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郫府发〔2017〕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郫都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及第十四届第3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企业政策2024

2017年9月26日

成都市郫都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做大做优电子信息、食品饮料、研发设计和信息服务等主导产业,着力构建服务业发展生态圈,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结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成商务发〔2016〕152号)和郫都区服务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动服务业强基础、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突出重点领域,壮大城市经济,着力构建与都市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生态圈,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二条深化内贸流通体制改革,促进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医疗健康、文创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大力培育壮大外向型经济,显著增强资源配置功能和消费服务功能。

第三条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郫都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服务业企业、行业商(协)会、组织机构(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每年设立50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优先安排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重特大服务业项目用地。

第二章支持发展现代商务商贸业

第六条鼓励发展大型商业企业。对采取统一结算且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达10亿元(含)以上,给予物业经营企业30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年交易额每增加5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第七条鼓励商贸企业创优品牌。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称号的商贸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鼓励达规上限企业积极开展联网直报。对新达限额(规模)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持续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国内外重点知名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60%和人员往返交通费用(不超过2人)的60%给予补贴。对在境外自主开展品牌推广、文化推广、经贸促进等推介活动的企业,按场租费用和人员交通往返费用(不超过5人)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支持发展电子商务

第十条鼓励开设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在郫都区开设全国性的总部或结算中心,且年线上交易额或结算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线上交易额或结算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线上交易额或结算金额在4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线上交易额或结算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服务业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对首次使用国家、省、市认可推广的电商平台开展线上交易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申报当年平台服务费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或搭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土特色产品,年线上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年线上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电子商务创新集聚发展。对运营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招引电子商务项目200个(含)以上的国家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给予园区运营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营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招引电子商务项目150个(含)以上的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给予园区运营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招引电子商务项目100个(含)以上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给予园区运营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支持发展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产业

第十五条鼓励文化创意、音乐、休闲旅游等产业发展。在郫都区新办的文化创意、音乐、文化艺术、旅游、体育企业,年度经营贡献在50万元以上(音乐企业年度经营贡献在20万元以上)的,经相关产业部门认定,自开业之日起,以其对郫都区年度经营贡献为参照数,第一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80%、60%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六条鼓励文化旅游载体建设和项目带动。鼓励文化与科技、旅游融合发展,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上产权不分割的文化旅游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营业1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被国家、省、市级认定为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分别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建成并取得授牌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景区创“A\\\"o对新评为国家5A、4A、3A景区的,当年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第十九条企业创“星”o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绿色旅游饭店“金叶级”“银叶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主题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乡村旅游示范创新。对新评为全国、省级品牌乡村旅游创客示范的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乡村旅游特色镇、省级乡村旅游精品村、省级乡村旅游精品特色业态经营点等省级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成都市旅游特色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打造旅游资源品牌。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二十二条鼓励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新评为成都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五章支持改善提升民生服务业

第二十三条鼓励构建智慧社区便民生活综合服务体系。对投资新建社区便民生活综合服务体系的企业、组织和机构,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按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菜市场标准化建设。对符合规划的新建或改建的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五条鼓励生鲜农产品发展冷链配送。对年度投资200万以上,新建、改造农产品冷链配送中心、添置冷链运输车辆、开设冰鲜畜禽肉制品销售门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六条鼓励菁蓉镇商业配套建设。在菁蓉镇新建投资50万元(含)以上,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商业配套项目的企业,项目投运当年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超出部分,按投资金额每增加50万元、经营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按投资金额的5%进行递增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鼓励打造本地特色餐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机构评定的“名店”“名宴”“名菜”“名小吃”“名厨”等荣誉的餐饮企业,于获得荣誉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二十八条鼓励品牌餐饮企业发展连锁、提档升级。对在区内外开设直营门店,且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餐饮企业,每店给予20万元补贴;对新增投资200万元(含)以上进行提档升级的餐饮企业,每店给予10万元补贴。

第二十九条鼓励川菜企业发展中央厨房。对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章支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第三十条鼓励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对在郫都区新建并认定的人力资源市场面积达500平米以上,年安置就业1000人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装修建设补贴,同时自公司开业经营之日起,以其对郫都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0%的产业扶持。

第三十一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中发展。对在郫都区注册且入驻规划确定的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才猎头、培训、测评、咨询、认证、外包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以下政策:

(一)根据年营业额大小分别给予3年的房租补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第1年按实缴租金的70%给予补贴,第2-3年按实缴租金的50%给予补贴;营业额在1000-3000万元的,第1年按实缴租金的80%给予补贴,第2-3年按实缴租金的60%给予补贴;营业额在3000-5000万元的,第1年按实缴租金的90%给予补贴,第2-3年按实缴租金的70%给予补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1年按实缴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第2-3年按实缴租金的8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自公司开业运营之日起,以其对郫都区年度经营贡献为参照,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0%的产业扶持。

第七章支持发展现代医疗健康服务业

第三十二条鼓励建设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投资二级(含)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床位达到200张,建筑面积不小于1.6万平米,投资金额不低于l亿元,挂牌当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投资二级(含)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床位达到350张,建筑面积不小于2.8万平米,投资金额不低于2亿元,挂牌当年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床位达到500张,建筑面积不小于4.2万平米,投资金额不低于3亿元,并达到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挂牌当年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三十三条鼓励建设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对评审达到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标准的,或建设为三级医疗机构并通过JCI国际医院认证的,挂牌当年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八章支持发展现代金融业

第三十四条鼓励金融网点建设。对新增设的营业网点按5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贴;对增设自助银行ATM机按0.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贴。

第三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对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新入驻郫都区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第九章支持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六条鼓励企业积极融入蓉欧快线。对依托蓉欧快铁开展沿线外贸进出口业务,且有进出口实绩(以海关数据为准)的,当年按照每个40英尺集装箱500美元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鼓励企业积极提升进出口能力。

(一)当年有新实现出口实绩的生产型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支持。

(二)当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每10万美元给予0.30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支持;当年进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每10万美元给予0.20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支持,单个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经区商务局备案,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公司,按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3.5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鼓励本地特色产品出口。积极支持有生产(加工)本地农副产品、花卉苗木、蜀绣等特色产品能力的企业(合作社)开展对外贸易,对上述产品每出口10万美元,给予0.3万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

第十章鼓励服务业企业多做贡献

第三十九条鼓励服务业企业多做贡献。对在郫都区的年度经营贡献达到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补贴的企业在郫都区连续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郫都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四十一条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如果已享受了各级政策资金支持,则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项目如果同时符合区内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相应条款择优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资金用到实处,收到实效。

第四十三条在奖励年度内发生税收、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社保、环保等方面的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度不能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严禁弄虚作假,对故意骗取政策资金的,必须及时全额追回,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该申报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四十五条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享受,适用于工商、税收关系注册在成都创新创业集聚区(菁蓉镇)内企业,依照《成都市郫都区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郫府发〔2017〕24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分行业解释与实施。原《促进郫县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扶持政策》(郫府发〔2014〕2号)即行废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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