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府办函〔2024〕27号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郫都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0次区长办公会议暨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成都市郫都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郫都区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规范郫县豆瓣、唐元韭黄、蜀绣、新民场生菜及德源大蒜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郫都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特色、品牌知名度,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郫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郫都区行政区域内郫县豆瓣、唐元韭黄、蜀绣、新民场生菜及德源大蒜的生产、销售及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郫县豆瓣是指:在郫都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212号公告)保护范围内,参照《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T20560—2006)生产的郫县豆瓣及红油郫县豆瓣。
唐元韭黄是指:在郫都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6号公告)保护范围内,参照《地理标志产品唐元韭黄》(DB5101/T 80—2020)经培土、遮光进行软化栽培而成的韭菜产品。
蜀绣是指:在成都市(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92号公告)保护范围内,参照《蜀绣》(DB510100/T 87—2012)生产的蜀绣产品。
新民场生菜是指:在郫都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保护范围内,参照《地理标志产品新民场生菜》(DB5101/T 81—2020)栽培而成的生菜产品。
德源大蒜是指:在郫都区(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第401号公告)保护范围内,参照《德源大蒜种植规程》(DB510124/T001-2017)栽培而成的大蒜产品。
若上述依据的相关规定或标准有修改,以修改后为准。
第四条郫都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域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区域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负责管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负责指导郫都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业协会工作等。
71ea63ed57051a786bb598786946543b第五条郫都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第354号公告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图样如下:
第六条符合郫都区产业发展规划,能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郫都区行政区域内的郫县豆瓣、唐元韭黄、蜀绣、新民场生菜及德源大蒜生产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
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除外)、商标注册证和其他必须的许可证明,且注册地、生产地均在郫都辖区内(蜀绣在成都辖区内);
(六)申请使用郫县豆瓣专用标志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GB/T20560—2006)和生产工艺要求,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郫县豆瓣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生产;申请使用唐元韭黄专用标志的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唐元韭黄》(DB5101/T 80—2020)和生产工艺要求,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唐元韭黄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生产;申请使用蜀绣生产专用标志的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蜀绣》(DB510100/T 87—2012)和生产工艺要求,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蜀绣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生产;申请使用新民场生菜专用标志的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新民场生菜》(DB5101/T 81—2020)和生产工艺要求,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民场生菜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生产;申请使用德源大蒜专用标志的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德源大蒜种植规程》(DB510124/T001—2017)和生产工艺要求,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德源大蒜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生产;
(七)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装备,符合生产许可证取证要求并能持续保持产品质量;
(八)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质和品牌价值,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任何单位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核准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核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方可使用。
第八条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区域的证明;
(四)国家有关质量检验机构或区地标管理办委托的其他质检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第九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业协会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人员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标准》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检验机构抽样检验。
第十条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持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的企业,若需将专用标志印制在包装物上或标签上,需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354号)文件要求进行,并将选定的印刷企业和标志印刷数量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持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的生产者应在其生产产品的标签、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外地分装厂和委托加工厂所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区知识产权局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十三条生产者须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郫都区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识。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实行年度复审换证制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业协会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原材料收购情况、产品质量情况、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行业自律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标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由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质量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程序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含2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政处罚的;
(四)严重损坏郫都地标产品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从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颁布新文件的,按新文件要求执行。
解读机构: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解读人:张勇
联系方式:028-64161680
(27号)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