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引进培育大数据人才实施办法》(成办函〔2019〕59号),明确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工作的具体流程及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成都市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引进培育大数据人才实施办法》(成办函〔2019〕59号),根据《成都市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制〔2019〕12号)相关规定,针对大数据领军人才的评选认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审、公平公正、择优认定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新经济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对大数据领军人才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当选者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参选国家级、省级各类重大人才计划、工程。
(三)对满足条件的发放“蓉城人才绿卡”,分层分类提供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相应政策支持。
(四)对当选者进行大力宣传,帮助提升个人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主要为成都市大数据企业的创始人、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或技术负责人,具备突出的大数据业务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其带领的机构或团队对行业具有显著的引领示范效应,并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申报人所在企业需在成都市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标准规范》且在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填报有效信息。
第七条 在满足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进行申报:
(一)申报人所在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次融资后估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人所在企业注册满两年(含)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行业特色及创新性商业模式,近两年成长性明显,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含)以上。
(三)申报人税后年薪50万元(含)以上。
(四)申报人入选国家或省部级人才计划。
(五)申报人是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或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前五名完成人,或等同于上述奖励的完成人。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大数据领军人才申报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 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职务证明、劳动合同及个人收入、获奖证明等材料;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3. 其它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由申报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以企业名义向属地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推荐。
(二)初审。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新经济委。
(三)专家评审。市新经济委会同市人才办邀请业内专家7至11人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进行择优评选。
(四)审定。市新经济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对审定的拟入选人员名单通过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发布。公示后确认无异议的入选人员名单由市新经济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入选的大数据领军人才应积极服务成都市大数据产业发展。
(一)立足成都大数据产业发展全局,主动开展专题研究,形成重大决策咨询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主动发挥专业特长,围绕大数据重大项目、重要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为打造“西部数都”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主动围绕本地、本系统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后备人才,强化表率意识,发挥传帮带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市新经济委会同市人才办建立大数据领军人才信息库,动态掌握人才管理、考核评估情况,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年度评价机制。每年年底由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企业对大数据领军人才进行年度评价,建立评价档案并报市新经济委备案,评价周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建立动态约束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过失、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等行为的入选者,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市新经济委,市新经济委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收回奖励,取消相应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申报时间、支持方向、申报材料等具体规定以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大数据领军人才只享受一次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