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3月25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川或者与在川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川。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国家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4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技奖励工作主管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四)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17至2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主要负责同志自然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补充,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包括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人选)(以下简称人选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种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三)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协助开展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
(五)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补充,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行政主管部门委员由其所在部门提名代替,专家、学者委员由评审委员会秘书长提名代替,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7至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补充,并报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在其部门网站对认定符合提名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须为在川工作的专家。
第三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受聘于在我省注册的法人机构,长期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且有新的贡献方可被再次提名。
第四十一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软科学项目除外。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五条 提名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和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用项目实行网上填报、提名,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专用项目按有关规定,不进行网上填报,其纸质提名书由提名单位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五十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评审包括初评、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三个环节。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用项目不进行初评,直接进入专业(学科)评审。
第五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初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选取。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通用项目提名情况,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初评专家。选取初评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本单位有项目的专家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4.省外评审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进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评审,独立打分。
网络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原则上排名前60%的项目进入专业(学科)评审。
第五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学科)评审,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各相关专业(学科)评审委托单位协助开展。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受委托单位中的省级有关部门承办人员一般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一)专家遴选程序。根据进入专业(学科)评审项目的情况,由各专业(学科)评审委托单位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按照评审专家数量规定,遴选2倍评审专家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项目情况,对各专业(学科)评审委托单位提出的评审专家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专家遴选。遴选评审专家应注重专业、学科平衡,并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专业(学科)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专家为项目完成人的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4.省外专家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5.专用项目的评审专家需是涉密人员。
(三)评审程序。通用项目评审,由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工作。由主审和副审专家分别介绍项目情况,集体评议。评审专家进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独立打分。各专业(学科)评审组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等级拟奖推荐指标,根据项目的评审得分高低,依序推荐拟奖候选项目。
专用项目评审,由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现场答辩,评审专家集体评议,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独立打分。评审专家组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等级拟奖推荐指标,根据项目的评审得分高低,依序推荐拟奖候选项目。
第五十三条 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专家数量。专家数量按以下规定确定:项目数量在20项以下的,专家数不少于9人;项目数量在21—40项的,专家数不少于11人;项目数量在41项以上的,专家数不少于13人。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专业(学科)评审推荐为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综合评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召开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对专业(学科)评审推荐的拟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当年度有项目参加综合评审的,该委员不参加本年度评审委员会会议,也不计入应到会人员总数。
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答辩。评审时,由拟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25分钟,其中汇报15分钟,评委提问10分钟。专用项目汇报材料需进行脱密处理;
(二)推荐原则。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实际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委员会小组会上对专业(学科)评审推荐的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逐项评审,由主审专家介绍情况,无异议,为通过。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小组会讨论,形成意见,由组长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委员会小组会上对三等奖候选项目实行原则性审查,无异议,为通过。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小组会讨论,形成意见,由组长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九条 对分组审议无异议的二、三等奖拟奖项目,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中审议通过;对分组审议有异议的二、三等奖拟奖项目,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中审议,并投票表决,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第六十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产生程序。
特等奖项目每年度可产生1项,可以空缺,其程序为:
(一)如只有1个项目在一等奖答辩评审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即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二)如有2个及以上的项目在一等奖答辩评审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将组织评审委员进行第二轮表决,每位评审委员只能推荐1个项目。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项目确定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三)如没有项目在一等奖答辩评审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但特等奖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经一名评审委员提议、二名以上的评审委员附议,由到会评审委员再次投票表决,获得实际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实行公示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提名项目形式审查和综合评审结束后,在本部门网站分别对受理项目和拟奖项目(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专用项目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评审工作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评审工作安排、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报驻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部门纪检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川科成〔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