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供销社,成都益民集团,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2024年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有: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项目、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13,其余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由各业务处室另行下达)。
二、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4〕7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24〕4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各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择优立项。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二)县级申请备案。一是区(市)县农业部门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备案材料按照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准备。二是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该文件4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立项工作,2024年3月12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申请实施方案预审。具体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有其他要求的,以具体实施指导意见为准。
(三)市级备案。按照《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农业农村局业务处在收到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商财政部门将审批立项情况以正式文件通知到各项目实施单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要求、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
三、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批立项。本次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项目属于“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认真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实地核实,并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做好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经营类项目要关注申报主体的可持续性经营状态,减少项目立项通过又无法实施的情况发生。对项目违反国家有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规定一票否决。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区(市)县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度调度、问题解决、滚动检查等推进机制,要全面跟踪实施单位项目推进各个环节,及时发现、梳理、解决问题,推动项目落实落地,着力抓进度、抓质量、抓服务,确保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项目一经通过市级备案,原则上不能调整,区(市)县应加快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三)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基本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并联验收方式,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四)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县级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同时,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成农计〔2024〕8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两本台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推进和调度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项目推进和调度情况。
附件:1.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沼气池运维管护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3.耕地安全利用及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4.农机现代化发展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5.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6.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7.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8.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9.特色产业强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0.市级财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1.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2.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13.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下载附件:附件1-13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17日
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乡融合发展决策部署,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扎实做好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支持一批具备条件的城乡融合发展项目,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现就做好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是聚焦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以村(社区)、集聚区、林盘等为单元,开展乡村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生态产品价值调查、监测、评估、应用机制,形成典型经验和案例模式。二是围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探索农业多主体全链条创新联合体机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构建农业企业引领支撑、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学、研、用、金各方面支持的农业科技转化创新推广应用平台,形成完善的组织模式、科学的运行机制,形成一批典型案例。三是围绕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立完善县域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打造覆盖周边中心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二、支持主体
成都市17个涉农区(市)县符合条件(乡村生态价值评估转化机制试点项目、农业多主体全链条创新联合体机制试点项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项目)的项目主体。
三、申报条件
(一)已进入市农业农村局政府投入“三农”重大项目储备库。
(二)能够落实项目建设相关配套资金和用地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较高,项目建设内容明确、预期效益较好,能有效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模式。
(四)2024年至今,申报主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性质
项目采取“县级审批立项,市级备案制”,由区(市)县负责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
五、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2024年市级财政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项目,每个给予40万元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六、资金支持方向
(一)乡村生态价值评估转化机制试点项目。聚焦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以村(社区)、集聚区、林盘等为单元,开展乡村生态产品价值评估,通过招引1-2个生态价值评估活化利用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生态产品价值调查、监测、评估、应用机制,形成典型经验和案例模式。项目申报单位为: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企业、XX镇人民政府。
(二)农业多主体全链条创新联合体机制试点项目。围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结合本地主导特色产业,加强同科研院所合作,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省市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引领支撑、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学、研、用、金各方面支持的农业科技转化创新推广应用平台,形成完善的组织模式、科学的运行机制,形成一批典型案例。项目申报单位为: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企业、XX镇人民政府。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项目。围绕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依托成都农交所区县分所建立完善县域农村产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重点围绕平台建设、服务升级、规范监管等方面进行支持,打造运行顺畅、管理规范、覆盖周边的中心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市)县农业农村局。
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房屋租金、铺货等。
七、项目立项程序
(一)县级项目征集及审批立项。各区(市)县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4〕7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农办〔202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在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择优立项和公示。立项项目应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二)备案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经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党组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3月12日前将已审批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改革处申请实施方案预审。
(三)市级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改革处在收到区(市)县上报预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预审,出具《预审意见书》至相关区(市)县。区(市)县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书》,于10个工作日内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县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市)县以正式文件及时通知到各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时间、项目责任、质量、验收和绩效考评等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经备案项目实施方案的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地址、内容和建设规模。
八、项目实施期限
原则上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并组织验收。
九、资金拨付
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工作的通知》(成农联发〔2024〕38号)要求,各区(市)县可根据“程序不减、周期缩短”原则,选择预拨或按项目实施进度等方式拨付项目资金。在项目启动后,可由业主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财政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具体拨付比例、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商财政部门确定。
十、项目验收
按照《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成农计〔2020〕4号)和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基本原则,及时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由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对建设完成的项目逐项检查核对,对实物量和资金量进行计算,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和项目效果等进行考核。市农业农村局将对项目建设及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一、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农业农村局履行项目“备案、督导、监管”责任,督促区(市)县抓好项目建设推进、验收工作。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审批、立项、申请备案等工作,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管理、验收承担第一责任。区(市)县审批立项要注重项目落实落地,涉及有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要关注土地、环保、规划等前期工作落实情况。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对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从事“非粮化”生产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财政补助。项目立项通过后,需开展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可前置启动采购(或招投标)工作,做到资金下达立即实施。
(二)加强资金监督。资金使用上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三)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照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规定,专项资金只能结转一年,且资金支付进度是项目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区(市)县农业部门要在加强资金管理的前提下,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方案中科学设置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顺利完成,资金顺利拨付。严格执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成农计〔2024〕8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两本台账,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推进和调度工作机制,按月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推进和调度情况。
(四)加强项目管理。区(市)县安排专人对项目方案编制进行指导,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相关制度。
(五)强化建后管护。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台账,落实管护资金和责任,确保项目设施运行良好、效益长效发挥。
(六)加强绩效指标考评。区(市)县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切实用好用活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要围绕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指标规范形成《项目绩效表》,并以此为依据推进项目建成达效,进行绩效考评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七)强化社会监督。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项目政策宣传和解读,将政策宣传到各镇(街道)、村(社区),确保有条件、有意愿的项目业主全面了解项目的申报、评选、审批、备案等关键环节。要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纪律要求。项目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已下达项目资金的进行追回,并列入市级项目库“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联系人:张小会,联系电话:61885678。
附件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