服务水平

对为1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虚拟专业化载体,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家再给予1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不超过100万元。

3. 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1)《成都高新区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专业化载体基本情况表》;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纳税证明、信用报告等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验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或房屋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4)房屋装修项目消防报备审批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房屋装修对比照片资料(验原件);

(5)房屋装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6)装修工程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二和支持方向四:

(1)《成都高新区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专业化载体基本情况表》;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纳税证明、信用报告等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验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4)提供入驻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信息情况表,已工商注册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和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入驻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专利证书、资质证书、骨干人才证明、上市(挂牌)证明以及台湾籍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三:

(1)《成都高新区服务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专业化载体基本情况表》;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纳税证明、信用报告等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验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光纤到桌面建设合同及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5)光纤到桌面建设工程专项审计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8月

5.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处)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处)

(二)第五条:提供项目启动资金

1. 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注册时间为2016年8月9日以后,属迁入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归属公司。

(2)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其他相关违法、

违规行为。

(3)申报企业满足上述(1)、(2)项条件可得50分,再根据企业创业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企业资质、市场前景等综合能力进行评定。同一企业满足多项条件可以累加,满分为100分。

①创业团队综合能力。由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10分;由知名企业骨干人员、入选省市人才计划人员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20分;由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员共同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30分;由获得相当于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级别、诺贝尔奖等国际奖项或荣誉、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总部高管等人员共同创办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加40分。(以上提及的人才须在公司占股5%以上)

②项目技术水平。企业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专有权之和为5项,加10分;再获得5项,再加10分;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机密和植物新品种,加10分;最高加分40分。

③企业资质。实现上规入库、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分别加10分、20分、30分、40分;每新增1家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分别加30分、20分、10分。

④市场前景。上年度或申报时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加10分,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加20分,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加30分,超过400万元的企业加40分;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100万的企业加10分,获得500万投资的加20分,获得1000万投资的加30分,获得2000万投资的加40分。

2. 支持标准

等 次

资助标准(万元)

必要条件

优 秀

30

得分≥90分

优 良

20

得分≥80分

良 好

10

得分≥70分

合 格

5

得分≥60分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纳税证明、信用报告等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验原件);满足市场前景的申报企业必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3)专利证书、资质证书、高层次或骨干人才证明、上市(挂牌)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8月

5.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处)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处)

支持方向二: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高层次创业人才一般应取得海外学位或国内硕士以上学位,在企业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30%,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30万元,新设立企业时间或已注册企业从其他区转入成都高新区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年在成都高新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研发水平、技术成果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② 有自主创业经验,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管3年以上或国内知名企业担任高管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经营管理人才;

③ 在海外承担过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相关的重要任务、具

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人才,以及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人才;

④ 拥有符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为成都高新

区急需的创业人才。

(2)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创业人才,提供书面申请,经专家评审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年龄限制。

已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启动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扶持项目申报书》;

(2)申报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留学证明;海外和国内任职的证明材料;有代表性的成果、论著、专利、奖励、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创业计划书;

(3)创办企业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9月

5.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处)

(三)第六条:提供创业支持资金

1. 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

到5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方向二: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方向三: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

2. 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金支持。

支持方向二: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金支持。

支持方向三:成立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金支持。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纳税证明、信用报告等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验原件);上年度或截止申报前的审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3)其他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分批审核

5.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四)第七条:提供贷款利息补贴

1. 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获得一年期(含)以上的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已按时支付利息和担保(保险)费,且未发生过违反相关合同的行为,第三方信用评级在B级以上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方向二:同时满足支持方向一申报条件,且满足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增速超过30%的中小微企业。

支持方向三:同时满足支持方向一申报条件,且承担国家863支撑计划、新药创制、核高基等国家级重大专项的企业。

2. 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4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申请补贴对应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0%的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7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申请补贴对

应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向三: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0%的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7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申请补贴对应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原件、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原件;

(7)企业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履行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原件及凭证;

(8)企业与担保(保险)公司签订的担保(保险)合同、担保(保险)费发票;

(9)国家863支撑计划、新药创制、核高基等国家重大专项的立项文件(支持方向三提供)。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金融处)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金融处)

(五)第八条:提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 申报条件

(1)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注册时间为2016年8月9日以后,属迁入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归属公司。

(2)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房租补贴与启动资金同时申报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启动资金获得支持同时获得房租补贴支持。

(4)单独申报房租补贴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申报企业满足上述(1)、(2)项条件可得50分,达到下列任意一个条件方可获得房租补贴资格:

①上年度或申报前公司股东中新引进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知名企业骨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获得相当于中国科学院或

工程院院士级别、诺贝尔奖等国际奖项或荣誉、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总部高管等人员(以上提及的人才须在公司占股5%以上);

②上年度或申报前企业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专有权之和不少于5项或新增1项发明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机密和植物新品种等;

③上年度或申报前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同比增长不低于30%;

④上年度或申报前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100万以上;

⑤上年度或申报前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现上规入库;

⑥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

2. 支持标准

按照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3年房租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公

司章程、出资证明、纳税证明、信用报告等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验原件);满足销售或者投资条件得企业必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3)专利证书、资质证书、高层次或骨干人才证明、上市

(挂牌)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8月

5.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处)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创新发展处)

(六)第九条:提供专利奖奖励

1. 申报条件

(1)企业在成都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国、地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且正常经营、正常缴税;

(3)企业成功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奖、四川省专利

奖,拥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文;

(4)企业应在获得奖励的次年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 支持标准

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50万元、优秀奖20万元,四

川省专利奖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给予奖励。企业同一项目或专利多次获奖,补贴差额。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科技进步(专利)奖奖励资金申请表》;

(2)获奖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3)获奖企业及获奖项目(专利)简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企业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指定时间内企业国税、地税缴税凭证或纳税证明(每年动态调整,具体参见当年度成都高新区通知要求)。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9月

5.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科技局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科技局

(七)第十条:支持建立工程技术中心

1. 支持对象

(1)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研发机构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

(2)与区外国家级研发机构深度合作,在成都高新区内新设立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开展具体产学研项目合作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国家级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2. 申报条件

(1)企业在成都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国、地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且正常经营、正常缴税;

(3)所设立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研发场所,固定的管理、

研发团队以及管理制度、管理人员;

(4)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文;

(5)企业与区外国家级研发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应对国家级中心与分中心的相互关系进行定义并明确定位及分工,对具体研发任务及成果考核指标应有明确约定,形成一定的研发成果和专利等知识产权;

(6)企业应在其研发机构获得批复或设立成都高新区分中心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 支持标准

(1)企业获批设立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100万,省级研发机构补贴50万,市级研发机构补贴20万,同一企业升级同类

型研发机构,补贴差额;

(2)企业与国家级研发机构联合设立分中心按照每个30万元给予奖励。

4.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研发机构资助资金申请表》;

(2)研发机构设立证书批文复印件;

(3)企业及获批设立的研发中心简介;

(4)双方关于设立成都高新区分中心的相关协议、合作章

程及分中心规章制度、目标任务等附件;

(5)国家级研发机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指定时间企业国税、地税缴税凭证。

5. 申报时间

每年4月—9月

6. 管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科技局

7.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科技局

(八)第十一条:支持使用公共技术平台

1. 申报条件

(1)使用公共技术平台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公共

技术平台是指经成都高新区认定,为科技型企业构建的研发、测试、验证、检验等公共实验室或研发环境,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降低企业研发和培训成本,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为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公共技术平台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开放资源为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2)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使用公共技术平台时,须现场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券,并与相关平台签订平台使用服务协议。

2. 支持标准

按照平台服务费(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使用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科技创新服务券、公共技术平台服务协议及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平台使用成效说明等(验原件)。

4. 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分批审核

5.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公共平台处)

(九)第十二条:提供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

1. 支持对象

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约束的企业组织。

重点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成都高新区主要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学研合作、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开发项目,积极参与火炬统计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统计工作的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

承担有成都高新区本级科技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或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未满36个月、基本合格未满12个月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重点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2. 支持标准

资金使用按照“集中资源,重点突出”的原则,围绕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重点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开展重大、前沿、共性、关键、集成技术应用开发项目,根据对项目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优秀、优良、良好三档,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经研究确定为特别优秀且有

相应说明的项目,可给予200万元资助。

3.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企业须在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经项目受理单位审核:

①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最近一月国、地税纳税证明。

上述材料复印件由项目受理单位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

(2)项目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 项目申请表。由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系统填写后提交。

② 项目可行性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系统下载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按提纲要求编制上传。

上述材料(含附件)经审核通过后,由项目申请单位打印装订并报送至项目受理单位。

(3)项目申请表附件,主要包括:

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附);

②最近一月国、地税纳税证明(必附)。

(4)项目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4.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企业注册,每年集中受理项目申报1-2批,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局在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

5. 项目管理、受理和监理单位

成都高新区科技局是重点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管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重点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受理和监理单位。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科技局

(十)第十三条:提供参展经费补贴

1. 申报条件

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各类商贸促进及展会活动。

2. 支持标准

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各类商贸促进及展会活动的,按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参加展会展销参展费证明材料(发票);

(4)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展会展销相关文件;

(5)项目实施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5.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产业推进一处/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产业推进二处/生物产业企业)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产业推进三处/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企业)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

(十一)第十四条:提供“菁蓉公寓”住房支持

1. 申报条件

(1)符合《成都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所支持的台湾青年创新创业企业。

(2)申请入住个人在成都高新区创业或者就业,缴纳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

(3)申请入住个人在成都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无住房。

(4)申请入住个人未享受租赁性住房保障或“人才公寓”。

2. 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中无固定居所的台湾籍员工,提供3年的“菁蓉公寓”住房支持,租金第1年免费,第2—3年减半。

3.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举办

文件复印件。

(2)入住资格申请表、台胞证复印件、社保证明(医保证明)、劳动合同、个人房屋登记记录证明(由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出具)。

4. 资格审核

由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局进行资格审核,在入住资格申请表签署意见。

5. 合同签订

(1)企业凭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局审核通过的相关资料到

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开具《入住通知单》。

(2)企业凭《入住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与公租房持有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办理入住手续,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相关费用。

6. 受理时间

工作日期间

7.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局

8.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局

(十二)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奖励

1. 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为通过成都高新区申报并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专家。

(2)申报人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2年以上且入选相关人才计划后已全职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满1年以上。

已获得成都高新区此项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2. 支持标准

对于在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2年以上且通过成都高新区申报入选了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

(2)申报人相关材料: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外籍及短期项目入选者的出入境记录;劳动关系证明;有代表性的成果、论著、专利、奖励、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保证在成都高新区工作时间的承诺书。

(3)申报人所在企业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目前办公场地的租赁协议或购房证明材料;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商业计划书;年度企业缴税证明材料、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4. 申报时间

每年1-2月

5. 受理部门

创新人才:成都高新区科技局

创业人才: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6. 解释部门

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批程序

(1)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或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成都高新区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备齐申报材料。

(2)初审。成都高新区各相关部门(处室)根据办理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形成政策兑现建议。

(3)公示。成都高新区各相关部门(处室)根据办理流程,按照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对拟支持个人或企业、政策兑现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举报有弄虚作假、知识产权纠纷等情况,经查实,取消立项资格。

(4)审核。成都高新区各相关部门(处室)根据初审、公

示情况,报请上级主管审定政策兑现建议。

(5)兑现。成都高新区各相关部门(处室)根据上级主管审核意见,办理政策兑现、资金拨付等手续。

(6)统计。成都高新区各相关部门(处室)于7月15日、12月15日将申报、兑现情况汇总后报党群工作局。

四、资金监管

(1)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相应的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政策兑现等办法,组织政策兑现、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

(2)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相关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局负责对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企业,将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个人及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扶持效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金绩效评价工作。

(3)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相关执行部门与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收回企业已享受的资助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4)为了提高产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率,确保全年预算均衡支出,建议分批次执行政策。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受理的申请

于6月完成兑现,下半年受理的申请于11月完成兑现。

(5)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申报资金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诈骗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1)上规入库企业是指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进入统计部门统计库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2)知名企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上市企业区域总经理、区域副总经理职务的管理人员以及总部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总部高管是指担任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总部副总裁以上职务的人员。

(3)住所托管服务是指为未实际入驻、无办公场地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工商注册地址服务。

(4)已享受与本政策条款相近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原则上

不再享受本政策。

(5)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成都高新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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