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申报补贴奖励及认定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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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补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为统揽,贯彻落实“三个做优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四大结构”优化调整战略部署,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价值链和创新链核心为导向,以优化存量、扩大增量、提升质量为路径,全面增强总部高端要素集聚能力、运筹能力、辐射能力,建设集群成链、量质俱佳的总部经济发展高地,为打造中国西部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强力支撑。

(二)发展原则:坚持本土培育与全球引进相结合的原则。聚焦高能级500强、行业龙头和行业“隐形冠军”等重点企业,支持在成都设立总部,积极承接市外境外总部资源。鼓励我市现有总部企业根植成都、做优做强,引导其开展跨境跨区域经营,走出去设立分支机构,向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企业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总部企业在发展总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标准法规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作用,针对不同行业的总部企业分类精准施策,激发总部企业内生动力。

坚持产业发展与优化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总部企业牵引作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深度互联和协同响应,带动上下游企业能级水平同步提升。优化总部经济发展布局,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新区和郊区新城差异化发展,促进总部企业有效集聚,推动企业数量、质量和经济贡献持续增长。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实现倍增,超过450家,对地方经济贡献占比超过20%,对全球要素资源集聚、运筹、辐射能力明显跃升,努力形成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

二、认定标准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成都市依法设立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对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统筹功能的总机构。

(一)在成都市注册满1年(含)以上且符合如下标准。

1.农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2.制造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7亿元及以上且对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

3.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且对地方财力贡献1000万元及以上。其它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且对地方财力贡献合计300万元及以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支持政策由市金融监管局另行制定。

4.建筑业: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上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

(二)在成都新注册设立,符合《成都市新引进重大项目和高能级项目认定办法》(成开放领办〔20242号)总部类项目标准条件。

1.区域型总部:原则上由高能级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投资新设立,取得总公司授权文件并且下设3家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税源型总部:原则上近两个自然年度引进的,由高能级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外资企业等投资,项目公司年度全口径税收达500万元以上或近一个自然年度引进,全口径税收达200万元以上。

3.央企在成都设立的三级以内子公司,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国企在成都设立的二级子公司。

三、支持政策

(一)开办落户奖励。新引进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第二年、第三年连续达到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对地方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0万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与区(市)县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牵头单位: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分转子”专项奖励。市外企业注册在成都市的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分公司),转为法人单位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分别为10亿元、1亿元、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给予地方财力100%的奖励,第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地方财力增量的100%资金奖励,每家企业三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提能升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当年起,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增速超过统计入库所在行业增加值平均增速且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量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四档给予奖励,增量为5001000万元(含)的,奖励金额为地方财力增量的20%,增量为1000-1500万元(含)的,奖励金额为地方财力增量的25%,增量为1000-1500万元(含)的,奖励金额为地方财力增量的30%,增量为15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金额为地方财力增量的35%。〔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用地支持。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大厦办公的,由属地政府提出供地准入条件(产业类型、业态、自持比例等)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出让地块所在地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50%。对总部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列入年度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总部企业重大项目用地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人才激励奖励。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人才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发放“蓉城人才绿卡”,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对总部企业给予人才公寓购买资格支持。对总部企业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牵头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六)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化支持。总部企业员工因业务需要,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申办APEC商旅卡的予以优先办理;对总部企业提供口岸签证代转服务;在总部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如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在总部企业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市发改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贸易便利化支持。积极引导总部企业进行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对总部企业中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但相关审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支持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选择“一件事主题套餐服务”,便利企业登记注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网络理政办)

(八)金融服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大宗商品仓单等质押融资。积极推进总部企业信用信息在市场运行和监管重点环节中的综合应用,将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与融资、招投标等活动挂钩。支持总部企业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改善负债结构,增强对外投资能力。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跨境资金池业务模式下,开展本外币全币种跨境收付,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集中核算经常项下应收应付资金。支持总部企业外籍员工便利化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自贸试验区内的总部企业先行先试内外资准入政策。〔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体系。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实行市区(市)县联动、以区(市)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和服务工作,要设立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细化本辖区总部经济发展目标,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总部企业用地支持、人才激励奖励、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化支持、贸易便利化支持、金融服务支持等操作细则由市级相应部门另行制定并负责抓好落实,形成1+N”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支撑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才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优化高效协同机制。按照“天府蓉易享”规划要求,市总部办提出业务需求,市网络理政办拓展“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服务范围,优化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兑现流程。总部企业认定由属地政府审核,市级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复核,市总部办汇总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每年市总部办向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提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按照名单向区(市)县政府和市总部办提供企业相关数据;区(市)政府制定资金拨付方案,市级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复核,经市政府同意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县先行全额兑付给总部企业,市财政局再将市级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力结算方式补助至区(市)县财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三)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各区(市)县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年度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及时上报市总部办,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取消认定并予以公告。市总部办负责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反馈制度,开展总部经济运行监测。建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定期检查评估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对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对总部经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健全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总部经济评价办法和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综合运用,保障各项任务有效推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总部企业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一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市级层面或区(市)县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享受本政策的奖补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成都市形成的地方财力(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区两级实际留存部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成府函〔201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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